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October 7, 2015

环境维权-高某甲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甲,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住承德市。201411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刑事拘留,201411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平,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326日作出(2015)鹰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

 

120135月,被告人高某甲不满其住房未被划入沉陷区治理补偿范围,与部分汪家庄镇居民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以此给营子区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达到索要非法补偿的目的。后营子区汪家庄镇政府迫于压力,在高某甲等人住房均不在沉陷区治理补偿范围的情况下,答应高某甲提出的要求,并于2013910日以困难补助的名义付给高某甲等人每人5000.00元人民币,高某甲等人表示不再进京非访。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7月到8月间,因高某甲等人要求将他们的住房划入沉陷区治理补偿范围,高某甲等人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给政府部门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因为多次形成非正常上访后,区政府会受到省联席办通报或者约谈。在接访的过程中,高某甲提出要镇政府给高某甲等人每人5000元钱,他们就不再上访了。出于维护稳定的目的,也是实在没办法了,便答应了高某甲提出的要求。2013910日,其将高某甲等人叫到其办公室,给高某甲等人每人5000元,高某甲等人打了收条,表明以后不再因沉陷区的事情进京非正常上访。

 

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8月末,其给高某甲、何某甲、刘某某做工作,劝他们息诉罢访,高某甲、何某甲提出要求进入沉陷区治理范围,享受沉陷区治理优惠政策,异地搬迁或者给予补偿。其告知她们的房屋不在沉陷区治理范围内,不可能进入沉陷区补偿范围,但考虑她们的实际情况,其可以跟镇领导说说适当给些补偿,她们就同意了,还让其和镇里好好说说多给点。

 

3)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因其住房未被划入沉陷区治理补偿范围,其与高某甲、白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后其与高某甲、刘某某、白某某四人商量,高某甲说每人得要一、二万元。最后高某甲、白某某与汪家庄镇耿某某谈的,其和刘某某与汪庄矿葛某某谈的,他们答应每人给5000元,其与高某甲等人同意了并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进京非正常上访。

 

4)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高某甲等人因沉陷区补偿的事情进京上访过二次,因其与高某甲等人总是上访,后来汪家庄镇耿某某把其与高某甲、何某甲、刘某某四人叫到镇里,在耿某某办公室,其四人每人得5000元,并打了收条,此后其与高某甲、何某甲、刘某某四人没有再因沉陷区的事情上访。

 

5)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八、九月份,高某甲到其沸腾锅炉那找人跟高某甲到北京上访。高某甲在沸腾锅炉那片居民区每家都找人了,说那片是危房,应划入沉陷区范围。后其与高某甲、何某甲、白某某、刘某某等人进京非正常上访。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高某甲、白某某、何某甲、刘某某多次进京上访找沉陷区的事情,其至少去北京接过高某甲3次。

 

7)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5月,因其住房未被划入沉陷区治理补偿范围,其与何某甲、白某某、刘某某四人开始到北京上访,多少次忘记了。后汪家庄镇耿某某找其谈的,劝其息诉罢访,答应给其5000元困难补助,几天后,在耿某某办公室,其与白某某、何某甲、刘某某每人收了5000元,都写了息诉罢访保证书,打的困难补助收条,以后其就没有因为沉陷区的事再上访。

 

8)收条证实,高某甲、白某某、何某甲、刘某某四人于2013910日,每人收取人民币5000元,并均表示不再找沉陷区问题。

 

22013128日至222日,被告人高某甲因高血压、心率失常等疾病在承德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用药过敏,后到承德市附属医院复查被查出患有甲亢,高某甲认为患甲亢系用药过敏导致,属医疗事故,遂向承德市第六医院索要赔偿。后经承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高某甲出现甲亢的症状与第六医院的救治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高某甲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因高某甲对医方提交的医疗文书部分内容提出质疑,重新鉴定程序被中止。高某甲为了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多次到鹰手营子矿区信访局、卫生局等部门上访,索赔金额由10万元涨到20余万元。2014415日、422日、423日,高某甲分别穿着写有攻击、诽谤承德市第六医院、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局的告状牌和白色状衣站在鹰手营子矿区政府、第六医院门口,呼喊"第六医院草菅人命"等话引人围观,扰乱公共秩序。

