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21, 2009

陕西凤翔血铅事件11人被处分 政府被令深刻检查

SUM: 11 local governors from Changqing town in Baoji city Sanxi Province received Communist Party discipline punishment after a astonishing incident which 615 children found lead in their blood over alarm level. This lead poisoning incident was caused by a local metal smelt company and lack of environment informant implementation. Up until now, the 11 governors' name are not published, according to the Baoji Communist Party Discipline Committee, saying needs more days to disclosure that due to the procedure problems.

近日,陕西宝鸡市针对今年8月发生在凤翔县长青镇的"615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的责任追究有了结果,凤翔县委、县政府、长青工业园管委会、宝鸡和凤翔环保部门等单位和部门的11名领导干部受到党政纪处分。

  今年8月,凤翔县长青镇发生615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宝鸡市委、市政府派出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问责调查。调查认为, 凤翔县委、县政府和长青工业园管委会未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能按期组织对东岭冶炼公司卫生防护范围内的村民实 施搬迁。市环保局、凤翔县环保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重点污染企业东岭冶炼公司及周边环保问题监管不到位。东岭冶炼公司在卫生防护范围内村民未搬迁的情况下 从事铅锌冶炼,是引发长青地区部分儿童血铅超标的主要污染源。

  这一事件,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危害,并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有关规定,经宝鸡市纪委、市监察局研究并报宝鸡市委、市政府同意,决 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另外,东岭冶炼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已被免职。宝鸡市委、市政府责成凤翔县委、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并采取得力措施,积极稳 妥地做好长青地区维护稳定和村民搬迁等后续工作。责成环保部门对东岭冶炼公司铅锌冶炼中违规排放造成污染的问题,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日前,宝鸡市纪委通过当地媒体发布了"凤翔血铅事件"11名领导干部受处分的消息,但未涉及具体人员名单。有关人员表示,因为程序的问题,具体人员名单公布还需时间。

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情况的通报

SUM: This is a briefing from All China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ederation, a Go-NGO who won 2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s. In this briefing, ACEPF claims for promoting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etc.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要求,中 华环保联合会自20095月开始在江苏、贵州两地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以环保社团组织的身份作为原告主体分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 诉讼。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 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是我国第一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已审结。

  一、案情简介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2009518日,我会收到江苏省江阴市朱正茂等80多位居民反映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的投诉。随后我会联合志愿律师多次赴实地调 查,认为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江阴市黄田港口从事铁矿石(粉)作业过程中产生铁矿粉粉尘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并将含有铁矿 粉的红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冲洗排入下水道,经黄田港排入长江,影响附近居民饮用水安全。同时,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 生活。

  基于以上污染事实,为维护居民自身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朱正茂代表周边居民与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共同原告于200973日向无锡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污染威胁。

  无锡市中院76日正式受理该案,当日我会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停止环境污染行为。77日无锡市中院对被告江阴港集装 箱公司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污染侵害行为。无锡中院于86日召集原被告双 方进行听证,并责成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案件未审结以前,采取切实可行方案和措施,迅速改善环境质量状态。为此,江阴港集装箱公司进行全面整改,彻底封 堵污水排放管口,调整风向作业时间,减少粉尘对周边居民的污染。同时,对周边紧邻河道进行了清淤,改善了水体质量。

  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采取上述环境治理措施后向无锡市中院申请调解处理。

  916日,无锡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原告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申请调解的理由,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公益诉讼案告罄。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

  2009525日,我会接到贵州省清镇市群众匿名举报,称在位于清镇市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一未完成全部建设的冷饮厅加工项目,对百花湖饮用水源构成潜在威胁。我会随即联合志愿律师赴实地进行多次调查,发现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

  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于19941114日将百花湖内一处宗地出让给李万先,规划为建设冷饮加工及宿舍、办公区。在签订的GF―94― 100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在19951115日以前竣工,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 理由的延期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一年的,由甲方无 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但时至我会调查之日,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直未履行职责收回该块土地。

  根据调查事实和合同记载,我会认为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已于多年前就具备了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的条件,但该局并未依法履行职责。

  78日,我会委托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送律师函,建议其收到律师函后十日内,依法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以消除该建筑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但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仍未如期履行职责。

  727日,我会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回与李万先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中位于百花湖内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百花湖的环境不受侵害!经审查,贵州省清镇市法院于7 28日决定立案受理。

  828日,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报请清镇市政府作出《关于无偿收回清镇市百花湖冷饮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同时注销该块土地使用权证。

  9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我会以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收回第三人土地使用权决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被告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在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后,已作出收回第三人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中 华环保联合会撤回起诉,并作出行政裁定书。

  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的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均是在设有环保法庭的人民法院(一起在基层法院、一起在中级法院)进行的,也正是这些人民法院本着积极 响应党的十七大 "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 开拓创新设立环保审判庭和环保法庭,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拓展,将环保社团组织列为原告之一,从而使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有了客观基 础,这正是以上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得以成功受理和审结的先决条件。

二、 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环境利益免受污染和破坏,与案件诉讼请求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单位(含法人、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 个人,依法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者依据违法或者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可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事件持续高发,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凸显的情况下,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实现司法保护 环境的有效途径。中华环保联合会立足于维护公众和社会的环境权益,作为社团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这两例环境公益诉讼顺利立案、审结,突破了《民事诉讼 法》、《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直接利害关系"的严格限定,实现了我国社团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从而为推动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 实践基础。

