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11, 2009

河北大厂县招商引资不顾百姓死活 17岁少女死于饮用受污染水

图:

冯军承包的鱼塘毗邻扩建前的污染企业河北金铭冷轧厂

冯亚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

冯亚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时年仅17

河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廊坊分中心出据的水质检测报告

河北省大厂县卫生防疫站出据的水质检测报告

 

来源:参与 作者:冯军

   

    我是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二里半村人。叫冯军,男,汉族,农民,现年43岁,身份证号码:132822660323201。电话:0316-8862263

   

    当您看到这封信时,我及全家已陷入被各种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夹缝中,连做人的生存条件都难以维持,害的我是家破人亡。国内记者对此事的看法是,听完您的诉说,看过相关证据,令人感到心灵颤抖,遭遇让人发指。国外记者说,中国政府官员太可怕了,不可思议!党的政策,国家政令的不通,法律的无奈,官匪的勾结,权钱的交易,又眼睁睁夺走我爱女17岁年轻的生命,使我痛不欲生(详有材料),现将事实的简要经过,向您陈述,乞求能得到您和全世界好心人的关爱和援助。

   

    我们大厂回族自治县是距北京首都近百里的人口小县,招商引资工作中,"和谐前景处处新,民生之歌生生亮"处理问题时,只注重经济,不顾百姓死活和合法权益。令人不解。

   

    我的经历很坎坷,又曲折,我是于2001年至2006310日,因与村委会的两张耕地承包合同,打到了省高院、全国人大、农业部。因涉及两级法院,两级政府和稳定,2005年在全国人大,农业部等多方督办下,廊坊市中级法院,大厂县法院,退还诉讼费,但实质问题未解决,(土地承包合同28年及口粮地无法耕种问题),法院领导人的处理意见,把法院的事情处理完,剩下的是政府的事,因应得土地补偿款,已还银行,且损失很大,生活困难。法院又帮养殖业的鱼坑20亩地进行签订合同与镇、村协商,因全村养殖业都以协商的方式,签订了30年的承包合同,经手人廊坊市中级法院院长宛棕升、大厂县法院院长李首峰,见证人,原夏垫镇政法副书记杨学维。此事,我多次向原经委主任海兴钟提出(现任镇长),对于承包合同的争议,全国人大,农业部、农业厅,依照党的政策、法律,下过多次处理意见,大厂县政府对抗着不办。

    

    2006318日,我的长女冯亚楠,经夏垫镇医院化验,白血球偏高,血小板低,且不发烧,经北京人民大学医院确诊为急性白血病(m5),就治于道培医院,经医院大夫提示(检测自已饮用井水),化验结果砷、锰超标国家饮用水的三倍,与此同时,二女儿,冯伟楠也化验白血球偏高(13800比正常人高3800)病症二人相似。我是19985月份,承包村集体20亩地(坑洼地)进行养殖业。距以后2001年正式运营的金铭公司轧钢厂,先后30米左右,这种厂子设在居民区内。政府和厂方在高额利润的回报下,即没有争求百姓的意见,更没有提示百姓注意。给当地及沿鲍邱河的居住村庄百姓,带来史无前列的灾难。环境和水的污染,使多少个家庭,家破人亡,倾家荡产。各种癌症和血液病成了河北省大厂县老百姓的专利。当有人对污染反映问题时,不是受到政府的镇压,就是受到黑社会的报复,这里的人们很无助,这里的人们很无奈。

   

    孩子得病后,和水超标问题,先向国家环保总局电话反映,领导说:只要水井所含物质,与厂方所排污水物质相吻合,所有损失都让厂方拿出来。然后向县、镇政府求助,政府没有从人道主义,与厂方协商救治孩子。反而褊袒金铭公司。"政府还指望它开工资呢!你必须要做出牺牲。"并为公司的发展,对自己承诺的合同(两级法院院长担保)不予承认,又人为的破坏了水井的第一现场,强行征地。采取威、逼、利、诱手段与我爱人王悦新暗厢操作地上符着物补偿(祥见材料),经手人:杨学维,海兴钟,程文明。我被逼的全家负债累累。还要异地租房。生活难以为持。

   

    2006年,为给孩子看病,便卖家中所有家产,并向亲朋好友借款十几万元。孩子在救治期间,得到了在校全体师生,教育局干部的救助得到个别企业,社会好心人的救助,9月份,受到影星宋佳女士的关爱。2007年,得到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和好心媒体记者关助。对此,对社会对曾经帮助过我全家的人们是感恩的。然而对以孙宝水杨连华为首的县委政府是仇视愤恨的。他们人为破坏第一现场。有意袒护污染厂方的同时,又干涉阻碍了我20亩地鱼坑的经营承包权的流转。致使我大女儿失去多次最佳治疗时机,靠输血小板输血维持生命。我多次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各部委,反映问题并求助。得到的是相互推诿。本身大厂县政府欠我的另一块耕地的28年流转金等费用和口粮地无法耕种已7年。却得不到及时解决,以及政府财政上的分文救助!

