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24, 2010

河北大厂污染企业的狡辩:饮用砷可治疗癌症

(参与20091124日讯)沧海报道: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夏垫镇二里半村村民冯军状告当地污染企业河北金铭冷轧板带公司一案曾于310日在大厂县 法院首次开庭,之后一直被搁置,原告冯军也渡过了一段日本电影"追捕"式的逃亡之路。116日,冯军突然接到法院开庭的传票,最近此案先后于1113 日、1119日两次开庭,并将于1125日下午两点再次开庭。
    
据冯军的代理律师李健介绍,1113日上午的庭审中,原告冯军提供了《民主与法治》报刊、凤凰周刊、淄博红十字医院刊物、血液病之友等刊物,用以证明冯 军之女冯亚楠所患的白血病的外因,被告河北大厂金铭精细冷轧板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无法证明是由于被告排污造成原告之女冯亚楠患白血病,被告代理人提 出:被告的排污均通过密封管道将污水排到了鲍邱河,且提出要求测量地下水的水流走向,用以证明其公司排污并未影响到原告使用地下水,法院并未受理被告的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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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法院继续开庭,由被告方向法庭举证,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大厂县环保局及由被告委托的一家鉴定机构对被告排放的污水的鉴定结论,但据律师了解,其 适用的检测标准是工业排放标准,而不是居民饮用水标准,检测结果各项指标是合格的,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检测结果,被告提交了冷轧技术的书籍一本、关于"" 的介绍一文稿,用以证明被告排放的污水中不含砷锰,证明""对身体的作用,原告要求被告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用以证明被告排污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损 害,被告并未出具。就此,原被告双方关于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基本举证完毕,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原告认为,通过庭审,可以证明,白血病的患病原因之一是因 为化学污染,即被告排放了污水,其在污水中含有众多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可以证明被告的排污行为是对原告之女冯亚楠患病的主要因素,被告如果没有关于法律 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应证据,被告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观点是:被告排放的污水中没有"砷、锰"原告也没有举证 证明被告排放的污水中有砷锰,不能证明砷锰可以致白血病,原告之女患病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告的污水经检测是合格的。
    
李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诉讼, 由排污方(加害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方并没有依法向法庭出示相应证据,在企业设立审批过程 中,应由县以上的环境保护局对企业出具环境评价影响报告,企业才能够进行生产,被告方也没有向法庭出示,故原告依法应当胜诉。
    
冯军告诉记者,在1113日的庭审中,被告律师竟然声称"饮用水中的砷,有治疗癌症作用"。关于金铭冷轧板带公司造成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第一时间有处 理意见,因当地政府与金铭公司勾结,致使该问题一直得不到处理,对他本人及所在地百姓的伤害已经不能用金钱弥补。在危难时刻,得到了《民主与法制》《凤凰 周刊》等媒体的大力呼吁和帮助,他向所有具有爱心、同情心、有正义感的人们真诚地说一声"谢谢",并请广大公众继续关注此案。
    
    
冯军联系电话:13292678701
    
    
李健律师联系电话:1318036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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