  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从受理至结案均在三个月内完成,诉讼目的均已达到,有效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为环保社团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做出了实践样板。其作用和意义是多方面的:

  (一) 依法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

  环保社团组织是以实现环境公益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非政府组织,因此在诉讼意志上很少会受到干扰,更愿意主动提出公益诉讼,使环境违法者付出 法律代价。此外,环保社团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是最公平、最公正、最有代表性的,既可以帮助政府和国家起诉环境污染者,也可以帮助民众和弱势群体起诉污染肇事 者,将其绳之以法,或对环境进行修复补偿,实行依法治理环境、保护环境。

  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的上述两起环境公益诉讼,达到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诉讼目的。其中,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对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 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后,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履行职责,收回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同时注销 该块土地使用权证。使15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一个月内就解决了;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对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民事公益诉讼后,江 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积极进行环境治理,使周边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本案的判决结果虽然是由法院主持进行了民事调解,但最终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是以判决形式 出具的,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实现了判决书的功能。此外,本调解书还专门设定了检查督促条款: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每30天,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必 须向法院书面报告本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

  (二)成为政府环境执法的必要补充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手段和措施还比较"软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很难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执法工作量不断增加, 现有的环境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执法人员数量少、执法素质不高、执法装备落后等),环境监管不力现象突出。而环境行政执法只能追究环境违法者的行政法律 责任,当违法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又未触犯刑律时,按照现行法律,无人能充当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而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实际 上变相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因此,当前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有更多更有力的手段和措施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通过环境公益诉 讼的手段来促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必将成为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力补充。

  (二) 可以充分发挥环保社团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

  一般传统的观点认为环保社团组织的工作领域主要是参与环境法制宣传、环境监督、环境教育等方面,即意味着环保社团组织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只能为 环境保护事业摇旗呐喊。而此次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表明我国环保社团组织不仅具有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高昂热情,更拥有能成为我国 环境保护事业直接推动者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进行预示着环保社团组织已在环境保护的主干线,大舞台上开始发挥作用。

  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如同悬于环境污染破坏者和不履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定职责者头上的利剑。当前,一些污染企业严重缺失社会责任,或者恃于地 方利税大户而对环境行政执法不屑一顾;部分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机关手握大权而不积极履行职责监督和治理污染。而赋予社团组织公益诉讼这个"尚方宝剑",就可 以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或不依法行政,怠于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诉讼,使其付出法律代价,从而形成全社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告的氛 围,达到震慑环境违法者、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真正步入法治轨道,走依法治理环境的道路。

  (四)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务

  环境污染属于社会公害,政府不可能拥有足够的执法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监控每一个污染源,而居住在污染源附近的公众常常是违法排污行为最经济、最有 效的监控者。作为由热心公益的民众组成的社团组织,其本身就是公众意愿的代表。在现实中,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囿于公众自身的条件及其他社会因素,公 民个人受到污染侵害后往往不愿、不能或不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环境污染损害问题。而作为以实现公益为目的的社团组织就可以充当公众利益的代表,一方面通过法 律援助帮助受污染侵害的公众维护环境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直接以原告身份通过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

  环保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不仅是公众环境意识觉醒和司法进步的表现,它的广泛推行,对便利公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监督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对扩大 公众对环境公共事务的有效参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环境决策的民主化进程,提高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乃至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 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有利于将环境纠纷解决纳入到法制轨道,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纠纷居高不下,由环境污染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严重影响局部社会的稳定。一些环境污染纠纷持续多年,久拖不决,且往 往污染受害者状告无门,由此导致群众对于环境污染积怨颇深,极易采取极端手段进行环境维权。通过环保社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及时化解群众的积怨,引导公 众理性维权,以正当途径维护合法的环境权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

三、关于推进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

  (一)要从法律上确立社团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地位

  20051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社团组织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表明国家是支持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

  由于传统诉讼对原告资格的严格限定,环保社团组织要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就必须要解决法律对其原告资格的认定。从目前我国现实法律环境 来看,短期内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决社团组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非常困难。比较现实的操作可从修订环保单项法律入手,如对《环境保 护法》第六条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造成环 境污染,危害公共环境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时设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

  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进行司法解释,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的起诉权即可。

  此外,环保社团组织应积极通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积累经验,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路径,并向立法或司法机关提出适于操作的,具有我国特点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以期推进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进程。

  (二)要建立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保障制度

  社团组织作为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其本身是接受社会捐赠、自负盈亏的,为鼓励其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应建立保障制度:

  1. 诉讼费用规则向原告倾斜

  环保社团组织基于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公益性目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所面对的被告或者是企业或者是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组织一方面要面对经济或 技术实力远超过自己的企业或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还要承受诉讼带来的高昂费用。这些费用将会给非营利性的环保社团组织原告带来非常大的经济压力,甚至会让其 放弃诉讼,这显然会放任污染行为的继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将失去实效。因此,应在诉讼费用规则中明确原告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2.有效的先予执行制度

  社团组织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法院应根据预防原则,在作出判决前暂时中止被诉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行政行为,以防止造成更大的污染或破坏。

  3.限制社团组织原告撤诉

  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应基于《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 行撤诉。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非为了环境私益,而是为维护环境公益进行的诉讼,所以一旦法院受理后,环保社团组织就无权要求撤诉,并应按照法庭的要求, 积极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这样的设置可以起到预防滥诉的效果。

  (三)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施行无疑会极大地推进全社会对环境污染的监督。但由于这一制度刚刚开始执行,必然在可操 作性上存在很多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这同样有赖于环保社团组织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时有效推进环境信息公开,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诉讼证据支撑。