 

为了给当地政府部门施压,20135月至201410月间,被告人高某甲累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北京中南海周边、北京外国驻华使馆区非正常上访14次,其中8次被北京市公安局扣留、训诫,并送往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由鹰手营子矿区政府信访等部门接回。后因其上述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先后于2014225日、430日、65日、728日对其行政拘留。在接劝返高某甲的过程中,高某甲以不返回和继续上访相要挟,以报销费用的名义向接劝返人员索要现金2480.00元。承德市第六医院在多次接劝返高某甲的过程中共计花费23779.78元。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128日,高某甲到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其是高某甲的主治大夫。高某甲主因头晕、心悸,入院后诊断有高血压、心率失常、支气管炎、颈椎病、血脂异常、胆囊炎、咽炎。131日,其考虑高某甲咽炎、胆囊炎,开了日一次静点克林霉素1.8克的药物抗炎治疗,后高某甲出现过敏反应,就停用了。在高某甲住院期间,高某甲反复心悸、出汗、烦躁、易怒,考虑其有甲亢的可能,由于第六医院检查甲亢的项目和治疗药物不完善,建议高某甲到上级医院做检查,后高某甲在上级医院查出患有甲亢。

 

2)证人张某某、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128日至222日,高某甲在承德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高某甲药物过敏,后高某甲被查出患有甲亢。201311月到承德市医学会给高某甲做鉴定,鉴定结论是高某甲所患甲亢与在第六医院住院期间的用药和治疗没有任何关系。但高某甲仍然到处上访,要求医院赔偿的数额由10万涨到20多万,并以到北京非访、对区政府造成影响来要挟卫生局和医院满足高某甲提出的要求。2014415日、422日、423日,高某甲穿白色告状服和挂告状牌在营子区政府门前和第六医院门前故意闹事。

 

3)证人李某某、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423日早晨,在承德市第六医院门诊楼前,高某甲穿着一身白布大褂,和孝服似的,上面写着"六院医疗事故多,出了问题就是托,专家面前敢瞎说"等内容,还嚷嚷着"第六医院草菅人命",还说"第六医院给她输液输出甲亢来了"。当时在医院门口围了不少人。

 

4)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高某甲自20135月以来,共14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北京驻华使领馆外围非正常上访,其中8次被北京市公安局扣留、训诫。

 

5)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高某甲从2013年春天开始,到北京非正常上访10余次,每次接访高某甲时,都不听劝阻,还和接访人员要钱,要求给她报销路费、住宿费、餐费等,否则就不回来。高某甲和第六医院要过一次200元、一次500元、一次1000元。

 

6)证人王某乙、何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428日,其二人到北京接访高某甲,后高某甲向其索要1000元的事实经过。

 

7)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一共参与接访高某甲三次,每次高某甲都要求报销费用,第一次给了200元,第二次给了200元,第三次给了500元。接访人员都是为了顺利把高某甲接回来,才不得已按照高某甲的要求给报销路费。

 

8)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128日至222日,其因高血压、心率失常等疾病在承德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注射克林霉素导致过敏,218日其到承德市附属医院复查,检查出其患有甲亢,其认为甲亢与药物过敏有关,便向承德市第六医院索赔10万元,后又口头要到23万元。201311月份,承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了鉴定认定,结论是用药过程欠妥,药物过敏是自身问题,甲亢原来就有,不构成医疗事故。其不服,提出去河北省医学会重新鉴定。201442日,在抽取医学鉴定专家时,因其对第六医院提交的医疗文书内容有异议,河北省医学会中止了重新鉴定程序。其穿着自己制作的状衣和状牌到营子区政府门口两次,到第六医院门口一次,状牌写着"过度治疗危害大,医生行为真可怕"等内容。其跟接劝返人员要过钱,一共要过3次,一次200元、一次500元、一次1000元,一共1700元左右,是路费、住宿费、复印费、饭费等。

