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东升镇汇力化工厂周二上午发生气体泄露,导致附近百米内的同茂小学57名学生及1名老师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舆论质疑在学校附近建造化工厂是枉顾学生的健康和安全。有评论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企业利益挂帅,先建厂后环评,是导致同类事件不断发生的原因之一。
根据广东《南方都市报》周二的网络即时报道,东升镇有关部门表示暂不了解化工厂泄露的气体是什么,需等待检测结果。而工厂员工则指由于当天变压器故障导致停电,他们将树脂放入铁桶,在这个过程发生爆炸。报道还引述工厂附近便利店店主表示,先后听到两声爆炸,然后看见大量白色烟雾升空,逐渐出现头晕、恶心和肠胃不舒服的感觉。
截至当天下午4点,除了一名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需转院观察外,其余学生已经全部出院。此外,一名老师因怀有身孕,仍需继续留院观察。
本台记者周二分别致电同茂小学及汇力化工厂,但电话均无人接听。
东升镇的陈小姐周二接受本台采访时对化工厂建造在学校附近表达了担忧。
记者:“会不会有一些担心,化工厂发生这样的气体泄露?”
对方:“那当然担心啦。那里那么多小孩,那旁边为什么会有化工厂?”
据悉,同茂小学附近并非只有一家化工厂,距离该小学一公里内还有另一家中山新辉化工厂。此外,周围还林立着涂料厂、电池厂、塑料厂等多家工厂。
事件同样引发一些民众的质疑。网民“善良的夏鱼”在微博上写道:当初是先有学校,再建化工厂,还是先建的化工厂,再建的学校?两者无论哪一个,当初的政府规划部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网民“神采本质”也质问道:中国领土之大,难道毒气冲天的化工厂非要建在学校旁边不成?
本台记者就此向东升镇宣传部进行查询,对方并未正面回答,只是表示将会对涉事工厂进行惩处。
“我们首先半个小时内学生全部疏散了,不适的学生送到医院去了。下一步的话,肯定要整顿,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但是还没有具体出来。”
记者:“会不会考虑把化工厂搬迁到其他地方呢?”
对方:“这涉及一个全面的全镇工业布局的问题,我们这里还不能下断言。”
近年来,中国不止一地曾发生建造在小学附近的化工厂影响学生健康的事件。2013年,浙江温州乐清市一间小学19名学生突流鼻血,部分学生出现头痛、胸闷等症状,调查发现,学校方圆一公里内有36家化工企业及地下作坊,其中28家的废气排放未经环保部门审批;2014年,四川乐山市金粟小学周边化工厂一月内连续两次发生气体泄露,导致多名师生昏迷,引发上千家长堵路抗议。
对此,无锡环保人士吴立红周二向本台表示,地方政府与企业利益挂帅,环评只属“走过场”,这是导致同类事件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现在中国的环评机构都是官方指定的,它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好多地方都是上了企业以后再环评,就像一辆车子,本来可以载50多人,先上车后买票,发现超载了,上了70个、80个。这个厂也是这样,他先去建了再环评,后来发生一些事件,灾难发生了再去解决。所以说这是一个很可悲的事情。”
吴立红又表示,中国法律的不健全以及媒体的不开放同样也是事件背后值得深思的问题。
(特约记者:扬帆 责编:胡汉强/吴晶)
Tuesday, June 30, 2015
Tuesday, June 23, 2015
上海金山市民反PX行动进入市区 当局限网抓人迫写承诺书
上海金山市民反对PX项目的抗议行动已持续一周,6月27日,数十人突破封锁前往位于市区的人民广场抗议,遭到守候的大批警方抓捕遣返,并要求他们签署不再参与集会的承诺书。
上海金山市民反PX行动持续升温,大批民众原定周六(6月27日)前往人民广场继续抗议,但遭到警方的阻挠。