  (四)要引导社团组织健康发展

  我国环保社团组织起步晚,成长迅速,发挥作用明显,但发展不均衡。由政府发起成立的环保社团组织数量多、管理规范、能力强,但独立性不够,一些 省级以下的组织开展活动不经常;学生环保社团数量大、热情高,但组织不稳定,负责人变动频繁;由民间自发成立的环保社团组织较活跃,数量少,组织松散,存 在内部机构建设不完善,工作随意性大的问题;国际环保组织驻大陆机构数量少,工作条件好,但普遍存在在大陆没有注册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的环保社团组织 在当下的发展阶段总体上还不够成熟,还需进一步引导和发展,使其有能力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五)要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成立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审判庭

  在我国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成立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可以使司法机关集中诉讼资源优势从立案、举证、庭审到执行进行全方位的诉讼指导和服 务,有效缓解污染受害群众因受限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和诉讼经验的不足造成告状难、打赢官司更难的问题,同时也会进一步化解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 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环保法庭对民事和行政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拓展,确认了包括环保部门、检察院和环保社团组织为民事和行政原告的环保诉讼主体地位,从而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有了进行实践的条件,这必将对维护社会的环境权益提供极大的支持。

  实践表明,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有诸多优势,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我们衷心地希望通过发挥社团组织作用,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有效维护公众和社会的环境权益,实现"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目标!

环境公益诉讼替七旬老汉讨回公道

SUM: A senior resident Zhou Fuxiang, 70 years old, was arrested by local policeman after he broke a vase during a petition to the cement company which polluted his environment. Dramatically, prosecutor turned the penal charge into a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Zhou got 60 thousand compensation through the litigation.

 社会记录

  年近七旬的周福湘和10多位村民一起,向附近污染企业――水泥公司讨要"灰尘费"时,不小心打碎了该公司一楼大厅内放置的一个价值3600元的 花瓶。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将周福湘拘留了几天。就在周福湘面临刑事指控时,检察院却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环境污染侵权公益 诉讼,为周福湘等村民讨回6万多元污染损害费。

  环境公益诉讼:替七旬老汉讨回公道

  徐炯权/

  讨要"灰尘费"引发刑事案件

  一边是满眼绿色的岳麓山,一边是碧波浩瀚的湘江,湖南省望城县坪塘镇花扎街村村民,原本生活在这样山清水秀的环境里。然而,近两年来却因村里修 建投产的一家大型水泥厂――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饱受环境污染之害:灰尘四处弥漫、噪声日夜不息。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离花扎街村村民周福湘家只有五 六百米。据了解,该水泥厂始建于1982年,2003年改制成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20064月,该公司投资2.6亿元技改扩建日产5000吨熟料新 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生产规模在当地首屈一指,每年上缴利税过千万。

  水泥公司日产5000吨水泥,但对花扎街村村民们来说,却意味着更多的灰尘和噪声。"两年前水泥厂扩建后,每日每夜都非常吵闹,大伙儿晚上睡不 着觉,而且水泥灰尘已经把我们包围了,即使是大晴天,四周也是一片灰蒙蒙的。"周福湘等村民反映。而水泥厂附近山上、居民房前屋后种的橘子树和蔬菜上,都 落着一层厚厚的水泥灰。

  在周福湘等村民给检察院的材料中这样写着:自从2007年水泥厂投产后,环境污染使他们苦不堪言。"一是灰尘,如果连续放晴,我们的菜地、田 里、树上都是一层白色的水泥灰。二是振动,我们在家里每天24小时都感觉地在动一样,特别是土木结构的房屋,墙壁上的裂缝越来越宽,随时可能垮塌。三是噪 声,一天到晚我们耳边老是嗡嗡直响,使我们非常的烦躁和不安。特别是老年人,有好几个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从该厂投产以来病情一天比一天重。"

  见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村民们就相约去找水泥厂赔偿损失。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当地村民和水泥厂曾多次就"灰尘费"进行协商,一直未果。 20071230日上午,周福湘老人与10多个村民一起再次到水泥厂去讨要"灰尘费",但公司负责人不在。这时,周福湘看到水泥公司摆放在一楼大厅里 的一只瓷瓶很是高大,出于好奇,他搬起来看一看时,竟失手把这只价值3600元的花瓷瓶给打破了。

  水泥公司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望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将周福湘关了几天。

  2008324日,周福湘被移送到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环境公益诉讼维护老人权益

  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分管公诉和民事行政检察(以下简称民行)科的副检察长蔡锋在查看相关案卷后,认为对周福湘进行起诉不妥。一是周福湘年纪比较大,快70岁了;二是他打碎花瓷瓶也是事出有因。

  蔡锋认为,这种案子应该综合考虑,不能仅因为损坏了财物就给予周福湘刑事处罚。要是对周福湘判刑,将来他被释放出来后,还可能会继续去找水泥公司闹事。于是,望城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找坪塘水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协商,水泥公司负责人表示同意检察院的意见。

  与此同时,蔡锋认为该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到水泥公司索要"灰尘费"未果而引起的,而灰尘污染是一种严重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在掌握该水泥 公司确实对周边造成严重污染的一手材料后,望城县人民检察院请县环境监测站对水泥公司附近部分村民的住宅进行了环境噪声等方面的监测。结果表明,噪声污染 已超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最高限值,最严重的甚至超过限值3倍多。

