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anuary 26, 2015

村民土地遭污染维权 河北辛集环保斗士被控敲诈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记者 陈玥辛 发自河北辛集
  孙阔这大半年来每次出村都会扫一眼远处的河北金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公司”)。就是因为这个公司,他的父亲孙英仁从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变身为一位“环保斗士”,现在又沦为一个敲诈勒索案的犯罪嫌疑人。
  孙阔坚定地认为,孙英仁是被冤枉的,由于长期上访,被企业“下套了”。
  “企业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给钱也是对我们这些受害者的赔偿。况且是企业主动给的,这和敲诈勒索是两码事。”他说。
  “之所以给钱是因为不胜其烦,他们总是维权投诉,企业无法正常生产。”金谷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汇川告诉长江商报
  村民莫名领到乡长转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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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天宫营村位于河北省辛集市东北部,地理位置比较偏远,是典型的农业村。然而,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西天宫营村的村民也开始被环境问题困扰。村民介绍说,十几年前,一股酸臭的味道便开始整日弥漫在村庄的上空。
  “这种情况持续多年,我们都不敢开窗户,臭味儿熏得人头疼。”孙阔说。尽管如此,村民刚开始对此反应仍很冷淡,能做的就是“尽量少开窗户”,直到污染问题开始威胁到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2009年,在西天宫营村北部废弃的窑坑处有企业开始倾倒工业废水,当废水漫过了田地,庄稼一点点死去的时候,村民们警惕了。
  薛晓曼是村民俞文现的妻子,她告诉长江商报记者:她家的田地与废水坑只隔着一条路,一到夏天污水就会流进田里,长得好好的玉米慢慢地烂根死掉了。
  很自然的,村民开始寻找污染源。原有的几个企业被排除了,最大的嫌疑来自不远处天宫营工业区新建的企业—金谷公司。
  孙英仁和同村的俞文现等共8人开始和企业交涉,但没有任何效果。无奈,他们共同走上了维权之路,但得到的答复均是:抓到才算。就这样一句话,孙英仁等人一直蹲守在田间。2013年11月24日,村民们发现两辆轿车在前面带路,一辆大罐车趁着夜色来到了村西北方向的一个废旧的窑坑前,拧开放水阀门开始排出了废水。被村民发现后,罐车司机见事情不妙跑掉了。村民随后报警并追问大罐车的所属单位,但一直未得到正面答复。天宫营乡乡长李书雄告诉他们,排放废水的是一家天宫营乡境外的企业。
  但村民们坚定地认为,这就是金谷公司倾倒的废水,“境外的企业为什么要大老远地跑到我们村的地头上排水呢?”
  1月21日,在西天宫营村的村委会门口,记者见到了这辆被村民扣押的车号AG3850的罐车,轮胎已经干瘪,车体上标有“腐”字标识,从出水口流出的绿色污水已经凝结,被污水洒过的地面也是绿油油一片。
  这件事情发生后,田地被污染的20余户村民在天宫营乡政府领到了共计16000元的赔偿。李书雄曾对媒体表示,这些钱是乡里转交给村民的。但村民至今仍不知道是谁出的这笔赔偿款。
  屡被处罚的环保企业
  金谷公司始建于1986年,是国内规模最大的综合开发利用的油脂化工企业。
  “我们每天要处理掉200多吨地沟油。”赵汇川告诉长江商报记者,“我们是为环保做贡献的企业,应该受到保护。”
  1月21日,记者在金谷公司看到,“环保决定命运 安全展示未来”铿锵有力的标语就矗立在公司的门口。赵汇川自信地告诉长江商报记者:“金谷公司如果停产一天,石家庄地区就会有200多吨地沟油无法处理,领导就会着急。但西天宫营村村民的不断维权,让企业经常被停产整顿,不胜其扰。”
  按照赵汇川的说法,金谷公司的环保工作做得非常到位,根本不存在污染问题。
  但记者在翻阅相关材料时看到,仅2013年12月2日一天,辛集市环保局就对金谷公司下达了辛环罚字【2013】25—29号五份处罚告知书,内容包括:无证排污;公司每年产生的120余吨危险废物,未按法律要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而是掺入燃烧锅炉中燃烧,并且废矿物油未张贴危废标识;擅自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新建生产设施等。