   

    面对与我风风雨雨渡过,饱受当地政府、法院百般凌辱,遭到牵扯,而又过早懂事,乖巧的女儿,为人父母的心在淌血。孩子刚住院时得知自己的病情后拒绝治疗,她的意见:"爸爸,您以前,为了官司,借了许多钱,还没还清,现在不要再为我治病去操心了。"我最后一次和女儿在一起是在20070616 日。那时孩子在家,因无钱治疗,口鼻已流血(血小板含量极低)孩子告诉我说:"爸爸,代我向曾经帮咱家的好心人,当面说声'谢谢'"。心急如焚的我,气恼万分,向县,镇求助分文未得。我女儿于当晚在北京道培医院抢救过来,因无钱住院继续治疗回家,在当月19日晚,一个年轻的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悄然而去。那时我还在北京,向中央各部门在求助,没想到,这次是我和爱女的诀别。

   

    孩子在活着时,我多次找各级法院、公安、检察院、政法委都没人管。我女儿去世前后,得到许多好心记者、媒体的关注,中国《公益时报》的《一张23 人死亡名单》彻底揭开了污染之迷,显示了社会的公正性披露了当地政府的阴暗面的同时,为百姓说了一句公道话。对此,对天下所有具有爱心、同情心的人们真诚的说一声,我永远不会忘记你们。

   

    20080508日,我去廊坊市中级法院立案,将县长、污染厂方告上法庭,中院既不立案,也不出书面东西,相互推诿,同时去信访局、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局、纪委反映问题,无人管。难道说让百姓去联合国喊冤吗?难道说让一个弱势群体以无执政能力、无人权为由去起诉中国总理温家宝吗?但我坚信以胡锦涛为首的中共中央,以温家宝为首的国务院是好的。但党纪国法在基层形如虚设。

   

    说不完的生死别离,流不尽的冤屈泪、道不尽的愤恨情,现我及全家处于丧失了20亩地赖以生存的鱼坑。外欠了很多人情,欠了许多债。另一块耕地(口粮地),无法耕种7年,2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人管,全国人大、省人大、农业部、农业厅,都有处理意见,政府抗着不执行。又眼睁睁痛失女儿。心中悲愤交加。这就是忠于军魂、忠于党魂、忠于法律、忠于政令的结局,这就是我的人生!悲伤之余,请求您在百忙中,呼吁全中国、全世界类似的悲剧,不要再在别的家庭中人为发生。同时叩请能得到您和天下好心人的关爱和援助!还死者于瞑目,还生者于欣慰,还人间于道义,还法律于公正。让世界每个角落充满和谐,更充满真爱!那些"绞尽脑汁创新机制"的人,那些用百姓痛苦为自己的政绩贴金的领导干部,为这样离奇,骇人听闻的公案,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此致

    敬礼

   

    祝好人一生平安

   

   

    求助人:冯军

    2008.05.01

   

    备注:2008925日,在好心人和领导的关注下,与污染厂方的案子终于立案了,还没结果,与大厂县政府的案子(土地补偿)廊坊中院即不立案也不出任何文字的东西,工作人员的理由是领导有话,不让立案,不让出东西,不听话我的饭碗也没了,2008106日晚,遭到不明身份人的绑架和报复。 2009310,该案第一次在大厂县法院开庭审理。

环保部:北京六里屯垃圾厂未经核准不得建设

来源:中广网

北京311日消息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记者提问,中国媒体有一些报道,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的垃圾填埋厂,当地居民害怕那里要建造垃圾焚烧厂,想请问贵部,首先认为这种垃圾焚烧厂应该不应该建?会不会建?会不会像居民们所担心的那样,危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和污染那里环境?更广泛的问题是,垃圾焚烧厂的技术和办法应不应该在中国普及和推广?