根据目击者发布的照片显示,人民公园周六贴出告示,称因天气原因造成公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需组织人员紧急抢修,临时闭园一天。而路边则停泊着一排警车,还有大批身穿制服的警察在场列队。
有金山市民周日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金山区距离人民广场约50公里,乘搭铁路及公交车需要一个半小时。周六当天,铁路站外有警察把守,公交车上也有警察挨个检查市民身份证,凡身份证住址为金山区的都不被允许坐车进入市区。与此同时,区内网络也受到限制,上网变得十分困难。最终,只有约50人冲破封锁成功抵达人民广场,但却被守候在场的警方抓上大巴车,并被押送回金山区一所学校,他们被迫签署承诺书后才获得自由。
“昨天金山人民去上海人民广场游行抗议,被在人民广场的警察扣押回到金山,然后抓到金山的一个吕巷小(中)学,写保证书签字,如果你不签字的话,他就不放你走人,一定要你签字,关押在教室里面。”
上述市民告诉记者,警察在抓捕过程中使用暴力,被抓的包括老人、孩子以及孕妇,甚至有无关的群众也被抓走。
周六晚,誓不妥协的大批民众继续走上街头游行示威。金山市民马女士周日向本台表示,最近一周的游行,人数每天都在增加。
记者:“昨天晚上大概有多少人?”
对方:“昨天有好多。”
记者:“昨天的人数和前两天比是多了还是少了?”
对方:“多。越来越多。”
周五晚22时55分,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曾发布通告称:市政府在金山区举行市民意见征询会。经慎重研究,市政府要求上海化工区管委会终止本次规划(修编)环评工作。当前,上海化工区和金山区主要任务是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开展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切实回应市民关切。
不过,有参与游行的市民透过网络告诉记者,通告只是终止环评,但没有明确终止环评以后,会终止新的化工项目,因此大家根本不予理睬。
马女士也向本台表示,所谓的通告或许只是政府的“缓兵之计”。
“终止(环评)不就是骗人吗?人家现在都很聪明的,你不就是缓一缓吗?就是骗一下,让他们静下来,你不就是骗人吗?谁不懂吗?”
有网民在微博上质问道:第一,警察为什么打人抓人?第二,为什么封锁消息?第三,为什么无视群众呼声?迟迟不肯表态无视人权与民主?第四,为什么在人民广场警察抓人时,有群众问什么事的时候,警察回答这是演习?为什么把全国媒体变成哑巴?知情权在哪里?民主在哪里?人民公仆打人民,我无法理解!
(特约记者:扬帆/ 责编:陈平)
上海金山市民反PX行动持续升温,大批民众原定周六(6月27日)前往人民广场继续抗议,但遭到警方的阻挠。
根据目击者发布的照片显示,人民公园周六贴出告示,称因天气原因造成公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需组织人员紧急抢修,临时闭园一天。而路边则停泊着一排警车,还有大批身穿制服的警察在场列队。
有金山市民周日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金山区距离人民广场约50公里,乘搭铁路及公交车需要一个半小时。周六当天,铁路站外有警察把守,公交车上也有警察挨个检查市民身份证,凡身份证住址为金山区的都不被允许坐车进入市区。与此同时,区内网络也受到限制,上网变得十分困难。最终,只有约50人冲破封锁成功抵达人民广场,但却被守候在场的警方抓上大巴车,并被押送回金山区一所学校,他们被迫签署承诺书后才获得自由。
“昨天金山人民去上海人民广场游行抗议,被在人民广场的警察扣押回到金山,然后抓到金山的一个吕巷小(中)学,写保证书签字,如果你不签字的话,他就不放你走人,一定要你签字,关押在教室里面。”
上述市民告诉记者,警察在抓捕过程中使用暴力,被抓的包括老人、孩子以及孕妇,甚至有无关的群众也被抓走。
周六晚,誓不妥协的大批民众继续走上街头游行示威。金山市民马女士周日向本台表示,最近一周的游行,人数每天都在增加。
记者:“昨天晚上大概有多少人?”