  企业既然做足了环保的工作,那么为什么会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呢?
  赵汇川的解释是,俞文现、孙英仁等人一维权,环保局就会到企业调查。环保局的工作人员问工人“为什么没有戴手套啊”,工人就顺口回答“烧了”,然后处罚通知书上就写上了“未按要求处置危险物”。
  而为什么金谷公司要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呢?赵汇川告诉长江商报记者:“我们自己发明了一套脱臭装置,并且申请了专利。所以就把原来的拆除了,换上了自己研发的。”
  然而这一切,并未改变西天宫营村村民的想法,孙阔告诉长江商报记者:“现在白天的确很少闻到酸臭味,但有时候晚上空气中仍会弥漫着那种味道。”
  赵汇川一直向长江商报记者强调村民们找错了对象:“这些味道是附近的酸油厂产生的”。而对于村民耿耿于怀的废水倾倒,赵汇川强调说,加工地沟油不会产生废水,不仅如此,还需要用水进行冷却。
  被控敲诈勒索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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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初,田地受污染的村民开始自发到各级政府机关反映金谷公司的污染问题,但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14年1月4日,西天宫营村村委会经过研究决定,由俞文现等8人代表全村村民向各级政府反映金谷公司的污染问题,并开具了证明。
  然而,在证明开具不久后,俞文现和孙英仁就见到了赵汇川。有关双方如何接上头的说法,现在双方各执一辞。赵汇川对长江商报记者说,是俞文现通过西天宫营村村民齐辉找到了他。俞文现说,是赵汇川主动找齐辉牵线搭桥。孙阔告诉长江商报记者,俞文现的说法也得到了齐辉的证实。
  按照赵汇川的说法,他与俞文现等人的沟通都是建立在彼此不信任的基础上的,所以在双方谈判时就事先准备了录音和录像。
  薛晓曼告诉长江商报记者,她听过赵汇川提供的录音,也看过录像。钱的问题并不是俞文现他们提出来的,而是赵汇川先对俞文现说,“别投诉了,你就张嘴要吧”。俞文现一直也没有说要钱,赵汇川就一直让俞文现出价。后来俞文现问赵汇川金谷公司有几个股,赵说有5个,俞文现回答说那就一股60万吧。赵汇川没有还价,说再商量商量。
  俞文现和孙英仁回到西天宫营村后,召集另外6个人商量此事。大家觉得,“告了这么多年也没有告下来,就拿了这笔钱吧,拿到手后给大家分了,就算是补偿了”。
  后来赵汇川给俞文现打电话说,经过商量先给俞文现他们60万元,剩下的如果一个月内没人投诉再支付,并要求俞文现拿上身份证和本人的农业银行的储蓄卡。在赵汇川的要求下,俞文现等8人出具了一张承诺书,内容为:“金谷公司同意出钱后,保证今后不以任何理由闹事来影响金谷公司的正常生产,并保证不再往公安局、环保局等各部门告状,否则把全部款退回并赔款”。
  有个很有意思的细节是,俞文现和孙英仁一起到赵汇川处送银行卡和承诺书时,孙英仁还强调性地问了赵汇川一句“我们拿到钱以后,你不会去告我们敲诈吧”?赵汇川回答说“我和你们有仇啊”?
  一个月后,俞文现和孙英仁向金谷公司催要剩下的240万元被拒,随后再次走上维权之路。
  2014年4月14日,孙英仁一语成谶,金谷公司向辛集市公安局报案称,俞文现和孙英仁以举报金谷公司的环保问题相要挟,敲诈了金谷公司60万元。
  既然认为俞文现等人是敲诈勒索,为什么时隔三个月后金谷公司才报案呢?
  “我们花钱就想买个平静,保证正常生产。结果他们不仅要钱,还要继续投诉。如果任由他们继续闹下去,那我们企业就没法正常运行了。”赵汇川说。
  有关这60万元的去向,去掉相关人员的上访费用,俞文现将剩下的钱的一半存进了孙英仁的账户。既然是补偿款为什么没有发下去呢?孙阔告诉记者,俞文现等8人的意思是所有钱都到位后再分,把一半的钱存到孙英仁账户上是经过8个人商量后决定的。另外赵汇川在给钱之前就让俞文现保密,不能对别人说。
  “企业污染是事实,老百姓遭受到了损失。然后收了企业给的补偿款,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了呢?”薛晓曼不止一次地提出反问。
  (原标题:企业与村民“私了”,300万赔偿兑现60万,三个月后—河北辛集环保斗士被控敲诈)

