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October 7, 2015

自然之友诉北京市昌平区都市芳园小区湖泊非法施工

发布者:自然之友 | 日期:2015-07-24

 

由自然之友就北京市昌平区都市芳园小区湖泊非法施工事件发起的公益诉讼案今天(23日)立案。该案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是北京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的都市芳园小区,有一个总面积约200 亩的湖泊湿地。自2014 10 月起,被告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顾居民群众的反对,在没有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施工作业,将建筑垃圾和建筑开槽土等倾倒入湖,填埋湖泊区域,严重破坏了植被、湿地等生态系统。至今,倾倒建筑垃圾等填湖行为仍在进行,原有湖泊区域四分之三以上被渣土填满,连接社区东西两岸的桥梁随之拆除,正常生长的植物群落遭到毁坏,原来的良好生态环境消失殆尽。

 

经小区业主多次向政府反映、举报,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经过调查,于20141025日就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小区湖泊填埋工地渣土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自然之友表示,二被告未经办理任何手续,在都市芳园小区湖泊区域内通过填埋湖泊、毁坏天然植被的方式消纳建筑垃圾,这一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侵权责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以及《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严重破坏相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严重妨碍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保护都市芳园小区原有湖泊湿地,制止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之友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北京市昌平区都市芳园小区湖泊的施工作业,不得继续破坏原有生态,并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950万元。同时,被告需赔偿期间损失,用于昌平区湿地保护等公益事业。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此案为北京地区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理的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目前,此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自然之友将进一步搜集案件有关证据,包括寻求相关领域生态专家的协助,对该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进行评估。

 

20151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自然之友提起并获得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共4起,包括福建南平开矿毁林公益诉讼案、江苏泰州废酸倾倒案、贵州清镇铝铁矿山大气污染案以及北京都市芳园环境公益诉讼案。此外,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目前已支持了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涵盖水污染、大气污染、生态破坏、土壤污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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