 

祝兴祥答道,大家很关心六里屯的问题,因为中国现在在其他城市也是把垃圾焚烧作为处理城市垃圾的一种途径。中国这几年建设了一些垃圾焚烧厂,有些地方也很成功。关于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的问题争议比较大,我们也关注到了,我想作三点说明。第一,六里屯垃圾焚烧厂应该进一步论证,首先是北京市环保局1995年审批了该项目依托的垃圾填埋厂的环评,并明确提出了填埋厂外界500米左右不应该新建永久性住宅,现有建筑予以搬迁的要求。但是这个论证还没有认真地落实,所以厂区周围的人口数量和环境功能实际发生了较大变化。第二,要更大范围地听取公众意见。200511月以来,这个项目周围,我们的城市规划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和控制,周边居民显著增多,导致可能受项目潜在环境风险的人数明显增加。我们注意到,公众已经通过群众来信、上访等形式对该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表示了关注。因此,该项目建设之前,有关部门应该在更大范围客观、全面、公开地征求公众意见,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第三,未经核准不得开工建设。在完成进一步专家论证和更大范围征求公众意见之后,这个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该将进一步论证地过程和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报送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后应该公告,如果未经公告,项目不能开工建设。以上是环保部的意见。

Monday, March 9, 2009

《中国环境报》重大污染事故屡屡发生 追究刑事责任为何寥寥无几

《刑法》是推动环境保护的有力武器。但是,近年来《刑法》与环境保护现实之间存在诸多"不适应症",让越来越多的环境法学和刑法界专家学者提出修正《刑法》的意见。

  近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召开《刑法》与环境保护论坛,论坛邀请了来自刑法界、环境法学界、司法界等专家学者以及环境刑法实务界的律师,针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利弊、环境犯罪类型、环境犯罪构成、环境犯罪的危险犯与结果犯以及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等主题开展讨论。

  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整理与会专家建议,形成环境刑事立法的相关提案,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到有关国家机关。

  环境犯罪应独立成章

  章名宜定为侵害环境罪

  中国环境犯罪立法属于复合型的立法体例或模式。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专节,明确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重要进展。《刑法》此节共设置了9个条文、包括14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还有一些派生性罪名散见于刑法典分则各章节中。此外,还包括附属环境刑法,即环境行政法当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到底哪一种是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理想模式?法学界和司法界存在不同观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目前,我国理想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是当前的复合型模式,可以在继续沿用这一模式的基础上,对这一模式本身做出一些调整完善,使这一模式内部各要素完备,要素之间相互协调。

  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刑法体系的设置以及刑事立法特点,赵秉志建议,将《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这一章节中独立出来,并将分散在《刑法》各章节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纳入其中,独立成立一章,章名可以定为侵害环境罪,排在现行《刑法》分则第五章侵害财产罪之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前。

  赵秉志认为,之所以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独立成章,是因为独立成章有利于凸现环境保护的地位,增强刑罚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效力。之所以更改此类犯罪的罪名,是因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设置不科学。环境和资源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将环境与资源并列作为一类罪名是不科学的,因而这一章改名为侵害环境罪。

  这一观点得到与会多位专家的支持,但是专家们也普遍认为,目前,在《刑法》设立专章存在着一定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马骧聪认为,设立专章虽然好,但是动整个《刑法》的结构比较难,应该灵活对待,先易后难,可以增加一些环境犯罪罪名,比如危险犯,尽量覆盖全部的环境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或者是司法解释来尽早地把它变为现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文伯屏认为,追究环境违法的刑事责任要靠刑法典,加强刑事立法,首先可以从刑法典入手,将所有的环境刑罚内容综合到刑法典里,罪状的条款要标明罪名,使罪名具体化。如果设立专章,层次尽量多一点,可以分节。

  增设危险犯抑或行为犯

  各方专家意见不统一

  现行《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采取结果犯的立法模式,使得司法实务只关注环境犯罪所造成的有形财产及人身损害后果,而忽略了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长期危害。究竟应该如何修改,法学界和司法界有两种声音。

  一种观点是增设危险犯。由于环境污染行为与其危害后果之间较其他犯罪缺乏一种明确的表面联系,而且危害结果的出现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只制裁已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污染行为,而对潜藏的特别危险的污染行为放任不管,这显然与保护环境的刑罚目的背道而驰。目前,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主张立法规定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呼声日益高涨。