Thursday, January 22, 2015

河南万人围攻污染药厂 抗议排污10年政府纵容

河南镇平县上万居民周三围堵当地普康药厂,抗议污染严重,威胁健康,愤怒的居民还打砸了药厂。当局派出大批警力戒备,翌日还封锁了通往药厂的路口。有居民表示,企业投产10年以来,他们曾多次反映问题,但始终无果,对于政府在此次抗议后宣布,药厂将于2月5日前全面停产整治心存疑虑。

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坐落着世界最大的洁霉素生产厂——南阳普康药业。该药厂自2004年建厂以来,给当地带来了长达10年的污染问题。

不堪污染的当地居民周三上午围堵并打砸了药厂,要求其搬出镇平县。

一名县上居民周四告诉本台,约有上万人参与了此次抗议,当局派出大批警力到场戒备。现时,药厂附近已被封锁,禁止人车前往。

记者:“我想问下昨天大概有多少人?”

对方:“有个上万人。它是个严重污染企业。”

记者:“它污染严重到怎么样一个程度?”

对方:“污染地下水、污染空气。我给你说一个细节,我们这个两边道路上栽了柳树,但是普康药厂门口的柳树特别矮小,就那个地长不起来。我们是一起栽的,为啥那个柳树长不起来?我们这里的柳树长成参天大树了?”

记者:“最主要的要求是什么呢?”

对方:“这个药厂搬离镇平县,我们都是要求它搬走。它污染太严重了,应该搬走,它不光污染镇平县,它污染下游太多了,包括邓州市、包括湖北汉江。”

记者:“昨天这样一个抗议大概到几点结束的呢?”

对方:“到昨天晚上6点多吧。昨天一出问题之后,防暴警察、公安干警、消防武警干警都在现场维持秩序,不让围观。今天是连个路口都不让进,今天所有的车辆、人员不让那个地方去。”

另一名当地居民周四则告诉本台,污染甚至令药厂附近村庄的年轻人无法结婚,房子建造了也无人敢住。

“附近村庄的人没有结婚的都结不上婚,水都喝不成。现在那边的房子都空着没人住。”

上述居民还告诉记者,药厂准备建造前,就有附近村民不同意,但药厂最终仍在争议声中落户当地。而自建厂开始,排出的废气就十分刺鼻,令人闻了头晕,也不敢开窗。

据了解,污染还导致当地的河水成了五颜六色,河中的鱼虾全部死亡,人若碰了河里的水,身上就会出红疹。

居民们都说,这十年来,他们曾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但始终无果,污染也一直在继续。直至上周五,中国官方中央电视台对药厂的污染情况进行了曝光,县政府才责成工厂立即停产整治。不过,该药厂被指依然我行我素地进行生产。

而就在发生万人抗议的前一天,南阳市政府还发布了通报,称经调查组现场确认,央视报道的普康药业镇平分公司暗管排污问题不存在,报道中现场所取废水为镇平生物发酵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该公司已于2014年12月5日停产,污水处理设施于12月底停运。

直至周四凌晨,镇平县政府再发布通报指,工厂发酵罐的无害化处理至封存,整个过程预计需要15天,到2月5日可实现全面停产整治。

对此,居民王小姐周四向本台表示:“那是政府的事情,我们这边人家说(全面停产整治)可能是敷衍我们的。政府权力多大呀?”

有民众感叹,百姓们所企求的不过是窗明几净,碧水蓝天,然而,这样一个卑微的希望,实现起来却难如登天。



(特约记者:扬帆;责编:胡汉强/吴晶)

Thursday, January 15, 2015

武汉汉阳违法试运行垃圾焚烧厂 周边居民屡患病

武汉市汉阳区锅顶山的两家垃圾焚烧厂给周围居民带来严重的健康危害。但当局并不理会居民要求焚烧厂停止运行的诉求。

中国官媒《新京报》日前报道,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锅顶山上的这两家垃圾焚烧厂是:博瑞能源环保公司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和汉氏环保工程公司的医废垃圾焚烧厂。两厂仅一墙之隔,周边人口密集,还是重要水源地。距两厂800米内,有两个幼儿园和一所小学,居住区常住人口3万多。2012年以来,两个垃圾焚烧厂周边居民屡患呼吸道类疾病,一些人不堪忍受刺鼻异味搬离。当地居民称,2012年以来,两家垃圾焚烧厂涉嫌违法试运行,每天焚烧千吨以上未经分类的生活和医疗垃圾,污染环境。当地环保部门官员说,医废垃圾焚烧厂是市政府按“应急避险”要求试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继续运营是因为当地迫于垃圾围城的压力。