对方:“昨天有好多。”
记者:“昨天的人数和前两天比是多了还是少了?”
对方:“多。越来越多。”
周五晚22时55分,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曾发布通告称:市政府在金山区举行市民意见征询会。经慎重研究,市政府要求上海化工区管委会终止本次规划(修编)环评工作。当前,上海化工区和金山区主要任务是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开展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切实回应市民关切。
不过,有参与游行的市民透过网络告诉记者,通告只是终止环评,但没有明确终止环评以后,会终止新的化工项目,因此大家根本不予理睬。
马女士也向本台表示,所谓的通告或许只是政府的“缓兵之计”。
“终止(环评)不就是骗人吗?人家现在都很聪明的,你不就是缓一缓吗?就是骗一下,让他们静下来,你不就是骗人吗?谁不懂吗?”
有网民在微博上质问道:第一,警察为什么打人抓人?第二,为什么封锁消息?第三,为什么无视群众呼声?迟迟不肯表态无视人权与民主?第四,为什么在人民广场警察抓人时,有群众问什么事的时候,警察回答这是演习?为什么把全国媒体变成哑巴?知情权在哪里?民主在哪里?人民公仆打人民,我无法理解!
(特约记者:扬帆/ 责编:陈平)
Tuesday, June 16, 2015
贵州桐梓煤化工污染 再致村民死亡
贵州省桐梓县“桐梓煤化工”排放大量废气。当地村民投诉工厂污染环境后,化工厂由国企转为民企,但污染情况并未改善,继续发生村民死亡事件。受污染的燎原镇由草村的村民6月16号星期二表示,当地5月份又有一名叫陈光亮(音)的村民因病去世。有村民称,死亡与化工厂污染有关。该村自去年8月至今,因污染导致死亡的人数已经增至9人。但当地官员否认。
位于贵州省桐梓县燎原镇的“桐梓煤化工”因长期大量排放废气,导致当地庄稼及树木枯死,被村民投诉,去年夏天以来,先后有多位村民因患上癌症、肝硬化等疾病死亡。今年大年初三,一位村民患肝癌死亡。本周二,该村一位陈姓村民告诉记者,5月份再有一村民去世。
记者:最近有没有村民因得癌症、白血病去世的?
回答:有,有,有一个。
记者:大概在什么时候?
回答:大概在最近两、三月份死了一个,五月份死了一个。二月份死的叫王安仙,五月份死的那一个叫陈光亮(音),有六、七十岁。估计在五月底就到六月份。
记者:是什么病?
回答:化工污染,没得医。
该村另一位赵姓村民告诉记者,桃坪组村民陈光亮于上个月去世:
“是的,就是桃坪组的陈光亮”。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称,化工厂改制后,污染情况依旧:“环境都是这样”。
记者:闻到什么气味?
回答:肯定有啦,氨味,化学品味道。化学民称是NH3的那个氨气味。
记者:死去的村民得的是什么病?
回答: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去年12月13日,国企“桐梓煤化工”发生毒气泄漏,排出的难闻气体令在附近的42位村民出现头晕、头昏等症状。一所小学也因学生流鼻血,一度停课。
本台记者周二致电燎原镇政府办公室查询。
记者:我想问一下,因为桐梓煤化工污染比较严重,听说从去年到现在已经死了不少村民,5月份又有一个桃坪组的村民死亡,你们知道这件事吗?
回答:你是哪一个单位的?
记者:自由亚洲电台的记者。
回答:我们没有听说过这个情况。把你的座机告诉我,到时候有情况告诉你。
记者:但是桐梓煤化工厂污染的情况,你们掌握吗?
回答:这个他不属于我们分管的范围。
记者:对你们村民造成污染,您知道吗?
