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6
尊敬的怒江州环保局:
近日我们从贵局网站查阅到福贡县群晟电盐科技有限公司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正在环评审批前公示,经仔细查阅该项目的环评报告,并对照我国的新《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相关的政策规章,我们认为该项目存在重大环境风险,不宜仓促通过环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的产业政策,暂缓项目环评审批,召开听证会,审慎审查该项目。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项目未批先建,严重违反环保法和环评法相关规定,不应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
根据怒江州环境保护局网上公示,2015年5月4日以怒环罚(2015)1号文公布了
《怒江州环境保护局对福贡县群晟电盐科技有限公司15000吨高氯酸家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1,决定要求:福贡县群晟电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15000吨高氯酸钾项目一切建设活动;罚款人民币5.00万元整,要求于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
链接:
http://xxgk.yn.gov.cn/Z_M_004/Info_Detail.aspx?DocumentKeyID=C23C292A46BF4928A2AFA7D6B53EB13E
贵局做出的责令限期补办环评的决定违反新《环保法》规定。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只能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不允许补办环评。一直以来《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允许未批先建项目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饱受诟病,因此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代表我国对于未批先建违法项目的"零容忍"态度。贵局做出的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处罚决定违反了新《环境保护法》规定。
二.该项目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
依据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福贡县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1中第七章"环境规划符合性"一节指出:《怒江州环境保护局关于福贡县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中取消福贡县产业园区化工辐射区,但目前福贡县委、政府强力推进并已经发改、工信等部门批准在建的1.5万吨高氯酸钾项目,已形成事实。综合专家意见,鉴于福贡县的环境承载能力,不宜做大做强,不宜扩大规模,不宜形成片区,建议作为单个项目纳入园区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区域环境监管责任主体。
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福贡县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明确提出"取消福贡县工业园区的化工辐射区",15000吨高氯酸钾项目属于化工项目,不符合该园区的发展规划,不宜纳入福贡县工业园区。因此我们认为,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项目亦不符合当地的工业发展规划。
三.该项目产生的副产品氯酸钠,属于现行产业政策限制类
《福贡县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1中第七章"产业政策"一节指出:项目中间产物氯酸钠属于限制类,但其仅作为副产品外售,项目为高氯酸钾生产项目,不在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中,属于允许类项目,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第二类 限制类 四、石化化工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明确规定新建氯酸钠生产线属于限制类,尽管在本项目中氯酸钠是工艺中间产物,但其直接产生后同样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应当认为项目产品包括氯酸钠,并纳入国家限制类产业进行规范。
因此我们认为:《福贡县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做出"项目不在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中,属于允许类项目"的结论不科学。
四.环评提出的危险废物处置措施可行性不足
《福贡县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指出:年产生15吨的含铬废渣,其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交由昆明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
福贡县距离昆明680km,如此长距离的铬渣危险废物转移,路途遥远成本昂贵,中间一旦发生非法倾倒事件,有可能导致2011年曲靖陆良铬渣案件重演。同时,危险废物转移线路可能沿怒江行进,如转移人员驾驶不当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危险废物翻入怒江中,其引起的环境影响是难以估量的。
五、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按三级评价不符合技术导则要求
高氯酸钾生产属于高耗能行业,项目选址在福贡县正是看重怒江流域各级水电站可以供给便宜的电力资源。《福贡县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中大气环境影响评级等级为三级,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中明确要求"对于高耗能行业的多源(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因此我们认为:大气评价等级设置不符合技术导则要求,评价结论不可信。
六.该项目存在高环境风险,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福贡县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指出:高氯酸钾发生爆炸的死亡半径为98.8m、重伤半径229.1m,一旦发生爆炸,紧邻的古泉河水体势必受到污染,距离最近的日王念村(约115m)将受到重伤伤害。想一想2015年4月份刚刚发生的福建古雷px爆炸事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审查部门一定要本着为周边群众负责的态度,对此类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另外,建设单位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就开始违法建设,视环保法和环评法如儿戏,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环境守法意识均让公众质疑,是否可以真正做到达标排放和不改变区域的环境功能?
七、公众参与调查群体不合理
《福贡县15000吨高氯酸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指出:个人调查部分共发放调查表55份,包括项目所在地涉及的日王念村(9人)、古泉村(28人)、木古甲村(18人)等关心点目标居民及群众。回收调查表55份,占发放调查表总数的100%。
距离项目最近的日王念村是受到噪声影响、废气影响、环境风险潜在危害最大的村庄,相反发放问卷仅9份,而环评报告中亦未给出各环境保护目标的人口分布情况,对于日王念村的居住人口不会仅有9人,这样做出的调查问卷不仅不合理,而且非常不负责任。该项目属于高耗能高风险行业,环境风险影响人群为3km范围内,作为公众参与应调查潜在受影响人群,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应不低于100份,按照科学统计的方法发放。
综上,我们认为这样一个违法建设在先,且存在高风险高污染的项目,作为我们的环境监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听取周边群众和专家的意见,不能为了一点经济利益牺牲几代人的健康幸福和美丽家园。我们郑重建议,贵局在做出环评审批之前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与专家意见,履行环评审批的合法程序。
望贵局对我们提出的上述请求予以调查落实、并给予详细的回复!
此致
为盼!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云南省大众流域管理研究及推广中心
2015年5月18日
此函同时抄送国家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云南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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