  随后,蔡锋召集办案人员商量。大家认为目前湖南正在创建经国家批准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望城县作为"两型社会"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的中心区域,理应重视环境问题。

  同时分管"民事行政检察科"(下简称"民行")的蔡锋副检察长认为,"民行"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以行使对法院审判工作 的"法律监督"职责。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一次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长沙 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也希望今后法律监督工作能有一个大的起色,而其突破口就是"公益诉讼"

  "村民对此长期不满,矛盾越来越深,我们是否可以介入这起案件,维护村民权益,打一场公益诉讼呢?"行动之前,蔡锋先将自己的想法向上级检察机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汇报,提出能否把望城县作为民行工作的改革试点和突破典型,这样,也可以为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

  蔡锋的想法,很快得到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具体负责承办这起污染案件的,是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的女检察官冯小波科长。她说,由于县检察院人手少,办这个案子花了很大的精力。"水泥公 司离城区比较远,我们去现场调查,还扛了摄像机等器材,实地去看、听。然后又找到县环保局,请他们对污染问题进行检测,拿到了检测报告,证实水泥公司各项 指标确实严重超标。"

  "我们老百姓对相关法律条文不清楚,更何况是要面对有着雄厚实力背景的大企业,打官司困难重重。"花扎街村的几位老人说,他们曾经也想跟水泥公 司打环境官司,但诉讼费、检测费他们承担不起,加上年轻人都外出打工去了,剩下他们这些年老体弱者,有心无力,所以一直没办法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多见,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高,诸如不菲的检测费用和诉讼费用,往往使打环境公益官司的单位或个人望而却步。出于对弱势群体和公共环境的关注,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帮周福湘等村民向制造污染源的单位讨说法。

  拿到确凿的证据后,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打破过去要么充当指控犯罪的"公诉机关",要么行使法律监督的"抗诉机关"的惯例,以原告的身份向被告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提起"公益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整改,停止侵害,并赔偿村民损失。

  蔡锋副检察长说:"在国外,检察官提起环境污染诉讼非常普遍,但在中国,法无明文规定,只是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让蔡锋担心的是,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着一个严重缺陷,即认为只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也就是说,在民事诉 讼中,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相关组织才能成为原告。《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由于检察院不是受害者,跟这 起污染案件没有直接关系,法院如果拒绝受理,也是合法的。在其他地方,众多公益诉讼最后都被法院驳回,理由也仅是因为原告与当事人没有直接关系。

  污染企业实施整改赔偿村民损失

  让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没料到的是,望城县人民法院也一直期待着这场诉讼的到来,这与蔡锋当时的想法不谋而合。

  望城县人民法院院长冯伟,一个重要的履历是曾经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做了10年的民行处处长。"公益诉讼有利于国家,有利于老百姓,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尝试。"他认为,公益诉讼是今后民行工作发展的方向。

  经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望城县人民检察院与望城县人民法院意见取得了统一。他们认为,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检察院 有保护公私财产、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环境保护,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也曾多次呼吁,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008521日,望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判令被告停止噪声、振动和空气污染侵害,改进设备,达到环保要求;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为诉讼请求的《公益诉讼民事起诉书》,向望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长沙坪塘水泥公司接到起诉书后,十分积极地面对污染问题,马上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分析,制定方案,着手整改。

  与此同时,望城县法院、检察院本着慎重的态度认为,这个案件只能作调解,不宜直接进行判决。如果不先做通水泥公司的工作,就直接下判决,那判决之后能否执行又要打个问号。

  200863日,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提出了一份整改方案。对于振动,方案上说,其主要根源是立磨,提出了5项整改措施,包括加强培训、修 改程序等。对于噪声,方案上说,噪声来源主要是设备的运行和物流的输送,拟从8个方面降低噪声,包括调整工艺结构、安装消声装置等办法。

  61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起诉机关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和被告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按《振动、噪声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整改到位。二、被告自愿按照县环保局制定的环境污染标准增加10%,对周围受污染村民予以赔偿,并在协议签订15日后补偿到位。案 件受理费8万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实收4万元,被告自愿负担。

  协议签订后,周福湘等花扎街村49户村民获得了6万余元的环境污染补偿,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则投入上千万元进行整改。

  结案后,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分别向市、省两级检察院汇报,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望城县人民检察院还向更上一级立法机关建议,应当在民事诉讼立法上为公益诉讼正名,给予检察院以明确的授权,使检察院今后提起更多的公益诉讼有法律依据。

  据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介绍,这起以检察机关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在湖南省还是首例,在国内也比较罕见。

  为彻底改善坪塘地区和整个长沙市的环境质量、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2009年,长沙市委、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实施坪塘老工业基地产业退出。计划在年内完成包括长沙坪塘水泥公司在内的6家水泥企业和两家化工厂的整体搬迁或关闭工作。

阳宗海砷污染追踪 “锦业公司”状告澄江县政府被驳回

SUM: The first case filed in the Yu Xi environmental court, was Jingye LTD. VS Chengjiang county after chengjiang county closed Jingye LTD. for dumping waste directly into the Yangzong lake and caused arsenic pollution. Jingye LTD.'s case was rejected by the environmental court.