回答:请你把你的座机告诉我,到时候,我告诉你。
“桐梓煤化工”原为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大型工程项目,主要产品包括合成氨、甲醇及尿素等。自2012年投产以来,被当地村民投诉排出的污染物污染环境和水源。村民说,种植的树木全都枯死,庄稼呈现一片黄色,连早晨的太阳都看不到。
村民陈先生说:
“污染环境还是这样,灰尘大得不得了。觉得很不舒服,整天觉得头晕,感觉有点累,双膝有点痛”。
记者:你们现在喝水是用村里的水,还是自己去买水?
回答:我们都是自己去买水,买矿泉水喝。
记者:死者陈光亮是哪一个组的?
回答:由草村桃坪组。
记者:跟污染有关吗?
回答:对,对。主要是这个污染大。
据了解,该村村民的死因绝大多数是肝癌、白血病等。而对外披露消息的村民,时常遭到当地公安警告及恐吓。
特约记者:乔龙 责编:嘉华
位于贵州省桐梓县燎原镇的“桐梓煤化工”因长期大量排放废气,导致当地庄稼及树木枯死,被村民投诉,去年夏天以来,先后有多位村民因患上癌症、肝硬化等疾病死亡。今年大年初三,一位村民患肝癌死亡。本周二,该村一位陈姓村民告诉记者,5月份再有一村民去世。
记者:最近有没有村民因得癌症、白血病去世的?
回答:有,有,有一个。
记者:大概在什么时候?
回答:大概在最近两、三月份死了一个,五月份死了一个。二月份死的叫王安仙,五月份死的那一个叫陈光亮(音),有六、七十岁。估计在五月底就到六月份。
记者:是什么病?
回答:化工污染,没得医。
该村另一位赵姓村民告诉记者,桃坪组村民陈光亮于上个月去世:
“是的,就是桃坪组的陈光亮”。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称,化工厂改制后,污染情况依旧:“环境都是这样”。
记者:闻到什么气味?
回答:肯定有啦,氨味,化学品味道。化学民称是NH3的那个氨气味。
记者:死去的村民得的是什么病?
回答: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去年12月13日,国企“桐梓煤化工”发生毒气泄漏,排出的难闻气体令在附近的42位村民出现头晕、头昏等症状。一所小学也因学生流鼻血,一度停课。
本台记者周二致电燎原镇政府办公室查询。
记者:我想问一下,因为桐梓煤化工污染比较严重,听说从去年到现在已经死了不少村民,5月份又有一个桃坪组的村民死亡,你们知道这件事吗?
回答:你是哪一个单位的?
记者:自由亚洲电台的记者。
回答:我们没有听说过这个情况。把你的座机告诉我,到时候有情况告诉你。
记者:但是桐梓煤化工厂污染的情况,你们掌握吗?
回答:这个他不属于我们分管的范围。
记者:对你们村民造成污染,您知道吗?
回答:请你把你的座机告诉我,到时候,我告诉你。
“桐梓煤化工”原为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大型工程项目,主要产品包括合成氨、甲醇及尿素等。自2012年投产以来,被当地村民投诉排出的污染物污染环境和水源。村民说,种植的树木全都枯死,庄稼呈现一片黄色,连早晨的太阳都看不到。
村民陈先生说:
“污染环境还是这样,灰尘大得不得了。觉得很不舒服,整天觉得头晕,感觉有点累,双膝有点痛”。
记者:你们现在喝水是用村里的水,还是自己去买水?
回答:我们都是自己去买水,买矿泉水喝。
记者:死者陈光亮是哪一个组的?
回答:由草村桃坪组。
记者:跟污染有关吗?
