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文盲,籍贯山西省芮城县,农民。因砸毁水利部传达室玻璃门于2005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原宣武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用菜刀将水利部标识牌损坏于2006年3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原宣武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越级进京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于2009年3月8日被芮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在"三办"铁门上书写反动标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0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原宣武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进京在非信访场所上访辱骂扰乱单位秩序于2010年2月12日被芮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越级进京上访辱骂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于2011年3月7日被芮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严重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5月29日被芮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6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将案件移送芮城县公安局管辖后,同年6月8日被芮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芮城县看守所。
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芮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召、代理检察员薛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因不服1959年三门峡建库移民补偿上访后,水利部办公厅、水利部移民开发局、河南省移民办、山西省移民办、三门峡市黄河河务移民局、灵宝市政府、灵宝市黄河河务移民局、灵宝市信访局八部门在灵宝市召开座谈会,研究后形成会议纪要,认为当时对被告人陈某甲家庭补偿标准符合国家政策,其要求赔偿上访费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山西省地方党委政府应做好被告人陈某甲思想教育工作和稳定工作。为做好维稳工作,芮城县有关部门给其5万元建房款,被告人陈某甲书写不上访闹事保证书。后被告人陈某甲又多次上访、闹事。
2015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来访接待室无理上访中,用椅子腿砸套间防盗门十几下,致防盗门和椅子受损。2015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再次来到水利部机关门前,用金属阻车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的牌子上砸了两下,致牌子受损。2015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第三次来到水利部机关门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的牌子扳掉,并扬言扔到大街上让车碾碎。经调查,以上财物损失共计2050元。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大声辱骂、诋毁党,多次严重扰乱单位秩序。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甲、邱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5、现场视频监控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进京上访,损毁财物,发表非法言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制造社会影响,多次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现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之间量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不属实,他并非无理进行上访,而是上访要求水利部解决1959年他家的移民财产赔偿问题。2005年4月18日的保证书是他家里人逼他签的,况且当时说的剩余6万元也没有给他。他用椅子砸水利部接待室防盗门、踹砸扳水利部牌子属实,是因为水利部人员不给他解决移民问题。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原籍为河南省灵宝县。1959年,在三门峡建库移民中,政府部门依据当时的补助政策对被告人陈某甲家庭进行了移民安置补偿,被告人陈某甲当时未成年,后随全家从河南省灵宝县迁至芮城县东垆乡东垆村。多年来,被告人陈某甲以要求政府赔偿他家移民的房产费及上访费为由,到国家信访局、水利部、河南省与山西省各级各部门进行上访。2004年10月27日,水利部办公厅、移民开发局等八部门针对被告人陈某甲反映的问题召开座谈会,经研究形成了会议纪要,认为:当时对被告人陈某甲家庭的补偿标准符合国家政策,其提出的赔偿上访费用的诉求不符合国家信访工作规定,山西省地方党委政府应做好被告人陈某甲的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2005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及其亲属书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上访闹事后,芮城县移民办出资人民币5万元在被告人陈某甲院基上为其建造了砖木结构房屋5间。后被告人陈某甲又多次赴各级各部门进行非正常上访,因损毁公共财物、书写反动标语、辱骂信访工作人员、扰乱公共秩序和单位工作秩序,曾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原宣武分局、芮城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芮城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23日对被告人陈某甲的信访事项作出复查意见,认为其上访属无理诉求,被告人陈某甲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2015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国家水利部机关接待室进行上访,因对接待人员的答复不满意,遂即用脚多次猛踹接待室防盗门,并抡起接待室椅子对防盗门进行打砸,致防盗门和椅子受损。