 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澄江县相关部门下令关闭了被指为"污染黑手"的锦业公司,为此,锦业公司打起行政官司,要求澄江县政府"收回成命"!昨 天,玉溪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锦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锦业公司将难逃关门厄运。这是玉溪市中院环保庭成立后,审理的玉溪市首例 环保行政诉讼案。

  锦业公司受到六次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锦业公司因未配套建设磷石膏渣场擅自投入生产;擅自倾倒磷石膏;生产中的含砷废水长期排放在 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雨季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污水抽排至厂外等环境违法行为,先后被玉溪市、澄江县两级环保部门给予了6次行政处罚。

  今年2月,澄江县政府责令关闭锦业公司

  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爆发后,2008913日,云南省环保局向玉溪市环保局下发文件,认为锦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了重大水污染事件,要求玉溪市环保局报请玉溪市政府批准,责令其关闭并处罚款。

  玉溪市环保局报经玉溪市政府审查后,2008915日,玉溪市政府下发文件,要求澄江县政府于2008916日前对锦业公司依 法实施关闭。916日,澄江县政府向锦业公司下发了《澄江县人民政府对锦业公司依法实施关闭的通知》。1121日,澄江县政府向锦业公司送达了《澄江 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后,今年23日,澄江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关闭锦业公司。

  今年8月,经澄江县法院、玉溪市中院两审,法院对阳宗海砷污染案作出终审判决:锦业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1600万 元;公司董事长李大宏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公司总经理李耀鸿、生产部部长金大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 罚金15万元。

  澄江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

  之后,锦业公司向玉溪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澄江县政府作出的"通知",具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实质内容;澄江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其就同一事由作出的重复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玉溪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澄江县政府作出《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锦业公司依法实施关闭的通知》,属依职权针对阳宗海突发砷严重超标造成重 大水污染事故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非行政处罚决定;澄江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 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玉溪市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都市时报

工厂偷排污水遭起诉 赔偿62500元上交国库

SUM: Local prosecutor filed a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case against a leather company for illegally dumping polluted water. The total fine of 62500 RMB went to the national treasury.

2009-12-10 07:44   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广州市番禺区东涌东泰皮革染整厂(下简称"东泰厂")偷排污水,当地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有效地惩罚了不法皮革厂。该厂一审被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 污水等一切破坏水域环境的行为,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共62500,由原告受偿后上交国库。在为判决拍手称快的同时,记者了解到,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 许多障碍和争议,检察院该不该当原告,也成为专家讨论的焦点。

量化评估

偷排致生态损失列出数据

2008713,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番禺大队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位于东涌镇官坦村虾导涌交警中队第九分队北面的排水口处发现大量的红色废水。经排查,执法人员发现污染源为番禺区东涌东泰皮革染整厂。

东泰厂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皮革和毛皮,染整、硝制,由卢某个人经营,其雇用何某为东泰厂厂长,工厂的运作由何某全权处理。

何某在接受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番禺大队、番 禺区环保局的询问时确认,2008713日在番禺区东涌镇官坦村虾导涌交警中队第九分队北面的排水口处发现的大量红色废水是东泰厂排放的,是污水处理 工卢某通过在废水池抽水管的变换阀门上设置了蓝色塑胶管道,通过该管道进行偷排。

卢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总共偷排5,共偷排了55吨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水。

受原告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番禺区环境 科学研究所对东泰厂废水偷排造成水体污染的环境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出具了《量化分析报告》。报告认为,东泰厂废水偷排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 27500,其中农业生产损失16500,环境生态损失11000元;间接损失35000,其中水生态系统被损害时影响其他生产和消费系统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22000,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为应对本次污染危害采取措施产生的防御费用13000元。

厂方辩称

污染水域是厂长个人行为

原告诉称:20081月至7月期间,东泰 厂采用污水处理设施的抽水管变换阀门的方法,先后5次将55吨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水通过塑胶管直接排入工业区下水道后流入番禺区东涌镇官坦村虾导涌。由于污 水没有经过净化处理,导致排放的污水中CODcr、色度、重金属含量均严重超标,严重污染排水口附近河道地表水和周围环境生态。

被告辩称: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原 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异议。东泰厂在2005年经过环保方面的评估、认证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设立,污水经过污水处理池处理后才排出,整个流程有专人管理。在 2008年期间,东泰厂的污水处理设施有一个阀门,导致部分污水未经处理排放到市政渠道,造成水域污染,这是何某的个人行为,东泰厂只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 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对其违规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环境损害评估制度须尽快完善

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广州海事法院审判员张科雄。

记者:本案属于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如何确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张科雄:本案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水域 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我国水法及民法通则均明文规定,国家所有的水资源不容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加以滥用或破坏,水资源被滥用或破坏,国家有权通 过司法程序向违法行为人要求赔偿,弥补水资源遭受的损害。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 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法理上 讲,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这一规定表明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记者:对于污染造成的损失,法院如何进行量化评价?目前是否还存在什么难题?

张科雄:国家环境监测中心等有关部门能够对水环境损害、海洋环境损害、渔业资源损失等进行评估,为我们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相应的依据,法院通常根据这些专业机构的量化分析报告来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

目前,我国的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仍存在许多问 题。首先,尚有部分种类的损失没有相应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亟待补充;其次,对于能够评估的项目,目前仍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规范;再次,评估机构的中 立性和客观性存在不足,比如,渔业损失、养殖损失可委托渔业环境监测站进行评估,但是该部门与通常作为原告的海洋渔业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时难以令 人信服。

随着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及此类案件的增多,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完善环境损害评估制度。

RFA:中国环保组织打赢两起公益诉讼

SUM: A Chinese environmental Go-NGO won 2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recently, while the grass root rights defenders still moving forward slowly.

