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指派律师参加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开庭审理
律师: 谢虹、刘艳萍 发布时间:2011-8-22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2010年10月,通州区牛某租赁了100多亩地种植草坪,经土地发包方村委会的领导和另一个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介绍,污泥可以作为农肥使用,且施用 效果很好,为了提高土地肥力,同意污水处理厂倾倒了数千吨所谓的泥肥在其土地上。始料未及的是,投入数十万元的资金,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牛某
发现撒下去的草种大部分不出草,少部分出草以后也出现叶色较深、生长稀疏等异常现象,而另一块没有施过泥肥的土地上草坪长势良好。同样的种植方法、同样的 园艺管理,缘何出现如此大的反差?排除病虫害、种植不当等因素后,牛某认真分析后认为草坪生长受到严重影响的原因正是所谓的泥肥所致。为此,牛某多次与污
泥的源头污水处理厂以及其外包的处置商某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无奈之下,牛某向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2011年6月,中心派员经 过详细调查和认真分析以后决定向牛某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并指派刘艳萍、谢虹两位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支持其依法提起诉讼,将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和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中街村委会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治理和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数十万元。该案于8月19日在通州区人民 法院漷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两被告避重就轻,只字不提其提供的污泥是否经过无害化处理,是否达到农用污泥的标准,村委会也未证实其具有接受委托处置 污泥的相关资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环境污染属于特殊的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即污染受害者只需证实被告的排污行为以及损害事 实、损失大小,至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则应由被告举证。对此,原告已依法申请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草坪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并就原告遭受 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污泥富集了污水中的污染物,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以及有机物、病毒微生物、寄生虫卵、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 质,可以说就像一把双刃剑。经过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后,符合相关标准可以限制性农用;但如不妥善处理,易造成二次污染,对环境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污泥 处置也日益成为困扰我国城市环境的主要难题之一。尽管此案仅为个案,但据承办律师了解,被告北京市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约有十几个外包处置商,每年 委托处置商处置的污泥数量惊人。环保部在201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 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因此,此案的公正判决必将对解决类似的 污染侵权问题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没使用泥肥的草坪长势良好
使用泥肥后的草坪
当事人牛昶,中心志愿者律师霍志剑、刘艳萍和谢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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