  我国环境刑事立法规定了行为犯,对于行为犯,只要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无需其他任何结果即构成犯罪,而危险犯则不仅要求实施危害环境犯罪的行为,而且要求这种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应该说危险犯要求的危害性程度比行为犯更高。他们认为,在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中增加环境危险犯的规定,既可以弥补行为犯的不足,又可以防止结果犯的滞后。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究竟是一个故意犯罪,还是个过失犯罪,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企业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间接故意,但有时也存在着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的可以处罚,间接故意的则没有相关处罚规定。

  因此,有专家建议,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为两款加以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足以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公私财产或者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过失实施上述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的规定,既解决了危险犯的处罚问题,又明确了故意犯罪可以构成本罪,基本做到罪刑相适应。

  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则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持这种观点的专家认为,调整为行为犯后,可以消除本罪在罪过形式方面的争议。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通常认为是过失,但也有人认为是故意,还有人认为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如果改为行为犯,罪过的认定就不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只要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可以定罪。罪状修改后,罪名可以相应地改为污染环境罪。

  引入严格责任制度

  明确因果责任推定

  对于已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违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否可以采取严格责任,用刑罚惩治?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支持和反对两种对立的观点。

  何谓严格责任?即行为人如果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处于法律规定的状态中,或导致了法律否定的后果,司法机关无需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否存在过错,即可推定其存在过错而要求其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因此,严格责任本质上是免除起诉方证明被告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周洪波认为,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为严格责任未尝不可。在实践中,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虽然从理论上说,行为人超标排放污染物可能危及公私财产或人身健康,但要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会造成这样具体的危害结果有故意或持放任心态则是很难的。而许多环境污染事故案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直观、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要证明排放者主观上的罪过更难。如果不采取严格责任,就很难动用刑罚惩治。

  但是仍有专家认为严格责任要慎重。他们认为,严格责任会让人误解,没有罪过也可以定罪,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这也是法学界和司法界部分专家反对的理由。

  有专家建议,与其增加严格责任,不如确立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因为因果关系推定是客观上的问题,证明相互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可以看概率,概率高就有因果关系,概率低则无因果关系。

  赵秉志认为,必须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首先,应将这种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仅仅适用于环境犯罪行为。其次,危害环境的行为和危害结果都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第三,环境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这种因果关系虽然难以从医学和药理学角度加以直接证明,但是可以根据动物试验及大量的统计数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高度的盖然性。第四,此处的推定只是对行为和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推定,绝不是有罪推定。第五,在适用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时,可以具体考虑将外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环境或者公害犯罪的医学因果关系理论引进过来。

  增补环境犯罪罪名

  加密刑罚惩治之网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此条规定列举危险废物表述有问题,必须修改。在这一条款中主要规定了"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等类物质禁止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此条中的"有放射性废物",大多数企业不涉及;所涉及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主要在医疗卫生机构,一部分生物试验室也有;所涉及的"有毒物质",多数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并不一定都有毒;条文中规定"其他危险废物",放射源本身并不都是废物。

  专家们普遍认为,《刑法》对环境保护规定的罪名数量较少,比较笼统。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例,此罪涵盖面较广,包括污染土地、水体、大气3个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同时却遗漏了一些其他方面污染环境的行为,如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因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可以进一步细化,同时进行一些适当补充和增加,形成污染大气罪、污染土地罪、污染海洋罪、噪声污染罪、电磁辐射污染罪等具体罪名,国外有些国家的环境刑事立法已有依环境对象的不同而分设不同环境犯罪的立法体例。

  针对当前环境违法"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冯卫国建议,取消目前环境犯罪中的无限额罚金制,在立法上明确罚金数额的裁量标准,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可考虑以行为人的经营数额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基准,采用倍比罚金制或限额罚金制,以便为司法适用提供具体标准,同时赋予司法人员在法定幅度内必要的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另外,可考虑借鉴国外立法,增设罚金易科制度,同时增设社区服务刑,以解决被判刑人拖欠、拒付或无力缴纳的情况。

  对环境污染行为屡"罚"不止的情况,多位专家要求增设"违反环境管理秩序罪",并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立法界定,如限定构成犯罪的排放数量、排放的次数等。可以参照偷税罪的立法,规定因违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废物,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实施的,即构成犯罪。

  根据单位犯罪的特点,有专家提出,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实行罚金制。污染行为虽然是单位行为,但是做出污染行为决策的是管理者个人,比如说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股份公司的职业经理人等对污染企业不拥有所有权的人,不对管理者个人处罚一定数额的罚金,则不能切实地惩戒相关责任人。