报道说,距两个垃圾厂约350-600米的昌南花园的一位居民透露,小区原有400多户居民,目前有一半因不堪忍受异味而搬离。65岁的居民黄望生说,虽然他家的窗户全用塑料膜密封,他还是经常在凌晨后被刺鼻气味呛醒。他和老伴都有咽炎、肺部疾病。他们都得到医生建议,尽快搬离污染区。当地地一份附有确诊单的近两年统计的25人癌症患者中,已有10人死亡。2013年11月,芳草苑小区有8位居民因患肺癌、肝癌、淋巴癌等相继去世。1月12日,武汉市环保局环评处处长刘时芳表示,定性地说危害是有的,但需要长时间跟踪研究。

关注中国环保问题的美国托莱多大学退休教授冉伯恭就此指出:

“虽然中国中央政府对治理环境污染很认真,也出台了诸多有关政策和规定,但很多地方执行环保政策不力,中国各地都存在包括垃圾污染在内的严重污染问题,所造成的危害民众健康事例也比比皆是。一些地方缺乏处理垃圾的科技设备,他们就采用最传统的、也是最容易的办法,焚烧垃圾。”

《新京报》的报道说,中国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副主任陈万青认为,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恶英等是国际上已有定论的致癌物。检测到空气中含有这类物质就能断定支气管哮喘疾病与其相关。

旅美中国环保问题专家伍业钢指出,中国的很多工厂企业对有关环保法规常常置之不理,它们只追求成本,但却不顾是否对环境和民众健康造成危害:

“中国不是没有法律,而是因为在一个人治的社会里,什么东西都可以用关系来摆平。比如,他可以跟书记说,他的企业为当地创造了多少GDP,或者他可以贿赂环保局长。如果罚款一百万的话,他给局长五十万。这种模式在中国是很成熟的。法律不健全不说,即使健全的法律要实施,也会受到很大压力。这种状况下,污染还会继续下去,直到老百姓实在受不了到政府那里去闹事,这又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世界银行2014年11月17日披露,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是中国城市面临的日益严重的问题。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从1980年到2009年,中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量从日均8.5万吨增加到日均43万吨,增加五倍以上,预计2030年将达到日均160万吨。专家表示,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经历过像中国目前所面临的垃圾产生数量之大、增长之快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难题,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去年11月批准了一个中国生活垃圾综合环境管理项目,全球环境基金(GEF)为该项目赠款1200万美元。

(记者:希望; 责编:嘉华)

Thursday, January 8, 2015

河北剧毒工业园常年偷排政府漠视 癌症村数百人堵路抗议4人被捕

河北省邯郸市三县数百村民因不满化工产业园区排毒污染环境、多次维权不果,周三阻断高速公路及封堵工厂讨说法。当局派出大批警察镇压,4名维权代表被抓。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馆陶、广平三县数百村民周三阻断青兰高速路庄段的道路,造成了100公里的道路瘫痪,抗议位于三县交界的邯郸新材料园区内的化工厂长期在夜间偷排有毒臭气,导致周边村庄患癌人数骤增。抗议者遭三县公安局联合出动大批警察驱散,4名村民遭抓捕。

寺头村村民魏书乡周四接受本台采访时称,化工园区建成的短短几年时间里,周边村庄癌症爆发,儿童患病者增多,连地里的庄家都受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越来越多化工厂的进驻,近来发出的毒气更是刺鼻难闻,当地居民不敢开门窗,出门都要戴口罩,即便如此还是无法忍受。老百姓多年来上访无门,举报无效、被逼无奈,才去堵路。

“好几百人去堵路,把309国道和工厂都堵住了,工厂现在不能干活了。邯郸市和我们县里都派了工作组了,市里面听说来了一个副书记。现在污染这个事情厉害,那边有个化工园区,村里面反对的不少。那些化工厂有制农药的、制双氧水的、制橡胶的,好多个厂,都能闻到那些气味,再有一个是他们把污水直接排到地下去了,水和空气的污染比较大。离村庄太近,离庄固村只有一里地,离麻呼寨两里地,离我们寺头村大概四五里地。环保局他们有标准,他们应该很清楚,得癌症的多他们也都知道。”

