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October 7, 2015

环境维权-中阳县人民检察院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农民。20152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阳县看守所。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52月,被告人任某多次在吕梁市委、中阳县委多次非正常上访,无故辱骂拦截他人,并在被劝阻时持木棍殴打执勤民警及保安人员。2014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任某在中阳县县委主楼,阻拦县委副书记阴大瑞进楼上班,值班保安张某、卫世文上前劝阻,被告人任某持随身携带的木棍殴打张、卫二人。201512016时许,被告人任某欲强行闯入吕梁市信访局会场,值班民警韩某劝阻,任即持随身携带的木棍殴打韩某。2015251530分许,被告人任某在中阳县委主楼阻拦县委书记郭保平出行,值班保安张某、谢小旭分别上前制止时,任持随身携带的木棍先后对张、谢二人殴打。20152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任某在吕梁市委大院谩骂领导,并欲阻拦纪委书记雷建国出行,值班民警白某乙上前劝阻,任即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对白进行殴打,致白某乙鼻骨骨折。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报案材料、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视频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辩称其并没持木棍殴打人,对其余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2月,被告人任某多次在吕梁市委、中阳县委多次非正常上访,无故辱骂拦截他人,并在被劝阻时持木棍殴打执勤民警及保安人员。2014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任某在中阳县县委主楼,阻拦县委副书记阴大瑞进楼上班,值班保安张某、卫世文上前劝阻,被告人任某持随身携带的木棍殴打张、卫二人。201512016时许,被告人任某欲强行闯入吕梁市信访局会场,值班民警韩某劝阻,任即持随身携带的木棍殴打韩某。20152515时许30分许,被告人任某在中阳县委主楼阻拦县委书记郭保平出行,值班保安张某、谢小旭分别上前制止时,任持随身携带的木棍先后对张、谢二人殴打。20152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任某在吕梁市委大院谩骂领导,并阻拦纪委书记雷建国出行,值班民警白某乙上前劝阻,任即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对白进行殴打,致白某乙鼻骨骨折。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及离石区公安局驻市委大院信访依法处置工作室报案材料及给中阳县信访局、公安局出具的材料,证实任某在近两三年多次到市委大院常委楼前非访,去了就骂天骂地,大叫大喊、辱骂市委领导。20151月份的一个下午,任某在吕梁市信访接待中心上访,辱骂接访人员,离石区公安局信访接待中心的公安执勤民警制止时,将执勤民警韩永胜打了两棍;2015212日早834分左右,任某再次来到常委楼前闹事,口吐脏言,辱骂市委领导,离石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前去制止时,任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将执勤民警白某乙头部、鼻梁打伤,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212日早834分左右,任某来到常委楼前,大喊大叫,大骂市委领导,这时纪委雷建国书记刚走出大门准备上车走时,任某准备拦阻,白某乙前去制止,任某用手持的木棍在白某乙面部打了两棍,当即白某乙被打的鼻子流了血,两眼流泪,并证实近两三年来,任经常到市常委楼前大喊大叫,少时一天两次,多时一天五六次。

 

被害人白某乙的情况说明及陈述,证实其是离石区公安局驻市委大院特勤,2015212日早834分左右,任某来到市委大院内,大喊大叫,辱骂市委领导,其上前劝说,任某不听,反而大骂执勤人员。此时,市纪委书记雷建国要乘车离去,任某上前阻拦,其欲拉任时,任用手中的木棍朝其头部打来,打了两下,第一下打在头顶部,第二下打在鼻梁上,还用木棍在自己肩部捅了一下,其他工作人员将任拉到值班室控制,自己的鼻子流血,头晕目眩,诊断为鼻骨骨折。

 

证人马某、贺某、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212日早830分左右,任某在市委大院大喊大骂,无理拦截欲乘车出行的市纪委书记的车辆,白某乙赶到现场劝阻,老头用手中的拐杖殴打白某乙,致白某乙鼻子流血。

 

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吕梁市政府的上访人员处置工作,2015212日早830分左右,任某拄着一根棍子又叫又骂从信访大厅旁的小门进入市政府大院,直接到了市委常委办公楼前不停的叫骂,当时雷建国正下楼乘车出门,任某叫骂着挥舞着棍子要拦车,白某乙赶到现场劝阻,其赶到现场后,看见任某在地上躺着不停地叫骂,白某乙鼻子一直流血。