  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司长王振江提出,环境犯罪的范围不能过于扩大,应当对发达国家规定的各种具体环境犯罪罪名及其构成要件进行仔细的辨析,结合我国的实际做出选择,以避免严重违背普通民众的伦理认知水平以及阻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这一观点,多位与会专家们表示赞同,他们一致认为,刑罚力度的加强不是一味加重处罚、增加罪名,改变处罚力度只是为了严密法网。在对环境犯罪确定刑事责任时,仍必须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刑罚惩治与预防环境犯罪的功效。 

Thursday, March 5, 2009

万民请愿书:六里屯垃圾焚烧厂死灰复燃,我们不要当生物试验品

-----要求停建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或另行选址的

我们是北京市海淀区西北部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最近惊悉,在2007年国家环保部对厦PX项目和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勒令缓建之后,厦门PX项目已迁址漳州,而海淀区政府一年多以来,置众多百姓、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环保组织的反对以及国内外强烈的反响于不顾,居然再次启动上马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

为此,我们谨提出最强烈的集体抗议!重申最激烈的愤慨和坚决的反对!并再次向政府提出停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或另行选址!

一、国内外实情及专家委员的意见

有目共睹,垃圾焚烧产生二恶英和重金属,对人和物有巨大的危害。美国上世纪60代,30%的家庭垃圾以焚化处理,到了80年代下降到10%1992年,加拿大安大略省通过了焚烧炉使用的禁令;1996年北美洲五大湖区52个焚烧炉结束运作;德国、荷兰、比利时等欧洲国家也相继颁布了《焚烧炉禁建令》;到2000年,全日本已有4600座垃圾焚烧设施停止使用。即使是垃圾问题极为严重贫穷的菲律宾,也颁布了垃圾焚烧设施建设的禁令。早在2000年底,第五届国际政府间协商委员会会议就达成一致性共识:从长远考虑,废弃物焚化应被其它方式取代。因此目前国际上垃圾焚烧的发展趋势实际上是在萎缩之中,我国的50多座焚烧炉 ,不少一直未能正常运转,深圳、温州等地垃圾焚烧电厂均因为"不能正常工作"或"燃烧不彻底"而产生污染……

前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战略环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名誉主任曲格平,国家环保总局助理巡视员别涛,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章元,全国政协香港区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刘�强全国政协委员周晋峰等知名人士都明确表示垃圾焚烧教训惨痛,反对建造六里屯垃圾焚烧厂。这些有良知的人士如同当年呼吁保护北京文化古迹的梁思成,他们的声音如果被置若罔闻,数十年后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二、利益驱使死灰复燃:

很明显,当前还在硬着头皮坚持购买垃圾焚烧炉的正是那种隐藏着的利益集团。由于环保及其衍生出来的种种巨大利益,加之政府为刺激经济发展和发展环保产业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几乎在一夜之间,各有关部门和利益集团打着环保的旗号,盲目鼓吹"垃圾焚烧发电能代替填埋,实现垃圾减量还能减缓污染",却不管不顾垃圾焚烧所带来更大的危险而热衷上马,给害人的行为披上了"循环经济"的漂亮外衣。中国正在成为洋垃圾――垃圾焚烧炉的倾销地,个别政府部门难辞其咎,然而公众却要为伤害自己健康、贻害后代的项目买单!在经济危机的借口下,一些关停的项目借拉动内需,死灰复燃。

为了个别利益集团眼前的利益,无视数十万人的健康,牺牲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家园。海淀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在经济利益的诱惑驱动下,不仅未接受六里屯垃圾填埋场的惨痛教训,在填埋场源头选址不当的基础上错上加错,升级为双重环境污染。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后有将近一半的垃圾无法处理,仍需填埋。使得多年饱受臭味眼巴巴盼垃圾填埋到期的居民,不仅继续忍受恶臭无休止的熏制,又将被毒性更强、污染更严重的垃圾焚烧产生的有毒物摧残。这些垃圾焚烧产生的污染,数百年都无法消除。势必导致周边乃至更远地区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而且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更加致命。

三、法律法规是因个别人而定,却不因人民而定

法由人定,但这个"人"应该是老百姓,而不是违背职业道德擅自修改的个别人!

