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19, 2010

福州:严重污染项目不得办用地手续

日前,福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对经各级发改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市鼓励发 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 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保障工业企业发展用地

《意见》提出,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县级以上重点项 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用地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在开发区和产业集中区适当储备一批工业用地,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并进行水、电、路和土 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工业企业发展用地有效供应。

鼓励现有工业企业积极向开发区和产业集中区集中,各县(市)区政府应通过土地收 储或置换搬迁等方式,促进产业集聚、规模经营。积极引导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入驻开发区、产业集中区,对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应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时做好土地征收和前期开发工作,形成新的项目用地。

工业项目准入门槛提高

《意见》提出,要充分运用地价调节机制,调整优化我市工业企业结构,促进工业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对 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所列的工业项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所规定的产能条件以下和不符合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及采用明 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工业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如皮革及毛皮加工、小冶炼、石板材加工等,一律不得办理项目用地相关手 续。

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工业项目,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但涉及环境污染或虽无污染但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工业项目, 需附有权部门批复的项目环评报告,此类项目用地的最低土地出让底价应在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具体项目 包括:电石、铁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学制浆造纸以及金、银、铁、锰、铬等金属冶炼和中小型钢铁型冶炼。

节约用地给予相应优惠

《意见》鼓励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已完成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开发区,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扩区或升级。

各 类工业项目应根据《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的规定,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 下,凡采取先进工艺和节地措施节约用地的工业项目,或者提高容积率,且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10%以上的,按照其节约的土地面积和提高的容积率数值,在土 地出让价格上给予相应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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