回答:对,对。主要是这个污染大。
据了解,该村村民的死因绝大多数是肝癌、白血病等。而对外披露消息的村民,时常遭到当地公安警告及恐吓。
特约记者:乔龙 责编:嘉华
Monday, June 15, 2015
污染项目接二连三 村民堵路维权 (视频)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三百多名村民,周日(14日)堵塞村路,阻止垃圾车入村倾倒垃圾,抗议政府未经谘询,计划兴建垃圾焚烧厂。上百警察其后到场驱散堵路民众,双方发生冲突,十多名村民被打伤入院。(林静报道)
东陈乡松岙村三百多名村民,周日,齐集在进村的路口堵塞,阻止垃圾车入村,抗议政府违约,持续把垃圾运到村内填埋,并有意在村后山不远处,兴建垃圾焚化厂。
村民秦先生周一向本台表示,村民周日把村路口堵死,县政府官员连同百多名警察赶到现场,先把村外的公路封闭,阻止车辆往来后,随即展开驱散行动。期间,有村民向政府官员下跪,但不获理会,被强行拖走。十多名村民拚死反抗而遭警方打伤,伤者主要是老人和妇女,均已送到县人民医院留医。有三个村民被带走拘留。
秦先生说: 老爷爷、奶奶向政府官员跪下,希望他们不要建垃圾焚烧厂。昨天,村民到现场去抗议,把省道堵得瘫痪,政府出动公安特警,打伤的,被抓的都有,抓了三个刑拘。
秦先生指,约十年前,当时,村民对环保意识不高,因此,签订村委会和县政府提出的协议,容许在村后山一片的土地作垃圾填埋场。但按合同所定的期限,应该在去年已经完结,但垃圾车一直未有停止入村倾倒垃圾,引起村民不满。而近月,村民进一步收得消息指,县政府有意在距离松岙村千多米外,一处名为水桶岙的地方,兴建垃圾焚烧发电厂,而届时,垃圾车仍然会途经松岙村的村路,进入焚化厂。村民曾向县政府查问,官方未有否认,更指垃圾焚化厂更安全、卫生,著村民不用担心。
2015年6月14日,松岙村村民在冲突中受伤,要送院治理。(村民摄)
村民原以为忍受完垃圾堆埋场的臭气薰天,终可换来清新空气,谁知,即使政府不再在村内填埋垃圾,他日兴建投产的焚化厂,亦只会持续危及村民健康。
秦先生说: 当地老百姓不知道污染,政府欺骗他们;现在,老百姓知道了,更愤慨。
村民方女士指,政府见垃圾场快填满了,即计划建造垃圾焚烧厂,虽然已经公示环评报告,但迟迟未进行公众谘询,听取市民心声,村民自然担心焚烧厂产生的二恶英危及健康,长期摄取,更可能引致癌症。
方女士说: 所有的村民都反对,昨天发生了一些冲突,有些人受伤,因为大家都比较激烈。我们离垃圾厂很近,空气、环境,有了垃圾厂,肯定生存不下去。
就事件,本台向象山县政府了解,接听的职员表示,不清楚事件。
记者: 你们没有可能不知道村民抗议建焚化厂一事吧。
职员说: 甚么叫我们不可能不知道,是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他其后提供宣传部电话,但无法接通。
据象山县环保局上月中发出的《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公示》,指象山县水桶岙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距县城约15公里,项目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座,每日处理垃圾量约600吨。而象山县环保局办公室电话,亦无人接听。
浙江村民堵路抗建垃圾焚烧厂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三百多名村民,周日(14日)堵塞村路,阻止垃圾车入村倾倒垃圾,抗议政府未经
Friday, June 12, 2015
湖南衡东血铅案星期五开庭
湖南衡东血铅案日前开庭,庭审出现混乱局面,原告与被告律师发生肢体冲突。有环保人士指出,这次衡东血铅案能够立案很不容易,判决结果将成为检验中国环保法能否实施的一个标志。
路透社6月12号发自中国衡东的报道说,湖南衡东血铅中毒儿童家属状告污染化工厂案当天在衡东开庭,被告是衡阳美仑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在第一天的庭审中,家属与被告方辩护律师发生了肢体冲突。
在现场报道的路透社记者说,警察不得不出面将一名辩护律师护送离开法庭。这是中国法庭首次公开审理儿童血铅中毒案,也是今年1月中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加大对污染制造者惩罚力度之后的第一个诉讼案。