 

9)承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证实,高某甲所患甲亢与高某甲住院期间药物过敏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10)河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通知书证实,高某甲与承德市第六医院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技术鉴定,因高某甲对医方提交的医疗文书部分内容提出质疑,故抽取专家程序未能如期进行,重新鉴定程序中止。

 

11)被告人高某甲住院病例证实,高某甲在承德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的过程。

 

12)现场视频截图、照片证实,2014423日,高某甲在承德市第六医院门口穿状衣,及在营子区政府门前上访时挂的状牌。

 

13)关于汪家庄镇西社区居民高某甲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的情况说明证实,高某甲因与承德市第六医院医疗纠纷,高某甲自20135月至20147月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馆区非正常上访13次,其中7次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训诫。

 

14)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高某甲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和天安门等地区非正常上访,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公安分局先后于2014225日、430日、65日、728日对高某甲行政拘留。

 

15)张某某接高某甲北京上访经过证实,高某甲于201443日到北京非访,向其索要130.00元。

 

162014926日收条证实,高某甲向承德市第六医院报销到石家庄的车费450.00元。

 

17)承德市第六医院付高某甲费用明细及费用单据证实,承德市第六医院在多次接劝返高某甲的过程中共计花费23779.78元。

 

3201312月份,被告人高某甲因其前夫王某丁死亡,向兴隆矿业有限公司(原兴隆矿务局)索要丧葬费、抚恤金、生活费等费用。其多次到兴隆矿业有限公司信访办上访,经信访办工作人员讲明王某丁已于2001年被原兴隆矿务局下属的汪庄煤矿除名,不享受其索要的待遇后,高某甲仍频繁、多次上访,并谩骂、撕扯信访办工作人员,强行拿走信访办关于王某丁在汪庄煤矿上班、被除名方面材料拒不归还。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证实,高某甲的前夫王某丁于2013616日在一个石灰厂死亡了。20139月至10月份,高某甲就开始到其信访办找王某丁在原兴隆矿务局下属的汪庄煤矿的一些费用和待遇,高某甲提出要求,一是王某丁2001年被汪家庄煤矿除名前的生活费,二是被除名时的经济补偿金,三是王某丁死亡后的丧葬费。高某甲与王某丁早于1991年就离婚了。20142月底上午10点左右,高某甲到其办公室,要求看关于王某丁在原汪庄煤矿工作期间及被除名的有关调查材料,其给高某甲看了,她看完后要去复印,其没有同意,高某甲就拿着材料走了,其和谷某某都在场,因为高某甲非常难缠,就没敢和她抢。后来其多次找高某甲要,高某甲都不还。在这事前一个月,高某甲到其单位找王某丁的事情,谷某某就跟其解释,高某甲不爱听就揪住了谷某某上衣领要打谷某某,后来被拉开了。

 