据现场图片显示,示威者们拉出的条幅上写着 “化工厂是害人厂必须停工”、“化工厂要赚钱我们要活命”、“拥护中央政策、治理化工污染”;另有图片显示,数十辆特警执勤车停在高速路上,大批身穿制服的警察与多名妇女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多人被打倒在地,还有几人被反绑押上警车。

记者就此致电曲周、馆陶、广平三县政府,但他们均表示不知情。而邯郸市环保局的电话则无人接听。

馆陶县公安局执法大队的值班人员在接受本台查询时称:“这个事情你要找环保部门,如果有污染达不到指标,就会讓他们停产。但这个指标的由环保局定,环保局说了他们都达标。”

记者:“想问一下维权的代表被抓的事。”

值班人员:“有事可以反映问题,但是堵路是不对的,这就是闹访,是非法上访,正常上访不会有人被抓。”

据村民在网络上发布的消息称,邯郸市政府强行占用馆陶县寿山寺乡农民近万亩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起了紧邻国道和附近的村庄的省级化工园区。当年占用农民土地只有每亩1000元的补偿,还曾引发过抗议。现在,失地的村民不但要为生计发愁,而且还要承受着污染的代价。自去年12月26日,园区周边的寺头、东路庄、西路庄等村上千村民发起示威,轮流24小时围堵园区,阻止开工,持续至今。

(特约记者:忻霖 责编:胡汉强/吴晶)

Wednesday, January 7, 2015

最高法民政部环保部就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答记者问‏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至2014年年底两年的时间里,由于诉讼程序、原告资格、赔偿方式等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量不多。但我相信,这类诉讼的数量随着司法解释的公布会有一定上升。"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说。
  700余组织可提环境公益诉讼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范围及提起诉讼需符合的条件。
  根据现有行政法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有3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司法解释没有将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限定于这3种类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提起此类诉讼。"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需符合4个条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已设立5年以上,近5年内无违法记录。
  "也就是说,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影响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孙军工指出。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截至目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超57万个,其中生态环保类社会组织约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司法解释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大概有700多个,主要分布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水资源保护、沙漠化治理等方面。
  破解难题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举证难、鉴定难、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如何破解这些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难题,此次司法解释作出了充分考量。
  孙军工说,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司法解释规定,经最高法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法院确定。
  "前几天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一就是北京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孙军工举例说。
  就举证难问题,郑学林表示,司法解释明确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仅需要证明有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
  在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看来,鉴定难是阻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问题,为克服这一问题,环保部正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则。
  对于执行难问题,郑学林表示,为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到位,确保被告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法院采取了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的执行程序,无需权利人申请,法院主动依职权,由审判庭移送到执行庭执行。
  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司法实践中,就同一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时既有公益诉讼,也有私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孙军工表示。
  对于一些社会组织而言,诉讼费用支出之重难以承受。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法院应予准许。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当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孙军工说,对于应由原告负担的评估鉴定等费用,还可以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项中予以支付,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司法解释明确,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执法司法衔接共同保护环境
  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据介绍,最高法在制定司法解释的同时,还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明确法院受理和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民政部门查询或核实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发现社会组织存在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情形的,还应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或通报处理结果。法院还可以商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或对修复结果进行审查等。
  别涛说,环保部门将加强与司法部门合作,确保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配合切实、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他举例说,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必然会涉及到环保监管过程中环评审批、验收、排污申报登记等信息,法院向环保部门调取相关证据,环保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法院正常审理此类案件。
  对于社会关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去向、使用问题,郑学林回应说,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各地在司法实践中设立了一些生态修复基金专户,法院不会一判了之,判决之后将对这笔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监督

最高法:社会组织不得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违法牟利‏

中新网北京1月6日电(记者 阚枫)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条件,并规定,社会组织有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财物等牟取经济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近年来,中国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被曝光环境污染事件也呈上升趋势,但是,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完备的机制,中国环保公益诉讼实践常遭遇"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环境公益诉讼面临诸多现实问题。
  为了解决实践中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在北京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1月7日起施行。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中,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表述再度引发社会关注与期待。什么样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6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有着更为细致的规定。
  对于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根据现有行政法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但《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使依法运行并且具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从而确保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对主体资格要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解释》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未加限制。
  《解释》第五条规定:"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据此理解,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影响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三十四条还特别规定:"社会组织有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财物等牟取经济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孙军工也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解释》的同时,还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民政部门查询或核实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发现社会组织存在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情形的,还应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或通报处理结果。
  在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表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56.9万,其中,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其中,符合《环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根据去年的调查推算,大约700多个,也就是1/10。
  廖鸿介绍,这些组织基本分布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水资源保护、湿地保护、江河湖泊海洋保护、沙漠化治理、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和清洁能源治理等方面。(

