Sunday, February 9, 2014

上海环境污染案:排污者赔偿5万余元

 2011年4月11日 

由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督促起诉,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等几家清污单位起诉顾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近日开庭审理。最终,此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顾某共计赔偿夏阳街道办事处等几家清污单位5万余元污染治理费用。

 

  据悉,这是上海检察机关督促起诉的全市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案件回顾:

 

  判了刑但未赔偿公共财产损失

 

  据了解,20104月,被告人顾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注册成立了上海滕菲贸易有限公司,主要对外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等,同时也非法经营销售柴油等燃料油。

 

  2011411日,被告人顾某故意将收购来的废油中不能再使用的残液先用水稀释后,全部倾倒在自己工厂的空地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被告人顾某因犯重大环境污染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刑事判决后,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发现,顾某污染环境案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8万余元,但是相关受损单位并未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开展了督促起诉。

 

  析因:

 

  部分单位因嫌麻烦放弃追偿

 

  记者获悉,根据我国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污染治理应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但一些人为污染环境案件中,部分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认为清污是指令性任务,对于清污费用多采取申请财政报销而放弃追偿的权利。究其原因,有的是嫌民事诉讼麻烦,有的认为集体遭受点损失没有大碍。

 

  面对这种现状,青浦区检察官多次上门耐心解释,听取意见。经过有效的沟通,最终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上海市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和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环境卫生管理所3家单位成为首批督促起诉的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也向这3家单位制发了督促起诉的检察建议书,建议他们对顾某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

 

  结果:

 

  几家单位获赔5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上海市青浦区检察机关在督促起诉的同时,还在检察建议中为几家单位详细说明了起诉应注意的相关事项。

 

  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详细写明了因治污而发生的具体费用,其中包括安排人员昼夜现场检测的加班费、增加耗用电费等共9512元。其他几家单位也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在民事起诉书中详细列明了因此次治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这几起案件诉至法院后,检察机关又与法院、看守所等部门协商,最终确定在看守所内开庭审理案件。考虑到顾某尚在服刑期间的状况,几家单位与顾某均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上海市青浦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称,尽管这几起民事诉讼只讨回了5万余元的赔偿,与顾某污染环境造成的38万余元经济损失还有较大差距,但也部分挽回了顾某污染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失。

 

  新闻链接

 

  浙江督促起诉三千余件

 

  3年避免、挽回损失76亿余元,成为参与社会管理有效手段

 

  中国环境报综合消息浙江省检察院近日透露,近3年通过办理民事督促起诉,已避免和挽回损失76亿余元。民事督促起诉制度也已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大有效手段。

 

  浙江检察机关从2003年就开始试点探索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经过几年的推广实践,已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已推广到全国。浙江省检察院先后下发《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试行)》、《关于积极运用检察民事督促起诉保护企业国有资产的意见》,不断规范和推进此项工作。

 

  2009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办案重点,着重办理涉及土地出让、财政专项资金出借、公共工程招标、重大环境污染等领域的国资流失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案件,成效明显,共提出民事督促起诉3179件,避免和挽回损失76亿余元。

 

  与此同时,浙江检察机关探索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管理创新。2009年,浙江省检察院以遂昌县检察院为试点,积极探索对涉及民生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至今,全省各级检察院共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2625件,被行政机关采纳2410件。

 

  永康市五金产业较发达,导致环境污染严重,部分学校被工厂包围,5500名师生身体健康面临严重威胁。

 

  经过深入调查,永康市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多次与市府法制办召集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和镇政府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目前,校园周边40多家企业或整改或搬迁或关停,校园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浙江省检察院将环境保护作为保障民生的切入点,与浙江省环保厅会签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温州、嘉兴市检察院,南湖、海盐、龙湾、洞头等县、区检察院均与环保部门会签了建立环保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检察机关运用民事行政抗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环境执法监督等多种方式,服务"生态浙江"建设。2009年至今,浙江省检察机关针对涉及民生的环保问题,共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05件。

 

  与公益诉讼有何区别?

 

  民事督促起诉是检察权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监管部门的一种直接监督;民事督促起诉体现检察权对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监管权的有限监督;民事督促起诉属于对特殊民事领域的国家干预。

 

  民事公诉是公益诉讼的一部分,指的是检察机关对于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却无人起诉或者无法起诉的民事案件,经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有关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时,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

 

  民事公诉权不是法律监督权。民事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和民事活动,通过法律特别授权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的启动机制。

 

  民事督促起诉中的检察机关并不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参与到民事诉讼之中,只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单位行使诉权。而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提起的,检察机关是诉讼参与者,作为原告出现在民事诉讼中。

 

  相关链接

 

  什么是督促起诉?

 

  民事督促起诉,即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作者:蔡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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