 

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212日早8时左右,其在市委楼前站岗,一个手拄木棍的老年人来到门口不停的大声叫骂,这时正好纪检书记下楼乘车准备出门,老年人挥舞着棍子要拦阻,白某乙把老年人从后面抱住,那个老年人用手中的木棍在白某乙右腿部打了一下后又用手中的木棍往身后的白某乙头部捅,捅了两下后看见白某乙鼻子流血。并证实经常看到这个老年人到市委上访,每次都大吵大闹。

 

证人韩某、薛某、白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三人均是离石区公安局驻市委信访办公室协警,2015120日下午4时许,其三人在门口值班,任某拿一根镢把站在大厅里大喊大叫,往外拉任某,任不肯出去,拿着镢把在其小腿部打了三四下,两个同事过来把他的镢把夺下,强行拉到外面。并证实任经常到市委大院,到处跑,大喊大骂,喊上一顿就走了。

 

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中阳县委主办公楼门卫,2014124830分左右,任某拄着拐杖来到县委主办公楼,说要找领导硬往里闯,其和张雄将任某拦住让他站到门外边,一出门,任某就把手里的一个袋子和拐杖放到地上,解开裤子在办公楼前撒尿,之后拿着棍子和拐杖离开。201525日下午1530分许,任某在县委楼下拦县委书记的车,保安张某上前把任某拦住,任某拿手里的木棍就打了张某腿一下,后保安队长解某将任某拦住。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25日下午330分左右,任某在县委楼前,大声叫骂县委领导,后来见郭书记要坐车离开,就上前阻拦,其看见后劝阻,任某不但不停,拿手中的木棍打在其腿上,解某上前拉他,他又在解某的腿上打了三四下,木棍也被打断。2014年夏天,任某在县委楼前门口大骂,要拦住阴书记不让上楼,后来其和卫某将任拉到信访大厅,任用手里的木棍打其和卫某。

 

证人解某的证言,证实201525日下午3时左右,县委书记要乘车离去,车刚要走时,任某手拿木棍就朝书记车上冲,张某上前制止,任某手拿木棍在张的腿上就打,其赶紧跑过去,劝说任,任不听,拿起手里的木棍朝其左腿上打,第二下就把木棍打断。2014年夏天的一天中午,任某拦住阴大瑞不让上楼,卫某和张某扶到信访局门口,二人回来告其任某用木棍打了他两下。

 

证人卫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2月至12月在中阳县委做保安,2014年夏天的一天,任某拦住阴大瑞书记,阴说有事到信访局,任不肯,其和张某劝说任,任不听,后二人将任抬到信访大厅,后其二人要离开时,任用手中的木棍打了张某几下。

 

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证实2015212日,其在市委门口大声叫骂,执勤人员强行拉其并夺其手中的木棍,自己失手打了拉其的人的面部一棍;201525日,其在中阳县委主楼前,堵住出门的郭保平书记,保安拉其时,其用手中的木棍打了保安两下,木棍打断;2014年夏天,中阳县委保安把其从县委大楼抬到信访局时,其用手里拄的棍子打过两个保安;2014124日上午在在中阳县委主楼门口撒过尿。

 

中阳县信访局的情况说明,证实任某曾上访反映原建滔企业占地及环境污染等问题,该信访请求经镇、县、市三级调查处理终结,当事人已经不再反映此问题。现在无具体上访请求。近年来,任某频繁到县委缠访县领导,经常在县委楼前滞留谩骂、串游,频繁逗留信访局,严重影响了机关的工作秩序。

 

中阳县金罗镇政府关于任某无理取闹的情况说明,证实任某倚老卖老,经常跑在镇政府随意辱骂乡镇书记及镇长、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有时会拿拐杖随意打人,20152月年关将近,任某更加频繁到到镇政府谩骂工作人员,镇领导劝阻无效,12日又到市委楼前殴打协警,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并证实其上访诉求属无理取闹。

 

吕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X线检查报告,证实受害人白某乙被诊断为鼻挫伤,右侧上颌窦囊肿,外伤后头晕。

 

中阳县公安局金罗派出所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该所接到报案后,在现场将任某口头传唤到金罗派出所接受讯问。

 

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20111012日,任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任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多次在党政机关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213日起至20162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志立

审判员侯军丽

人民陪审员张志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吴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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