Tuesday, January 6, 2015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5年1月7日正式施行。请问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出现严重退化,但由于大气、水等环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缺乏传统法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导致这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超出了普通民事诉讼所能救济的范围。为应对这一挑战,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相继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由于相应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于起诉条件、管辖、责任类型以及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更是没有涉及,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为解决实践中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开展的突出问题,规范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后,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尤其是江苏、福建、云南、海南、贵州等试点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于2014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本《解释》,《解释》将于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社会组织的规定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如何解读上述法律规定,使那些依法运行并且具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从而确保审判的质效以及防止出现滥诉,是本司法解释需要解决的首要和核心的问题。
    1.关于社会组织的类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三类组织均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本司法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之内,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关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范围。环境保护法使用的是"设区的市级"而非"设区的市",因此,只要在行政区划的等级上与设区的市相当即符合法定要求。具体而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或民政局,四个直辖市的区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
    3.关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界定。只要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同时,社会组织在起诉前的成立时间必须满五年,一些专门为提起某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临时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
    4.关于"无违法记录"。本司法解释将"无违法记录"限定为社会组织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不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也不包括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限定在提起诉讼前的五年内。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何确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对于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司法解释对此是否有相应的制度设计?
    1.关于级别管辖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新类型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较早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裁定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关于地域管辖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地。如果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关于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问题。水、空气等环境因素具有流动性,而目前环境监管、资源利用却是以行政区划为界限,此种行政权力配置与生态系统相割裂的冲突,导致跨行政区划污染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为此,本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即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一就是北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
    四、当前,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司法解释对此作何规定?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实践中反映最为强烈的是鉴定难、鉴定贵问题,包括缺乏专业化的、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有规范的评估标准体系,并且鉴定周期长、费用高,客观上使得当事人望诉止步。目前,环境保护部和司法部正在制定关于规范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的文件,这对于解决上述问题会有一定的助益。但由于环境侵害涉及的要素极广,即使上述文件出台,仍有不少环境侵害缺乏相应的鉴定机构,并且鉴定费用高昂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解决鉴定难、鉴定贵问题,充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四方面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二是对于应由原告负担的鉴定费用,人民法院还可以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以下简称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中酌情予以支付。三是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通知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四是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五、司法解释规定了恢复原状这一责任方式,适用该责任方式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保证执行的效果?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恢复性这一显著特点,其追求的审判目标是要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这就决定了恢复原状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六种责任承担方式中处于核心地位。适用恢复原状这一责任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被告首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比如,在植被破坏地按照受损植被的种类、数量进行补种复绿。二是出现部分或全部无法原地原样恢复情形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比如,因采矿遭受破坏的山体植被无法原地恢复的,可以在异地按照相同种类、数量进行补种复绿。
    为确保恢复原状责任方式的执行效果,司法解释采取了以下两方面措施:一是修复主体多元化。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修复生态环境;此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商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上述修复主体一道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二是建立对生态环境修复结果的监督机制。对于生态环境修复结果,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环境损害评估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必要时还可以商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审查。
    六、司法解释规定环境修复资金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专款专用,实践中应如何操作?
    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故被告支付的环境修复资金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专门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而不能由原告直接领取,以防止出现挪作他用的情形。
    目前,无锡、昆明、贵阳等地采取的是将环境修复资金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缴入专户或基金的方式管理使用,其中贵阳市设立了生态修复基金专户和生态文明建设基金,昆明市设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专项基金,无锡则设立了财政专户。人民法院判决的环境修复资金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向上述专户或基金支付,主要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同时,提起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诉讼中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必要费用,也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以鼓励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考虑到这项制度目前尚处于探索之中,设立专户或基金的还仅是少数地方,且设立事宜还涉及到与当地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问题,因此本司法解释对此暂不作规定,待时机成熟时再加以规范。对于目前尚未设立专项基金或专户的地方,可以采取适合于当地情况且有利于执行的支付方式。
    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如何合理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坚持司法中立原则的同时,也要在合理限度内发挥职能作用,防止因原告诉讼能力欠缺或不作为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本司法解释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行使释明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以及在生态环境已经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加以修复。因此,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先应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如果其诉讼请求中缺少这些必要的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予以变更或者追加。
    二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和委托鉴定。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此外,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还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是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适度限制。包括对于原告的自认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不允许被告以反诉形式提出诉讼请求,以及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进行公告并对协议的内容依职权进行审查。
    四是主动移送执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执行关系到环境公共利益能否得到及时维护,因此无需原告申请,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即由审判人员直接移送执行人员。
    八、环境司法和环境行政执法如何实现有效衔接?
    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专业技术、设备、执法手段等方面都具有优势,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要力量,司法机关的作用主要在于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此,有必要积极推动建立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尤其要着重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为此,《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于因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的,如原告坚持不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进一步落实协调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还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对查询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调取证据资料以及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等需要几个部门协调配合的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九、如何协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
    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既在诉讼目的、诉讼请求上存在区别,又在审理对象、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因此,如何协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是本司法解释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属于相互独立的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私益诉讼,从而避免出现以涉及公益为名将私益诉讼拒之门外的现象。同时,鉴于合并审理不仅不能提高诉讼效率,还会使诉讼过分拖延,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不能合并审理,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2.私益诉讼原告有"搭便车"的权利。考虑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很大程度的共通性,以及私益诉讼原告举证能力不足等因素,本司法解释规定了方便私益诉讼原告的"搭便车"制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作出对私益诉讼原告有利的认定,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直接适用,被告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除外,而如果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人民法院则不应予以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3.私益诉讼原告的受偿顺位优先。当被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判决承担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先履行私益诉讼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按比例受偿的原则。
    十、司法解释在减轻社会组织的诉讼成本负担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本高昂,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拦路虎。为了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有必要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为此,本司法解释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框架内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件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应由被告承担。二是给予适当的司法救助。对于应由原告负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人民法院还可以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中酌情予以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6日
 