北京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最新披露,他们代表江苏江阴市居民和贵州清镇市打环保官司,取得胜利。中国各地民间环保维权工作一向很难,原因何在?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门注册、由环境保护部主管的社团组织。今年5月,这个组织接到江苏江阴市居民的举报,说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造成铁矿粉粉尘污染和噪音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经过调查后,7月份代表当地居民向无锡市一家法院提起针对这家公司的诉讼,要求他们停止侵害,立即对铁矿粉冲洗水进行处理,消除危害,将附近下水道恢复原状,并承担诉讼费用。中华环保联合会负责人星期五告诉外国媒体,他们已经打赢了这场官司。这是中国的法院第一次受理由民间组织提起的公益环保诉讼,也是第一个胜诉的案例。谈到这个案例胜诉的意义,广东民间组织"公民不合作运动"负责人、法律专家唐荆陵先生说:

   

    "它这个意义就是政府认可民间公益机构代表相关的一些事项提出诉讼,这个就算是一个较大的进步了。"

   

    中华环保联合会同时还代表贵州清镇市的居民起诉清镇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在这起诉讼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清镇市国土局收回百花湖附近800平方米的土地,以避免使那里的环境继续受到侵害。在清镇市国土局后来决定收回这块土地之后,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就撤诉了。唐荆陵先生表示,从总体上来讲,各地居民要在环保方面维权还是很难的:

   

    "那肯定很难的。像广州这里最近发生的垃圾焚烧事件,它这个完全都根本不走司法途径啊。如果是司法的途径是可行的路径,不太可能群众有那么多人去到政府那里,通过示威的方式来提出自己的要求了。并且更早期点浙江华水的那个事件是一个很大的维权事件嘛。结果后来像严正学先生,还有其他的律师们他们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中国环保局的数据显示,2002年至2006年期间,涉及环保问题的举报平均增长了87%,但环境诉讼案并没有相应地增长。专家分析说,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中国的环保诉讼途径不畅通。来自陕西、曾参加过环保志愿工作的圣观法师分析其中原因时说:

   

    "它这个东西不单是环保这个问题,就说中国,因为它还是一个整个政府控制的,它是一个专制政体。最大的违法呢就是政府违法。而且它的司法又不独立。铅中毒啊,癌症村,包括现在又讲垃圾焚烧啊,放射性物质出现。归根结底问题就是出在首先这个专制政权上。西方的国家它也会出现一些环保问题,但它毕竟是个民主政体。它的环保问题就很简单了,就是一个环保的问题。中国所有的事情都会是牵扯到一个政治的问题。"

   

    目前,中国只有贵州、云南和江苏3省设有环保法庭。唐荆陵先生在谈到环保诉讼立案难的根源时表示:

   

    "其实因为环境和经济有很大的关联嘛,有时候也涉及到一些官员和当地经济一些人士上的利益,代价往往是普通民众了。其中得到好处的是另外一些人。它背后的博弈实际上是利益性质的,就是在立案上面特别困难嘛。并且一般他们是要通过民政案件而不是通过民事案件来解决。比如像河流污染造成大量疾病流行的。就像癌症村的诉讼,立案方面都遇到很大困难,就因为中国法院是很缺乏独立性的。"

   

    值得一提的是,前几年,江苏江阴市居民曾因江阴集装箱公司造成的污染问题不断上访,甚至堵路示威,都没有解决问题。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次代表他们打官司,纯粹是公益性的,由志愿律师义务代理,官司虽然打赢了,但并没有要求被告赔偿当地居民。

清澈湖水变黑水 养猪场随意排污污染学士湖

SUM: 300 villagers sued a pig farm which heavily polluted a manual lake since 2005. The pig farm received orders from government mechanism many times to fix the problem, but it just ignored that. In the end, villagers have to bring the case to court.

据星辰在线-长沙晚报1211日报道 长沙县高桥镇学士湖水库原本清澈见底,然而,自从2005年一个养猪场进驻后,这个面积近百亩的人工湖被严重污染,村民的生产和生活也受到很大影响。近年来,该养猪场多次被相关部门下文要求立即整改。然而时至今日,养猪场依然在随意排污。无奈之下,300多名村民联名将养猪场负责人告上了法庭。
    
    
近日,记者在高桥镇维汉村村民刘建国的带领下来到学士湖。这个多年前人工挖掘的湖,水已呈灰黑色,表面还浮着一层油状物,湖边退水后露出的黑色淤泥与上方红色泥土形成鲜明对比。站在湖边,刘建国感慨地说:"原来我们可以在这里游泳、捉鱼,现在却连手都不敢洗了。"
    
    
水 域面积近百亩的湖水就这样眼睁睁被污染,村民认为是湖中心小岛的养猪场惹的祸。虽然隔着一段距离,但记者还是可以清楚地看到岛中未经处理的猪粪直接排入了 湖中,这些肆意流淌的猪粪传来阵阵臭味。刘建国说:"以前,这里猪粪是一天从早排到晚,现在养的猪少一些了,就改为间歇性排放,但是都未经过任何处理。"
    
    
附近村民表示,这种情况在这里已经持续了近4年,使原本清澈见底的湖水变成了一池黑水。记者注意到,湖面上架设了一条连接养猪场与学士湖外的排污管道,然而,在管道末端,根本没有看到使用过的迹象。当地村民说:"这完全就是一个摆设。"
    