去年,媒体报道的“湖南衡东300儿童血铅超标”事件曾轰动一时。
北京的公共卫生活动人士陆军就此表示,在中国大陆,尽管有环保法,但民众提起环保诉讼,法院很难立案。
“关键问题还是司法不独立,地方政府干扰环境诉讼案件,不让立案。主要是因为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税收,和污染企业沆瀣一气,阻止和刁难受害者起诉污染企业”
报道说,这次衡东法院开庭的受害儿童家长状告美仑颜料化工公司案的立案曾经遭到地方政府的各种刁难。法院一再推迟立案和审判日期。家长指控污染企业导致他们的孩子血铅中毒。美仑化工的辩护律师在庭上称,由于多数状告人无法证明他们居住在工厂附近,因此他们“没有资格起诉”。辩护律师还表示,美仑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中国的中央政府针对基层法院受到地方当局干扰,导致环保等“敏感”案件“立案难”的问题,推出“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能满足基本形式要件的起诉,法院都必须立案,否则法官将受到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陆军认为,衡东儿童血铅案件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庭的。
“最近刚刚开始实行环保诉讼不须经过立案法庭批准,这有助于环境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但是这一政策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还有待观察。”
由于衡东县政府对受害儿童家长施加各种压力,到正式开庭时,53个原告中已有42人撤诉,只有13个受害家长坚持诉讼。
陆军认为,环境污染受害者往往是弱势群体,他们在财力和人力上,与被告的污染企业比势单力薄。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有效地对污染企业进行追责,只有发动民众组织、民间组织,联合起来和、对污染企业进行法律追责。”
目前,在中国大陆,民间组织在注册登记和开展工作方面举步维艰,受到各种限制,陆军说:“监督政府权力的民间组织更是受到政府的防范和打压。他们被看作是敌对力量,受到打压和防范。”
陆军指出,衡东县这么多孩子血铅中毒,通过诉讼向污染企业讨个说法是合理合法的,这一案件是否能够公平和公正审判将成为判断中国环境法执行的风向标。
(记者:高山 责编:嘉华)
路透社6月12号发自中国衡东的报道说,湖南衡东血铅中毒儿童家属状告污染化工厂案当天在衡东开庭,被告是衡阳美仑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在第一天的庭审中,家属与被告方辩护律师发生了肢体冲突。
在现场报道的路透社记者说,警察不得不出面将一名辩护律师护送离开法庭。这是中国法庭首次公开审理儿童血铅中毒案,也是今年1月中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加大对污染制造者惩罚力度之后的第一个诉讼案。
去年,媒体报道的“湖南衡东300儿童血铅超标”事件曾轰动一时。
北京的公共卫生活动人士陆军就此表示,在中国大陆,尽管有环保法,但民众提起环保诉讼,法院很难立案。
“关键问题还是司法不独立,地方政府干扰环境诉讼案件,不让立案。主要是因为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税收,和污染企业沆瀣一气,阻止和刁难受害者起诉污染企业”
报道说,这次衡东法院开庭的受害儿童家长状告美仑颜料化工公司案的立案曾经遭到地方政府的各种刁难。法院一再推迟立案和审判日期。家长指控污染企业导致他们的孩子血铅中毒。美仑化工的辩护律师在庭上称,由于多数状告人无法证明他们居住在工厂附近,因此他们“没有资格起诉”。辩护律师还表示,美仑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中国的中央政府针对基层法院受到地方当局干扰,导致环保等“敏感”案件“立案难”的问题,推出“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能满足基本形式要件的起诉,法院都必须立案,否则法官将受到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陆军认为,衡东儿童血铅案件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庭的。