 
法释〔2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条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十四条  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前案原告的起诉被裁定驳回的;
(二)前案原告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的,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第三十一条  被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其他民事诉讼中均承担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的,应当先履行其他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移送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财物等牟取经济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Monday, January 5, 2015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数百居民抗议5000吨垃圾的焚烧厂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的数百居民周一拉着横幅丶举着标语游行至市中心政府大楼外,抗议在居民区修建日处理5000吨垃圾的焚烧厂。当局派出数百警察镇压,多名市民被殴打。去年11月,该镇居民就曾举行千人游行抗议,表达同一诉求。

去年12月26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发出公告,宣布选址坪地镇四方埔上坑塘地段兴建日处理5000吨垃圾的东部焚烧厂项目。这一消息引发大批周边村镇居民不满。周一,数百人带着横幅、标语,到市民中心政府大楼外抗议。

该镇四方埔幼儿园的顾园长周一接受本台采访时称,因拟建的垃圾焚烧厂就在幼儿园后方,当天有数十名学生家长和幼儿园工作人员也参与了抗议。

“有什么办法只能去上面反映了,怎么能建呢,难道让我的幼儿园搬走吗?不可能的,肯定要去跟他们交涉。今天家长联名去找,垃圾厂搞到学校那边是多缺德啊。人家在先,你垃圾厂在后。你搞祖国的花朵,搞人家后代,肯定不行。现在只生一个,孩子的健康很重要。国家丶共产党办事很难讲,领导收了人家的钱都很难讲。”

据参与抗议的居民在网络上发布的消息称,东部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工作从2001年就已经开始,此前拟建立在深惠交界处坪山地区,但由于受到来自惠州方面的反对被迫撤销。其后,深圳市政府决定改建在坪山街道,但因该地区离水源很近,周边人口密集,屡遭居民抵制,去年11月还爆发了千人游行抗议,。但一个月后,政府再次宣布选址决定,其漠视民意之举又引发居民愤怒声讨。

据现场图片显示,大批身穿制服的警察与抗议者对峙,有多名女示威者被打倒在地,表情痛苦。

记者就此向深圳市政府查询,但电话自动转接至市长热线,一名值班人员称:“在龙岗区四方埔建造垃圾厂的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

记者又向发出通告的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查询,一名值班人员称已知悉事件。

记者:“今天有几百人到市民中心区抗议你们知道吗?”

城市管理局值班人员:“我们知道,但我们是办公室,处理文件的,在文件上我们看到这个了,但是怎么处理我们不知道。”

而坪地街道办应急指挥办主任周一接受本台查询时表示,他当天也紧急赶到现场,劝说居民不要围堵政府。

记者:“你们今天在示威现场吗?”