1999年,海淀区政府违法建造六里屯垃圾填埋场,为了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海淀区政府有关部门瞒报事实谎称:"方圆2公里范围内没有村庄,是较为理想的垃圾消纳场",然而实际上当时周边人口已达一万一千人。垃圾填埋场自投入使用以来,居民苦不堪言,一个近在咫尺的千人社区8年时间内70多人已确诊患肿瘤,其中47人死亡……目前,这一地区的生态环境非常脆弱,与六里屯垃圾填满场一墙之隔的还有西六砖瓦厂、路丰沥青混凝土厂以及2公里内的电子垃圾处理中心,这些企业已经造成该地区严重的大气、水源污染,至今仍未得到有效治理,环境容量再也不能承受任何重大污染设施的建设。

1995年北京市环保局京环保监督字[1995]179号文《关于将北京海淀区六里屯砖瓦厂取土坑开辟为垃圾消纳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中实事求是地指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在此地建设垃圾填埋场是不适宜的。"却又同时玩开了文字游戏"考虑到市有关领导曾原则上同意过",便违心地批准了这个项目。虽然在批文中虚伪地加注了些条件,但在后来实施中根本未去理睬。

国家环保部在2007年做出的关于北京海淀区六里屯焚烧厂环评报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更是明确载明:"有关部门也没有对垃圾填埋场周围的城市功能进行相应的规划控制,反而批准在附近接连新建了中海枫莲山庄、秋露园、百旺茉莉园等小区。使厂址周围的人口数量和环境功能发生了较大变化……"

随着海淀北部新区宏大的建设规划,十多年来六里屯周边又逐渐布满了众多社区和单位,有山有水的地理位置、丰富的人文景观、未来经济、人文发展的优良前景吸引众多企业投资和百姓花费毕生积蓄、或透支未来在此购房置业。海淀区政府十分明了,这里实际上已经成为典型的"城市建成区"。

20089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不得新建在"城市建成区",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中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城市水系的下游。

可是北京市授意的环评部门,却歪曲事实不顾六里屯地区"西北风"是主导风向的实际情况,在环评报告中按照需要写成"东北风"。欧盟和我国《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危险废物焚烧厂厂界距居民区应不小于1000"(后来修改为800米),而他们为了实现其集团利益竟然在未经充分论证的情况下修改为300米,并写进了地方标准。结果在"国内知名专家论证会"上遭到了赵章元研究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霍焕、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环境工程专家刘鸿亮,九三学社政协委员金幼菊等专家的坚决反对。但是在讨论没有通过的情况下,却急急忙忙地发布了。

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6月作出的行政复议中明确要求:"对六里屯焚烧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否准确、周边环境容量是否能满足需求、工程地质是否符合条件、二恶英排放是否会污染京密引水渠、周边环境敏感点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效等关键问题上,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与北京市环保局还需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应当在更大范围客观、全面、公开地征求公众意见,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以及"在完成进一步论证和在更大范围征求公众意见之后,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进一步论证过程和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报送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后应当公告,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未经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公告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然而在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决定公布长达近两年之久,一直尚未见到行政复议要求的任何行动,见到的却是《新京报》报道:海淀区政府两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加快推进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京华时报》报道:"大型垃圾场的选址不会有变动,尤其是高安屯、六里屯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基本不会再作调整";《法制晚报》报道:"本市今年内,将建成包括六里屯垃圾焚烧厂在内的4座垃圾焚烧处理试点"。

这分明是对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权威的无视,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必将激怒群众。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仍然滥用职权、片面论证、不正确对待民意。这属于政府管理人员严重的不作为或胡作为,应进一步追究责任。

四、违法强建带来的恶劣后果

在海淀区六里屯建垃圾焚烧发电厂,与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这一主题格格不入,违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该项目投资高达10亿,是大型垃圾焚烧发电产业链,使用寿命长达30年。对北京2000万人的生存发展和周边数十万人的生命构成潜在威胁,具备九宗 ""(罪):北京规模最大,距市中心最近,距居民区最近,距高科技园区最近,距重要军事单位最近,距自然文化遗产最近,距重点保护的京密引水渠最近,距地下水源头最近,距近期活动的地震断裂带最近。

六里屯地区在北京城区西北部,根据北京西北高东南低的地势特点,属上风上水,属于北京城市未来规划发展的"西部生态带"。因此在此地建焚烧厂无异于是对海淀乃至北京投毒!根据本项目环评报告计算"二恶英的最大落地浓度出现在下风向距烟囱1332米处",而距北京市重点保护的京密引水渠仅为1114米。而垃圾燃烧气体在方圆5公里内,必然产生不同程度的污染,顺风顺水的地势将波及更广,使北京西山地区独有的生态环境将受到不可逆转的破坏。下面列举一些重要目标并标注与垃圾焚烧厂的直线距离。(括号里的数字单位公里)