同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再次来到国家水利部机关大门前,用手扳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识牌,并用脚在标识牌上猛踹,当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阻止时,其又抄起旁边的金属阻车杆砸标识牌,致标识牌受损,并大骂:"历史社会没有共产党这么坏的,人本来不坏,一参加共产党就坏了",工作人员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当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将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将其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9时许又来到国家水利部机关大门前,用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的标识牌扳拽下来,并扬言要扔到大街上让车碾碎,后被执勤的武警制止。
另查明:2015年5月29日,芮城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甲严重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0日。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水利部办公厅等八部门《关于陈某甲上访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复印件,主要内容:2004年10月27日,水利部办公厅、移民开发局等八部门针对陈某甲反映的问题召开座谈会,经研究形成了会议纪要,认为当时对陈某甲家庭的补偿标准符合国家政策,其提出的赔偿上访费用的诉求不符合国家信访工作规定,山西省地方党委政府应做好陈某甲的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
2、芮城县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情况说明及保证书、领条、记账凭证、拨款单、收据复印件,主要内容:2005年4月18日,陈某甲及其亲属书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上访闹事后,芮城县移民办出资人民币5万元在陈某甲院基上为其建造了砖木结构房屋5间,但后来陈某甲又多次进行上访,相关部门将其接回。
3、芮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陈某甲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复印件,主要内容:2011年10月23日,芮城县人民政府对陈某甲的信访事项作出复查意见,认为其上访属无理诉求。
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主要内容:2005年3月至2011年3月,陈某甲多次赴各级各部门进行非正常上访,因损毁公共财物、书写反动标语、辱骂信访工作人员、扰乱公共秩序和单位工作秩序,曾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原宣武分局、芮城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5、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工作记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牛街派出所以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将其抓获,并建议立案侦查。
6、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芮城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29日以陈某甲严重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0日。
7、移送案件通知书,主要内容: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将陈某甲寻衅滋事案移送芮城县公安局管辖。
8、相关办案人员的证件,主要内容:本案在侦查阶段的相关办案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9、户籍证明,主要内容:陈某甲,男,汉族,籍贯山西省芮城县,农民。
10、对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在水利部办公厅信访处工作,水利部在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2015年4月17日10时许,他在来访接待室,陈某甲来反映1959年原籍移民安置补偿问题,他按规定对其进行接待并登记,告知其去当地政府解决,但陈某甲不满意,他就进到内部办公区。陈某甲在接待室喊叫,通过监控视频,他看到陈某甲用脚踹防盗门,后又用接待室椅子砸防盗门,他出去制止,见防盗门已被砸得凹进去了,椅子腿也被砸弯了。
11、对证人尚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在水利部做保安队长。2015年4月22日8时许,他在水利部门前执勤,听到门外有人叫喊,查看发现一个老人在用手拽挂在门前的牌子,他赶紧过去问,那人说要上访,要砸水利部牌子,接着用脚踹牌子,他把那人拉开,之后那人又拿旁边的不锈钢墩子在牌子上砸了几下,把墩子扔到一旁,他劝其到旁边去,那人不听,依然在门前大喊大叫,影响他们单位秩序。后他报了警,民警把那人带走了。牌子是木质的,上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字样,现开裂了,上面的漆也掉了。
12、对证人许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在水利部做保安。2015年4月22日8时许,他和同事尚某某在水利部工作,听到有人在门外喊叫,他们出去看见一个老人在用手撅水利部的牌子,他们过去阻拦,那人说要把牌子摘下来,然后用脚踹牌子,他们将其劝开,但那人又用旁边的金属墩子使劲砸牌子,砸了两下把墩子扔了,他们准备将其劝到旁边,但那人不听,还在门前喊叫,后他同事就报警了,民警到后把那人带走了。牌子上面有裂痕,漆掉了一些。
13、对证人邱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是武警水电部队水利部警卫班战士。2015年5月28日9时许,他在宿舍备勤,战士陈某乙给他打电话说前面有个老头情绪比较激动,并把牌子扳了,他到现场,看见那人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的牌子拽掉,拿起要往马路上扔,并说要用车碾碎,他与陈某乙将其控制住,并口头对其警告,然后打电话向保卫处黄某处长汇报。后派出所民警将那人带走了。
14、对证人陈某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是武警水电部队水利部警卫班战士。2015年5月28日早上,他和肖某某在水利部门口执勤,9时许,一个穿黄色T恤的老头直接走到大门西侧用手在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的牌子,他赶紧往跟前走,那人已经把牌子扳掉靠在地上,还说把牌子扔到马路上让车碾碎,说着就要扔,他和班长邱某某一起将其控制住,过了十来分钟,派出所民警来将那人带走了。