街道办负责人:“我们也在示威现场,跟居民交流了,而且我们坪地镇四方埔的20几个人是最后走的。”

记者:“有居民被警察打了这个事情是怎么处理的?”

街道办负责人:“电话里说不清楚,我也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

记者:“5000吨的垃圾焚烧厂为什么要建在居民区里?”

街道办负责人:“你不要在电话里问我,你来街道办。”

记者:“11月曾经堵路过一次,为什么这次还选址同一个地方?”

街道办负责人:“你问我这个我怎么回答你?”

记者:“那街道办的立场是怎么样呢?”

街道办负责人:“街道办的立场,你不要再问了,你这个问题太厉害了。”

据深圳电视台引述当局称,该市目前每天要处理的生活垃圾大约1万4千多吨,并且每年以7%的速度增长,全市的垃圾处理设施不堪重负,垃圾围城已多次爆发,因此急需建设新的垃圾处理厂。但居民在网络上纷纷质疑,政府在选址建设过程中不够公开、透明,担忧日后政府强行开工。

(特约记者:忻霖 责编:胡汉强/吴晶)

Friday, January 2, 2015

福建停产剧毒工厂赔村民300块又开工 百人搭帐篷阻工日夜轮堵厂门口抗议

曾在去年11月引发上千人抗议污染严重的“亚洲第一草酸厂”福建漳州龙翔工厂,在停工2个月后,于12月31日又偷偷开工,排出的废气导致附近银塘村村民的家畜一夜之间死亡。自元旦开始,上百村民24小时轮流围堵工厂抗议。有村民告诉本台,偷偷开工前,工厂老板早前为银塘村每家每户送去300元钱,称是营养费。有村民向政府反映事件,但至今未有结果。

位于福建漳州华安县丰山镇银塘村的亚洲第一大草酸厂龙翔草酸厂,年产工业草酸10万吨。自2009年生产以来,该厂长期在午夜偷排污水及黄褐色烟雾,白天则趁雨天排放,方圆五六公里外都能闻到臭味,影响当地居民健康,数年间患癌人数暴增,鸡鸭死亡事件频繁发生。该厂去年11月曾引发上千人抗议,其后被要求停工,但在12月31日又悄悄开工,排出的废气导致附近村民的家禽一夜之间死亡。自元旦开始,上百村民24小时轮流围堵工厂抗议,并搭建了一个大帐篷,以防工人偷偷进场开工。

银塘村村民周女士周五告诉本台,偷偷开工前,草酸厂老板给银塘村每家每户送去300元钱,称是营养费,有村民向政府反映事件,但至今无果:“草酸厂对我们身体不好,他们停产了一段时间,现在又开始生产了,生产草酸搞得环境污染,之前草酸厂老板给银塘村每家每户补了300块钱,就是补了一些营养费,买些牛奶或者比较有营养的东西吃。”

记者:“村民又去抗议了?”
周女士:“有,搭了一个帐篷,在厂门口住。”
记者:“能有多少人?”
周女士:“100多个,搭了帐篷在那边不让工人进去上班。”
记者:“当地政府对这个事情有什么反应呢?”
周女士:“我们这边的政府很那个,不好说,一点都不关心老百姓。”

记者就此致电龙翔草酸厂,但电话无人接听,而华安工业园区的电话则一直占线。

记者又致电丰山镇政府,一名值班人员回应称:“工业园区有污染的企业全都不给进驻的,里面都是无污染的企业。”

但她拒绝回应龙翔草酸厂是否有污染,随后径自挂断了电话。

据了解,龙翔草酸厂曾在2011年因突然断电引发有毒气体大量泄漏,致使村民2000多只鸡鸭死亡。去年11月,该厂又一次因设备原因造成大量毒气泄漏,大片红褐色有毒气体笼罩了周边村庄,多名村民因吸入气体不适入院医治。

在华安工业园区附近工作的魏先生周五晚接受本台采访时称,天气寒冷,但村民已经连续两天露宿厂门口:“我们这边有个龙翔,现在很多人坐在厂子门口,从元旦就有很多人坐在那里了。”

记者:“据说有上百人是吗?”
魏先生:“对,因为污染太大,现在还很多人在。”
至本台记者周五截稿时止,上百村民仍在围堵抗议,而当地政府仍未有任何回应。

特约记者:忻霖    责编:胡汉强/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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