名胜古迹:该地区聚集着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皇家园林、名胜古迹、风景区和生态保护区,如百旺山森林公园(3.6),翠湖湿地公园(5),植物园(5.5),玉泉山(6),香山(6.6),颐和园、圆明园(7)等,这些是北京在漫长的历史积累中形成的文化遗产,不仅是北京人民、中国人民、而且是全人类历史文化的宝贵财富,当代人的责任只能是保护并流传下去,而不是以任何急功近利的借口,粗暴地进行破坏。

海淀区六里屯辐射地区科技、教育、文化等各方面资源充沛,科研院所和高校群体密集:

机关院校:永丰小学、永丰中学900米,理工大学分校(1.3),东方大学(1.6),西北旺镇政府(2),中关村二小分校(3.2),中央民族干部学院(4),农业大学(5),中央党校(6.4),国际关系大学(7.3),体育大学(7.7),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清华附中(9)等国内外知名学府。

部队医院:空军信息工程学院10米,总参某部(1.8),总参干休所、总参通讯部、总参三部、航天城、航天员训练中心、总装将军楼(2)某部队大院(2.6),总装备部(3),总参八局卫星接收站(3.5)309医院、国防大学(4.6),军事科学院(5.5)等重要的部队。

科研机构:用友软件园270米,中关村科技园区永丰产业基地、环保示范园、华为公司北京研究所1),航空材料研究院(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淀出入境检疫检验局(2.5),航空621所(3),邮电部地面卫星站接收与发射站(3.3),中国农科院药用植物研究所(3.8),软件园、百度公司、汉王科、IBM中国研究中心(4.4),林科院(5.3),上地信息产业基地、生命科学园、孵化园、联想电脑公司、北大方正、清华同方、三菱四通、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美国安那洛(中国)公司、海淀留学人员产业园(5.6),三元乳业(7.3)等高新技术名牌企业云集于此。众所周知,高科技企业特别是航天和生命科学研发基地对大气质量要求甚高,而本项目造成的大气污染物中的酸性气体和颗粒物,必然对高科技研发的工作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居民社区:西六建宿舍区30米,屯佃村60米,六里屯村100米,千秋花园200米,亮甲店村、碧水家园、颐和山庄500米,百万平方米的超大楼盘保利西山林语(1.3),百旺茉莉园(1.6),中海枫涟山庄、秋露园、夏霖园、春晖园、颐阳山水居(2),润千秋(4),百旺家苑、西山庭院、天秀花园(4.5),西山华府、百草园社区、菊园、梅园(5),竹园、博雅西园,麒麟家园、紫城(5.5),圆明园花园(6.1),博雅德园、领袖硅谷、上地MOMA、当代城市花园(6.5),御园(6.8),回龙观(7.3)等大中型居民区。所谓"永丰组团"就是通过对包括西北旺镇中心区在内的多个高品质居民点的建设,实现北部地区的宜居功能,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工作人员提供高品质的居住条件,改善北部地区的生态及居住环境。

商业餐饮:九头鹰、金百万、羊大爷等知名餐饮业为代表的餐饮一条街450米,方圆1公里百旺商城等商业餐饮星罗密布,稻香园国际会议中心(3)。

污染行业:六里屯垃圾填满场一墙之隔的还有西六砖瓦厂、路丰沥青混凝土厂以及2公里内的电子垃圾处理中心。

在这一区域内工作和生活的人口粗略估计有数十万人。并将陆续建设总后军职机关350米,凤凰城30栋塔楼两限房大社区700米,中直机关某局900米,总参干休所(1.8),首钢顺驰房地产(2),中船工业集团船舶系统工程部(2.2),亚洲最大的北大国际医院(3)……地铁4号线北延伸线已经确定修建,西北旺有一站(2),今后此地区将会成为聚集上百万人。

此外,该地区地处北京的地震带上,地质条件也非常不适宜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五、数十万条生命的呼声

强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客观上制造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海淀区政府一些官员竟然无所作为地责怪民众说什么:"建哪里都污染,你们说能建哪儿?"选址本来就是政府的职能,我们只知道应该建在远离人群的地方,作为花纳税人钱的政府主管部门,选了5年都没合适的地址,竟然选在人口密集区,只能说明选址不当,严重失职!