    
为 了制止养猪场继续污染湖水,相关部门多次来现场调查。据刘建国介绍,去年,长沙县相关部门发出通告,责令39家规模禽畜养殖场和专业户限期治理环境污染, 这家养猪场就名列其中。今年11月,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分赴长沙4县(市)对境内养殖大户污染整治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经检查,学士湖养猪场等8家大型畜 禽养殖场存在不同程度问题,环保部门当场下达现场监察文书,要求立即整改。
    
    
由于养猪场污染问题没有按期得到解决,300多位村民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联名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将养猪场负责人告上了法庭。近日,长沙县法院将双方代表约到法院进行调解。由于未达成一致,双方将择日再到法院做进一步协调。 (编辑 李兰香)

烟台海上油污损害获赔第一案

SUM: Fishermen and fish farmers got compensation after the oil leak case by a Malaysian ship. 41 complaints, including individuals and government organs got a sum of 54.8 million RMB through the case. The people have been fighting for this 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for 2 years before they got the compensation.

 

外籍轮船搁浅,船底划破,溢出的燃油随风肆意漂流,油污所到之处,大量海参等养殖物死了。历经两年艰苦的国际官司,受损养殖户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满心欢喜:

 

    "起初没想着能得到赔偿"

 

    16日下午,天气剧冷,空中飘着小雪,寒气逼人。与寒冷的天气有着明显反差的是,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里却一片喜气洋洋,这里在发放马来西亚籍"山姆"轮重大海上油污污染损害赔偿款。

 

    作为原告的受损养殖户、单位和国家部门共计41户,拿到的赔偿款共5480余万元。由于涉及当事人较多,款项较大,因此,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采取了分批发放,这是第二批发放,这次发放共1600余万元。

 

    前来领取赔偿款的当事人,喜悦溢于言表。他们为之奔波了2年的损失赔偿终于有了结果。而且这个结果是令人激动的,因为他们打的这起国际官司,是我国北方目前第一起根据国际公约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并获得赔偿款的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下午3点多钟,赔偿款开始发放。替代理的5户当事人拿到数百万元赔偿款的律师牛红岩高兴地说:"我的当事人知道得到了赔偿款肯定会非常高兴,他们当初根本就没想到能拿回损失赔偿。"

 

    事件回放:

 

    油污漂来养殖户面临劫难

 

    事情发生在20073月。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牟平区沿海地带的居民因为靠海,便把他们的希望"种"在了大海里,海域里布满了众多的养殖区,在他们撒下海参苗、鲍鱼苗等养殖物的同时,也撒下了他们未来的希望。

 

    当年34日下午,突然间,这一地区的养殖户发现,不知啥时候海上漂来了黑黑的油污,而且油污顺着风向和海流肆意地漂流,养殖户们惊呆了,凭着多少年的养殖经验,他们知道,养殖将面临一场劫难。

 

    "完了,完了。"养殖户们无望地看着大海,欲哭无泪。"从哪儿漂来这么多的油污?谁造成的?我们该怎么办?"一连串的问题,让养殖户们不知所措。

 

    牟平区沿海如此,而崆峒岛海域更是一片油污,而且这里是最早受污染的海域,也是污染"重灾区"。油污所到之处,大量的成参、参苗出现溶解、溶失、变质、腐烂等现象,其他养殖水产品,诸如贝类、牡蛎等也渐渐出现死亡、变质等现象;同时,大量溢油黏附在养殖网箱、浮子、绳子等养殖设施、设备及工具上,致使这些养殖设施、设备及工具无法再次使用;海域滩涂也黏附了很多黑色的油污。

 

    如此严重的油污污染,对养殖业来说,可谓是一场空前的劫难。

 

    溢油原因:

 

    外籍"山姆"搁浅崆峒岛

 

    那么,油是从哪儿溢漏出来的?

 

    最早发现油污的,是崆峒岛的养殖户。他们循着油污漂来的方面,发现崆峒岛夹岛处有一艘外籍轮船搁浅在此,该轮船上燃油及其他船用油品大量泄漏,溢油经风力和海流作用蔓延至崆峒岛全岛及附近周边岛屿。而牟平区沿海的油污,正是从崆峒岛漂流过去的。

 

    正在他们一筹莫展之时,我市有关部门也早已发现了这一情况,经调查得知,原来这艘外籍轮是马来西亚籍"山姆"轮,此轮属于联合远洋运输公司。当日,该轮正从青岛开往锦州,不料,途中遭遇风暴潮,海上风大浪急,船长又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种种因素导致该轮在崆峒岛夹岛处搁浅,船底被礁石划破,导致溢油事件。

 

    送法护航:

 

    历时两年,损失户拿到赔偿

 

    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控制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烟台市政府、烟台海事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引起了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的重视,庭长安建之在事故发生的第三天便带领工作人员到有关单位"送法上门";同时,法庭积极受理相关索赔案件。

 

    知道了"肇事者",养殖户如何才能得到赔偿?另外,这是一艘外籍船,一旦人家开走了,这损失上哪儿要?