2)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8月份开始,隔三差五高某甲就到其单位去,开始是找其前夫王某丁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问题,后来又找王某丁被除名的事。高某甲主要提出要王某丁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但经过调查,王某丁被除名不享受这些待遇。2014年春天,高某甲到其单位要看看王某丁的调查材料,其就把材料给高某甲看了,高某甲没怎么看就把材料装包里了,我们要高某甲也不给,拿走后高某甲就没有再还。201312月份,高某甲到其办公室,因为屋里不太暖和,高某甲要求把小太阳打开,其没同意,高某甲就边骂边抓其衣服要挠其,后被别人拉开。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冬天,其在谷某某办公室,高某甲去了,让谷某某把电暖风打开,谷某某没给开,高某甲说话很不好听,谷某某就和高某甲吵吵起来了,高某甲上前就抓住谷某某上衣去了,二人撕扯在一起,然后被其与倪某某拉开了。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腊月,其到兴隆矿业公司找其前夫王某丁被除名的事情,其与王某丁离婚已20年。在袁某某的办公室,袁某某让其到谷某某办公室看关于王某丁的调查材料,后倪某某将这些材料给其看的,其要复印一份,倪某某不同意,其就将材料装包里了,这个材料一直在其包里放着,有人找其要过,但到现在也没有还回去。关于王某丁的事,其到兴隆矿业公司信访办四、五次,没事其就过去呆着去。还有一天在谷某某办公室,其要求将小太阳插上,谷某某没有同意,其就要自己把小太阳插上,谷某某拥其,其就揪住谷某某上衣胸口,后被人拉开了。

 

本案尚有如下证据,证人王某丙、胡某某的证言、接劝返经过、出警经过、收条、关于高某甲、何某甲等人案件的情况说明、兴隆矿务局文件、兴隆矿务局汪庄煤矿文件、答复、高某甲上访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记录在卷佐证,能够认定。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明知其要求不符合规定,仍采取非法上访、在政府和医院门前公共场所穿着状衣、状牌示威等手段,给政府、承德市第六医院、兴隆矿业有限公司等部门施加压力,强行索要财物,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甲在庭审中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人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高某甲上诉主要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支持其上诉理由。

 

经审理查明,

 

(一)、20135月,上诉人高某甲因不满其住房未被划入沉陷区治理补偿范围,便与部分居民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政府迫于压力,在高某甲等人住房均不在沉陷区治理补偿范围的情况下,以困难补助的名义付给高某甲等人每人5000.00元人民币,高某甲等人表示不再进京非访。

 

(二)、2013128日至222日,上诉人高某甲因高血压、心率失常等疾病在承德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用药过敏,后到承德市附属医院复查被查出患有甲亢,高某甲认为属医疗事故,遂向承德市第六医院索要赔偿。后经承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高某甲出现甲亢的症状与第六医院的救治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高某甲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因高某甲对医方提交的医疗文书部分内容提出质疑,重新鉴定程序被中止。高某甲为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多次到鹰手营子矿区信访局、卫生局等部门上访,索赔金额由10万元涨到20余万元。2014415日、422日、423日,高某甲分别穿着写有攻击、诽谤承德市第六医院、鹰手营子矿区卫生局的告状牌和白色状衣站在鹰手营子矿区政府、第六医院门口,呼喊"第六医院草菅人命"等语言引人围观,扰乱公共秩序。20135月至201410月间,高某甲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馆区非正常上访10余次,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扣留、训诫,并送往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由鹰手营子矿区政府信访等部门接回。因其上述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多次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行政拘留。在接劝返高某甲的过程中,高某甲以不返回和继续上访相要挟,以报销费用的名义向接劝返人员索要现金2480.00元。承德市第六医院在多次接劝返高某甲的过程中共计花费23779.78元。

 

(三)、201312月份,上诉人高某甲因其前夫王某丁死亡,向兴隆矿业有限公司(原兴隆矿务局)索要丧葬费、抚恤金、生活费等费用。多次到兴隆矿业有限公司信访办上访,经信访办工作人员讲明王某丁已于2001年被原兴隆矿务局下属的汪庄煤矿除名,不享受其索要的待遇后,高某甲仍频繁、多次上访,并谩骂、撕扯信访办工作人员,强行拿走信访办关于王某丁在汪庄煤矿上班、被除名方面材料拒不归还。

 

原判认定上述全案事实情节正确。

 

认定上述事实的前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甲明知其要求不符合规定,仍采取非法上访、在政府和医院门前公共场所穿着状衣、状牌示威等手段,给政府、医院等部门施加压力,强行索要财物,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高某甲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浩东

审判员王芳

审判员李森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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