15、对证人肖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是武警水电部队水利部警卫班战士。2015年5月28日早上,他和陈某乙在水利部门口执勤,9时许,一个大约70岁的老头直接走到大门西侧,把水利部门口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的牌子扳了下来。陈某乙过去挡,他赶紧往跟前走,那人还拿牌子说要扔到大街上碾碎,他们班长邱某某和陈某乙将其控制住,后来牛街派出所民警来将那人带走了。
16、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确定嫌疑人,经公安机关组织,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尚某某、许某某、邱某某、陈某乙、肖某某分别从12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陈某甲就是在水利部门前扰乱单位秩序的嫌疑人。
17、对证人张某甲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是东垆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5月17日,他和东垆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去北京接陈某甲,下午4点在北京南站长途汽车站见到陈某甲,他们劝其回家,陈某甲不听,执意要留在北京继续上访,他们在北京呆了三天,陈某甲死活不回去,三天内陈某甲去过组织部一次,其余时间都在水利部接待室滞留。陈某甲是去反映移民补偿问题,还给他看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18、对证人张某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她是陈某甲妻子。2005年4月18日陈某乙写的不再上访保证书属实,上面是她和陈某甲、陈某乙签的字,当时是在她家北房签的,三管局的戚某某、柴某某和东垆村支书杨某某在场,答应一次性给她家现金10万元,给他儿子陈某乙再买一辆农用车,但没有落实,4月19日她就和陈某甲去北京上访。她家房子是当年5月20日立木的。2006年1月17日陈某乙给三管局写领到盖房款5万元的领条她不知道。
19、对证人陈某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是陈某甲儿子。2005年4月18日的不再上访保证书是他写的,他和父亲陈某甲、母亲张某乙签的字。2004年10月份在太原时,三管局局长张某丙和村支书杨某某承诺给他11万元,结果只给了他5万元盖房,说剩余6万元一年1万,六年给完,他们不同意,后来就没有履行。当时5万元打在东垆村委会账上,杨某某牵头盖房,盖好后就他一人在家,他父母都不在,杨某某让他打领条,2006年1月17日的领条是他写的。
20、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讯(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17日10时许,他到水利部信访接待室反映问题,当时水利部一个工作人员接待他,但那人不好好说话,而且扭头走了,他就很生气,然后用脚踢里边的铁门,踹了几脚都没有踹开,他就顺手抄起一把椅子砸铁门,砸了一会儿,工作人员就出来了,椅子被他砸坏,椅子腿弯了。
2015年4月22日8时许,他因为三门峡移民问题到北京市西城区水利部上访,这次就是奔着水利部的牌子去的,一到门前他就用手拽水利部的大牌子,但牌子贴在墙上太结实了,他就用右脚踹牌子,想把牌子踹下来,踹了好几脚也没有踹动,这时水利部工作人员过来劝他,他没理,还是踹那个牌子,又有人劝他,他就抄起一个金属杆子杵牌子,但没弄下来,他就喊"历史社会没有共产党这么坏的,人本来不坏,一参加共产党就坏了"等话,可能是水利部报警了,警察过来将他带回派出所。
2015年5月15日他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后,水利部人把他接到接济站,对他反映的问题又不管不问,他就天天去水利部。5月28日8点多,他来到水利部门前,上去就把大门口的牌子扳掉,武警出来把牌子夺走了,并打电话报警,后警察来了把他带到派出所。
他反映移民问题大部分时间都在水利部,还去过组织部、中纪委、国家信访局,他收到过芮城县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但他不服,也没有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015年5月17日,他在北京南站长途汽车站见到张某甲和王某某,二人让他回家,他不回。
21、视频监控资料,主要内容:2015年4月17日、22日、5月28日水利部接待室、大门口相关时间段的现场视频监控,客观反映了陈某甲踹砸水利部接待室防盗门、踹砸扳拽水利部标识牌的真实情况。
22、照片,主要内容:被陈某甲打砸的水利部接待室防盗门、标识牌、椅子的图片资料。
23、水利部机关服务局保卫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5年4月22日8时,陈某甲到水利部机关闹访,多次用脚踹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单位牌匾,并用地面安全防护杆打砸牌匾,致牌匾污损毁坏,希望依法严肃查处;5月15日陈某甲被取保候审以来,每天均到水利部缠访,5月28日9时许,陈某甲到水利部机关大门口闹访,不听执勤武警劝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牌匾拉扯破坏,企图搬挪到其他地方,被执勤武警制止。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之间能够印证,共同指向被告人陈某甲在非正常信访中多次损毁公共财物、起哄闹事、制造事端、严重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犯罪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损毁的财物损失共计2050元,被告人陈某甲有异议,公诉机关对此仅提供有水利部机关服务部保卫处关于相关财物的价值说明,并未进行价格鉴定,故对该指控数额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借移民问题进京非正常上访,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和制造社会影响,多次在国家机关起哄闹事,制造事端,踹、砸、扳、拽国家机关标识牌,任意损毁公共财物,并发表非法言论诋毁党,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全面考虑本案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量刑予以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的规定,2015年5月29日芮城县公安局给予被告人陈某甲的行政拘留期限,应当折抵相应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夏鑫
审判员罗洪泽
审判员张中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秦娟娟
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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