 

    当月7日,崆峒岛一王姓养殖户,是第一个来到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立案的当事人,要求"山姆"轮所属的联合远洋运输公司和该轮的承保人――英国西英船东互保协会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向法庭提出扣押"山姆"轮的申请。

 

    烟台海事法庭积极受理后,于当月9日,就派出人员前往出事地点,依法扣押了"山姆"轮。"山姆"轮船东也聘请了中方律师,代理赔偿事宜,并依照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当年726日,向烟台海事法庭提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截止同年10月,烟台海事法庭共受理了41个当事人前来索赔,诉讼请求总金额达5亿元人民币。后经司法鉴定实际损失总金额约2亿元人民币。但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公约的规定:损失人实际得到的赔偿总额以基金和利息为限,最终赔偿折合人民币为5483万元。

 

    此案历时2年,如今终于尘埃落定。

 

    YMG记者 于君 通讯员 韩朝帅・

 

    ■记者手记:

 

    保全证据是首要

 

    "这41户拿到赔偿款的当事人,只是这次遭受损失中的'冰山一角',还有众多的养殖户没有来,这其中有许多没看到公告的、不知道怎么办的,也有对打这起官司不抱希望而主动放弃的,还有想打但缺少证据的。"在采访中,现在领取赔偿款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我代理的牟平区沿海这5户当事人,就存在证据问题。我们律师事务所是当年9月份分别接受5家当事人的委托,距离油污事件发生已经过去半年多了,油污现场早已不存在,证据的搜集难度非常大。实际上,前来要求代理的不只这5户,还有二三十户,但有的因为对打这场官司不抱希望,也有的没有证据等等,最后退出了。"山东青岛齐海律师事务所牛红岩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于是说。

 

    据牛律师介绍,他代理的这5名当事人,其中包括两家大型海产品养殖企业、两个村委会、一个自然人,养殖品种为围塘养殖海参及扇贝苗、海参苗等,仅这5名当事人起诉主张损失金额高达6000万元。在这次赔偿的"限制基金"数额中,这5户当事人获赔数百万元。

 

    "我们代理的20户当事人,全是个体养殖户,实际上,当初有50多家前来要求代理,也都因不抱希望或其他原因放弃了,最后,只剩下这20户坚持了下来。"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于全龙律师告诉记者。

 

    "针对在本次油污事件,作为法律人士,受损的养殖户应该吸取什么样的教训?以后再遇到同样的问题,如何去应对?"对记者提出的这一建议性问题,在场的几位律师从专业海事律师的角度,提出了以下建议:

 

    保留好现场的证据,比如照片影像资料、污油样品、受污染损害的养殖物样品等必要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公室装修污染致肾衰 员工获赔233万

SUM: A staff got kidney disease and spent 2.3 million RMB to have a kidney transplant because of the office is full filled with formaldehyde by decoration. After the litigation, she got fully compensated by the company.

20091127 08:39 长江商报

 

安利襄樊店女员工被迫换肾,法院判决其患病与办公室污染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

原本健康的刘女士到新单位工作两年多后,患上了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不得不进行换肾手术。经过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办公室空气中超标的甲醛、甲苯是致病元凶。

面对换肾和术后每月高达5000多元的抗排异治疗费用,刘女士将工作单位――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360 多万元的赔偿。经过两年多的诉讼,今年1117日,她终于拿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安利公司赔偿法院认定的刘女士所需各项费用(合计334万多元)的 70%,即233.8万多元。

1 事发:安利员工突患肾衰竭

32岁的刘女士介绍,200515日,她加入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

200528日,她突然发高烧,出现鼻塞、流泪、咽喉肿痛等症状。200682日,因病情严重,她被转入武汉同济医院治疗近半个月。治疗期 间,医生发现其两个肾脏严重受损,仅有20%的功能可用。20078月初,刘女士被查出患尿毒症。同年821日,她再次入住武汉同济医院,因慢性肾功 能衰竭、尿毒症,医院要求其进行肾移植手术。

200843日,刘女士成功进行了肾移植手术。

2 元凶:办公室甲醛甲苯超标

刘女士称,在200412月底,刘女士所在的单位――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完成总体装修。

2005年初开始,一进办公室,她就会出现鼻塞、流泪、咽喉肿痛的情况。她所在二楼的办公区有1000多平方米,整个办公区仅有一个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的通气窗,二楼办公区几乎是个封闭的空间。她在这样的环境中每天至少工作8小时。

2006825日,刘女士委托襄樊市环境监测站,对工作场所进行了空气质量监测。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显示办公室中甲醛浓度超标:该办公室在装修1 8个月后,甲醛浓度为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1倍多。同年1020日,经安利公司委托,襄樊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对刘女士上班地点进行了监测,并得出结 论:甲醛、甲苯均超标。

3 诉讼:到底是自身疾病还是环境所致?

2007年下半年,刘女士将安利公司、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告上法庭。诉讼期间,安利公司将装修施工单位――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 称"国新装饰分公司")追加为被告。刘女士请求法院判处相关公司赔偿其住院费、交通费、抗排斥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多种费用共计365.7万多元,其中终身 抗排斥药费293.6万多元。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9月立案审理此案。

诉讼中,安利公司提出:刘女士参加工作的健康证只检查了五项传染性疾病:乙肝、传染性皮肤病、痢疾、结核病、伤寒,没做肾脏检查。

国新装饰分公司认为甲醛只对呼吸道有影响,刘女士是自身疾病。三被告对抗排异护肾药物的费用均不认可。

4 一审:安利负主责 赔偿233万元

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11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刘女士所患疾病与其所在办公场所甲醛、甲苯浓度超标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安利公司应为员 工提供符合健康状况的工作环境。刘女士在严重污染的环境中工作遭受人身损害,安利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刘女士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安利 公司承担刘女士所需各项费用334万多元的70%233.8万多元。国新装饰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装修合格,应当与安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剩余部 分由刘女士自行承担。

 

Web Site Hit Counters
IBM ThinkP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