“最近刚刚开始实行环保诉讼不须经过立案法庭批准,这有助于环境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但是这一政策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还有待观察。”
由于衡东县政府对受害儿童家长施加各种压力,到正式开庭时,53个原告中已有42人撤诉,只有13个受害家长坚持诉讼。
陆军认为,环境污染受害者往往是弱势群体,他们在财力和人力上,与被告的污染企业比势单力薄。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有效地对污染企业进行追责,只有发动民众组织、民间组织,联合起来和、对污染企业进行法律追责。”
目前,在中国大陆,民间组织在注册登记和开展工作方面举步维艰,受到各种限制,陆军说:“监督政府权力的民间组织更是受到政府的防范和打压。他们被看作是敌对力量,受到打压和防范。”
陆军指出,衡东县这么多孩子血铅中毒,通过诉讼向污染企业讨个说法是合理合法的,这一案件是否能够公平和公正审判将成为判断中国环境法执行的风向标。
(记者:高山 责编:嘉华)
Wednesday, June 3, 2015
抗议政府偷建高压塔 重庆数百业主维权被抓打
在重庆市,渝开发上城时代小区的数百业主6月2日周二集体阻止施工队在小区幼儿园门口建高压线塔,遭上百警察镇压。多人被殴打,4名业主被抓捕。
巴南区渝开发上城时代小区的数百业主因不满龙洲湾管委会强行在小区修建高压线塔,周二集体维权遭镇压。
业主刘女士周三告诉本台,早前小区内本有一条高压线,买房时开发商承诺2013年改为地下;但令人气愤的是,如今不但没有改动,还要在小区幼儿园附近新建一条高压塔。业主们支持国家电力建设,阻工是希望政府能够回答为何偏偏高压塔要从人口密集区经过,但政府却派出大批警察清场。
刘女士:“如果建了对小区肯定很有影响,现在闹还没有结果,因为周边全是居民区,肯定不会允许他们在那里建高压塔的。”
记者:“高压塔时准备建在什么地方?”
刘女士:“他们准备在小区里面从高空过去,因为这个这两天都在闹,闹得挺大,高压线应该是有辐射的。”
记者:“这个事情政府怎么说?”
刘女士:“现在还没有结果,他们抓了几个人。
从多位民众上传到网上的照片可见,业主们手拉横幅聚集抗议,上面写着“业主誓死维权”,周围则有大批警力戒备,另可见一名业主躺倒在地,路边还拉起了警戒线。
另一业主张女士说:
“维权的事情我看到我们业主群里也在说。对我们生活肯定是很大影响,肯定不同意建,之前还组织过开会,有又维权等事情。”
记者:“买房子的时候知不知道这边要建高压塔?”
张女士:“不知道,没有说。后面就有一块有高压线,也说要埋到地下去,但也没有弄,现在又说再建高压塔。”
上周三,业主们发现有施工队在小区门口挖地基,询问后得知是修建高压线塔,但在此之前未接到任何通知。第二天,龙洲湾管强行施工引发强烈抵制,要求施工方出示相关施工文件及环评报告,但遭拒绝。
记者就此致电巴南区政府了解情况,对方表示知悉事件,但这个项目是政府工程,要记者找负责建设的部门了解。而重庆市电力局的工作人员则称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但不知何时能有处理结果。
记者又致电组织施工的龙洲湾管委会,对方没有正面回答记者问题,只是表示该工程政府投入很多资金。
记者:“昨天好几百人去抗议了知道吗?”
龙洲湾管委会:“那个政府投资了很多钱,你不要听说什么就是什么。”
记者:“抓了好多业主你知道吗?”
龙洲湾管委会:“不清楚。”
随后,他让记者找主管工程的部门了解,匆匆挂断电话。
而主管该项目的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一名负责人告诉本台:
“昨天业主到现场抗议,和执勤的民警发生了纠纷。业主到施工现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我们也要联系相关的职能部门,电力部门不属于行政部门。”
记者:“建高压塔的话也应该是政府拍板决定的吧?”
负责人:“只是建临时塔。”
记者:“那什么时候拆掉呢?”
