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1, 2013

污染受害者“敲诈勒索"污染工厂?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ad1f29501016nkf.html
2012年9月,湖北钟祥市磷矿镇刘冲村村民魏开祖、余定海先后因为一年半前与大生化工厂老板达成污染赔偿协议、获得污染赔偿款一事,被钟祥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并刑事拘留,2013年3月,钟祥市检察院以魏开祖和余定海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13年4月9日和10日,钟祥市法院将对这起案件开庭审理。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公诉方为什么认为魏开祖和余定海构成"敲砸勒索"呢?事情的起因还要追溯到2011年5月至8月之间,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老板钟守兵与磷矿镇刘冲村魏开祖、余定海村民达成的污染赔偿协议。
大生化工厂主要生产磷酸一铵、过磷酸钙、BB肥、各种专用肥料、工业硫酸等产品,自2007年在刘冲村建立以来,环保设施建设一直未达标。排放的二氧化硫、砷等污染严重,各项污染排放指标均不达标,给刘冲村村民生产生活造成极大损害,多次遭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和限期改正。自大生化工厂建厂开工不久,刘冲村村民就开始先后到钟祥市磷矿镇政府,钟祥市政府、信访局、环保局,荆门市信访局,省信访局等上访反映污染情况,直到2011年5月27日,村民才终于从钟祥市环保局看到一份大生化工厂600米范围以内农户均应当给予赔偿的文件。因此2011年5月29日,大生化工厂老板钟守兵在镇、村两级干部的协调下,与村民魏开祖和余定海等就污染赔偿问题进行协商。魏开祖提出其养猪场可以由大生化工另寻地址帮助他建立猪场,但钟守兵始终主张以现金方式解决问题,最后双方确定大生化工厂买下养猪场及赔偿,金额为100万(后又另外赔偿魏开祖老屋母猪场损失24万元)。对余定海的100亩山林损害协商赔偿30万元。对距大生化工厂600米范围以内的刘冲村村民每户每年给予2万元的补偿。就是这个发生在一年半之前的污染赔偿协议,构成了魏开祖和余定海"敲诈勒索"的"罪证"。
按照起诉书的说法,上述赔偿协议是认定魏开祖、余定海等人敲砸勒索大生化工厂的证据。起诉书认为,是魏开祖余定海等村民采取向各级政府部门上访等手段,迫使化工厂老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的。据化工厂老板钟守兵说:因怕影响磷矿镇政府和环保局工作,找到刘冲村书记李军辉、政法主任魏华忠一同与余定海、魏开祖协商。污染赔偿和解过程,怎么就变成了"敲诈勒索"的呢?
    钟祥市是中国有名的帝王之乡,更是长寿之乡,可是位居钟祥的刘冲村并未享受到长寿的待遇。可是最近几年,刘冲村已经无达标饮用水可以饮用了,刘冲村已成为一个癌症村。据村民的最新统计,在有着320个常住人口的4个小组,癌症病人有24个,其中不乏有夫妻同患癌症和父子同患癌症的家庭。对于是否污染环境的问题,我们仅仅从官方的文件中,就不难看出,大生化工厂不仅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而且给老百姓造成了极大损失:
2010年11月26日,钟祥市环保局监测报告显示大生化工硫酸车间尾气排气筒出口处SO2排放浓度、磷酸厂尾气排气筒出口处氟化物排放浓度超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1年4月,荆门市环保局通过大生化工改扩的10万吨/年硫酸和10万吨/年磷酸-铵生产项目竣工验收手续,验收意见表明该项目试生产未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2011年4月29日,钟祥市环保局向大生化工下达《环境保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大生化工"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2011年5月18日,环保局对大生化工"超标排放"进行了立案调查。 2011年5月28日,钟祥市环保局对大生化工的环境监测结果为:硫酸车间尾气排气筒出口处SO2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磷酸厂尾气排气筒出口处氟化物排放浓度超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 2011年7月4日,钟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大生化工排放恶臭气体影响环境对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7月8日,钟祥市环保局下达《关于责令大生化工有限公司对存在的环境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大生化工就"办理磷石膏渣场环评手续"、"严格落实磷石膏堆场'三防'措施"、"确保硫酸及磷酸-铵车间尾气稳定达标排放"、"危废按'五联单'制度转移"、"事故应急池按要求硬化"等问题进行整改。 2011年7月8日,《信访事项办结报告》钟祥市环保局就年初魏开祖反映的学校猪场问题作出认定:"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对周边的环境有一定的影响,投诉人反映问题基本属实。"该报告对魏开祖、大生化工达成100万赔偿协议予以认可。 2012年2月15日,钟祥市环保局将大生化工列入重金属砷污染限期整治名单; 2012年7月19日,钟祥市环保局因发现大生化工石膏渣场有滤液渗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2012年9月24日,钟祥市环保局对大生化工的环境监测结果为:硫酸生产线尾气排气筒出口处SO2排放浓度超GB26132-2010《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9:55、11:12、15:59磷酸车间尾气排气筒出口处氟化物排放浓度均超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
    这些官方文件难道不是大生化工厂严重污染的证据?还有,2012年11月26日由刘冲村副书记施军、政法主任胡知海和大生化工公司代表"何定俊、余开清"与刘冲村13户村民签署的"刘冲村11月21日至23日油菜污染登记表",共同确认13户村民的油菜遭到化工厂污染。对于余定海的山林损失,当地林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认为,余家树林枯萎和死亡是"出于生理性病害,主要原因是受外界不利因素的影响。如土壤贫瘠、长期干旱少雨等立地条件差、管理措施不当及空气污染严重等可以导致病害的发生。够了。
既然大生化工厂污染事实如此明显,村民的污染损失也如此明显,村民们要求赔偿污染损失的要求,难道不是理所当然的吗?村民一级一级的向上反映,是因为每级政府或者部门都在推诿、都在袒护这个污染化工厂,村民最后才到北京上访,也是迫于无奈呀,村民上访反映正当的诉求为什么就构成犯罪了呢?到最后化工厂终于愿意与村民就污染损失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怎么就成了村民"敲诈勒索"了?污染受害者"敲诈勒索"污染化工厂的整个过程,就在省市镇村各级干部,以及环保局官员的参与下进行的,到底这些官方人员是"敲诈勒索"同案犯呢?还是同被"敲诈勒索"了呢?谁能够为我们解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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