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anuary 7, 2015

最高法民政部环保部就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答记者问‏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至2014年年底两年的时间里,由于诉讼程序、原告资格、赔偿方式等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量不多。但我相信,这类诉讼的数量随着司法解释的公布会有一定上升。"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说。
  700余组织可提环境公益诉讼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范围及提起诉讼需符合的条件。
  根据现有行政法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有3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司法解释没有将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限定于这3种类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提起此类诉讼。"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需符合4个条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已设立5年以上,近5年内无违法记录。
  "也就是说,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影响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孙军工指出。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截至目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超57万个,其中生态环保类社会组织约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司法解释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大概有700多个,主要分布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水资源保护、沙漠化治理等方面。
  破解难题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举证难、鉴定难、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如何破解这些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难题,此次司法解释作出了充分考量。
  孙军工说,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司法解释规定,经最高法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法院确定。
  "前几天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一就是北京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孙军工举例说。
  就举证难问题,郑学林表示,司法解释明确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仅需要证明有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
  在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看来,鉴定难是阻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问题,为克服这一问题,环保部正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则。
  对于执行难问题,郑学林表示,为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到位,确保被告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法院采取了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的执行程序,无需权利人申请,法院主动依职权,由审判庭移送到执行庭执行。
  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司法实践中,就同一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时既有公益诉讼,也有私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孙军工表示。
  对于一些社会组织而言,诉讼费用支出之重难以承受。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法院应予准许。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当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孙军工说,对于应由原告负担的评估鉴定等费用,还可以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项中予以支付,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司法解释明确,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执法司法衔接共同保护环境
  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据介绍,最高法在制定司法解释的同时,还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明确法院受理和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民政部门查询或核实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发现社会组织存在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情形的,还应向民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或通报处理结果。法院还可以商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或对修复结果进行审查等。
  别涛说,环保部门将加强与司法部门合作,确保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配合切实、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他举例说,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必然会涉及到环保监管过程中环评审批、验收、排污申报登记等信息,法院向环保部门调取相关证据,环保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法院正常审理此类案件。
  对于社会关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去向、使用问题,郑学林回应说,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各地在司法实践中设立了一些生态修复基金专户,法院不会一判了之,判决之后将对这笔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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