负责人:“我知道业主反应强烈,政府也和业主磋商,但也没有一个一致的意见。”
记者:“建高压塔会不会对业主人身健康有伤害?”
负责人:“到时候会向大家出具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等。”
记者:“可是环评报告不是应该在施工前就出具吗?
负责人:“程序上面的我不清楚,你自己去找。”
据业主在网络上发布的消息称,事件发生后,政府一直对业主进行打压,并封锁消息,不让当地媒体报道。
特约记者:忻霖 责编:嘉华
巴南区渝开发上城时代小区的数百业主因不满龙洲湾管委会强行在小区修建高压线塔,周二集体维权遭镇压。
业主刘女士周三告诉本台,早前小区内本有一条高压线,买房时开发商承诺2013年改为地下;但令人气愤的是,如今不但没有改动,还要在小区幼儿园附近新建一条高压塔。业主们支持国家电力建设,阻工是希望政府能够回答为何偏偏高压塔要从人口密集区经过,但政府却派出大批警察清场。
刘女士:“如果建了对小区肯定很有影响,现在闹还没有结果,因为周边全是居民区,肯定不会允许他们在那里建高压塔的。”
记者:“高压塔时准备建在什么地方?”
刘女士:“他们准备在小区里面从高空过去,因为这个这两天都在闹,闹得挺大,高压线应该是有辐射的。”
记者:“这个事情政府怎么说?”
刘女士:“现在还没有结果,他们抓了几个人。
从多位民众上传到网上的照片可见,业主们手拉横幅聚集抗议,上面写着“业主誓死维权”,周围则有大批警力戒备,另可见一名业主躺倒在地,路边还拉起了警戒线。
另一业主张女士说:
“维权的事情我看到我们业主群里也在说。对我们生活肯定是很大影响,肯定不同意建,之前还组织过开会,有又维权等事情。”
记者:“买房子的时候知不知道这边要建高压塔?”
张女士:“不知道,没有说。后面就有一块有高压线,也说要埋到地下去,但也没有弄,现在又说再建高压塔。”
上周三,业主们发现有施工队在小区门口挖地基,询问后得知是修建高压线塔,但在此之前未接到任何通知。第二天,龙洲湾管强行施工引发强烈抵制,要求施工方出示相关施工文件及环评报告,但遭拒绝。
记者就此致电巴南区政府了解情况,对方表示知悉事件,但这个项目是政府工程,要记者找负责建设的部门了解。而重庆市电力局的工作人员则称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但不知何时能有处理结果。
记者又致电组织施工的龙洲湾管委会,对方没有正面回答记者问题,只是表示该工程政府投入很多资金。
记者:“昨天好几百人去抗议了知道吗?”
龙洲湾管委会:“那个政府投资了很多钱,你不要听说什么就是什么。”
记者:“抓了好多业主你知道吗?”
龙洲湾管委会:“不清楚。”
随后,他让记者找主管工程的部门了解,匆匆挂断电话。
而主管该项目的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一名负责人告诉本台:
“昨天业主到现场抗议,和执勤的民警发生了纠纷。业主到施工现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我们也要联系相关的职能部门,电力部门不属于行政部门。”
记者:“建高压塔的话也应该是政府拍板决定的吧?”
负责人:“只是建临时塔。”
记者:“那什么时候拆掉呢?”
负责人:“我知道业主反应强烈,政府也和业主磋商,但也没有一个一致的意见。”
记者:“建高压塔会不会对业主人身健康有伤害?”
负责人:“到时候会向大家出具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等。”
记者:“可是环评报告不是应该在施工前就出具吗?
负责人:“程序上面的我不清楚,你自己去找。”
据业主在网络上发布的消息称,事件发生后,政府一直对业主进行打压,并封锁消息,不让当地媒体报道。
特约记者:忻霖 责编:嘉华
Monday, June 1, 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日
法释〔201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第八条 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一条 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起诉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日
法释〔201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第八条 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一条 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起诉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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