2005年,据BBC报道:

绝不会有所谓安全水平的二恶英!英国和比利时的调查研究发现,垃圾焚烧厂附近居民癌症患病率增幅200%--480%!平均缩短寿命12岁!英国诺丁汉爆发反建垃圾焚烧厂游行示威居民说:"我们必须结束疯狂的焚烧,并停止继续污染我们的最宝贵的资源――空气和水"。为什么要予以制止?焚化炉高污染和管理不善。它们有助于全球变暖。他们生产酸雨,其他废物包括有毒重金属,极其容易引发癌变。最有毒物质,如多氯联苯和二恶英只是现场测量,每年两次,因此,监测总体排放情况纯粹就是瞎估计!

就连英国这么发达的国家都对管理和技术没把握,我们一个正在发展中的国家又怎么能拿百姓的生命来试验呢?复建垃圾焚烧厂的消息捆绑而来对癌症的恐慌,使人忧心忡忡,不少周边居民和职工出现了忧郁焦虑等心理疾病,一些老年人已经病倒。

我们不要做垃圾焚烧厂的生物实验品,

我们的家不要做垃圾焚烧厂的毒气室,

我们不想让美丽的家园变成未来的坟墓,

北京的天空不要做垃圾焚烧厂的吸烟场所,

北京的地下水不要做垃圾焚烧厂的毒水池……

 

海淀区政府的形象缺乏公信力,因腐败入狱的周良洛遗风犹存,当年垃圾填埋场的弄虚作假,在垃圾焚烧厂的问题上根本不听大多数专家的和群众意见,不顾居民死活,叫停的强行再建,审批过程暗箱操作;居民去政府反映情况拒不接待;公众了解信息不透明;公众参与走形式,调查的真实性有嫌疑……这些作弊的种种行径引起公众的质疑和愤慨。这样的政府办事机构,公众很难再信任!!!因此民众对海淀区政府的垃圾处理技术和管理严重不放心!这一切难道也要象"三鹿事件"那样,让人们付出生命代价的惨痛教训之后,再进行纠正吗!

2007年千余人到国家环保部请愿,宣布缓建以后,居民代表又多次上访有关部门,发了无数反映问题的信,0711月,居民从非公开渠道得知海淀区市政管委,将要召开关于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专家论证会的消息,向海淀区市政管委提出了要求预先告知论证会时间和地点,以及派代表参加等要求,但时至今日,还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答复。直到2008年底还前往北京市政府接待室10次,达数十人。但至今为止没有一个政府部门给我们答复或召集大家开一个听取意见的会议,媒体大多也不敢报道。迫使我们没有说话的正常渠道,政府也听不见我们的民声。居民自发的聚集商量,物业不提供场所,受到公安的旨意要上报……使公众参与环保维权的步履更加艰难!

当前经济危机的大潮席卷了世界各个角落,苍生百姓大多为自己的生存和生计而昼夜忧思、寝食难安。现在又要面临六里屯垃圾焚烧厂再建一事,更加人心不安。连我们的基本生存环境都受到威胁、连我们的生命安全都不能保障,我们只有不惜以生命为代价保护我们的家园。我们无意和政府对着干,反对垃圾焚烧并不是反对政府,而是帮助政府修正不符合民意的决策。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和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说:我们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2009年全国两会的主要议题是"民生",希望主管部门能够倾听和尊重民意:

为了居民和子孙后代的身心健康,

为了北京市宝贵的水资源不被污染,

为了北京弥足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不被破坏,

为了北京海淀高科技产业健康发展,

彻底停建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另行选址!环境不可再生!救救海淀!救救首都!救救子孙后代!

2009 2

以下附周众签落款周边单位(文件太大如果需要另附)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部企事业单位和居民

邮箱:liulitun@gmail.com   

电话: 13401188469 (最好短信)

 

六、附图、附件

《垃圾焚烧厂与周边环保敏感目标距离地图》

《上海江桥垃圾焚烧炉与居民区》

《二恶英病图》

《要求停建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公开信》

《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错误的说明》

《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厂维权大事记》

《众多媒体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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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上海江桥垃圾焚烧炉,日处理量仅1500吨,距居民区500米,成为他们的心病。而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日处理量2500吨,建成后比它大得多,并且距离人群更近。cid:image003.jpg@01C99DC1.FB596AC0cid:image004.jpg@01C99DC1.FB596AC0

乌克兰总统尤先科二恶英中毒数月后引起面部巨变。

 

举报函:支部书记工作时间聚赌

上级领导:

我是画水镇画溪村五村村民章振东,在200932日下午4时,我向画溪信用社贷款,应该向画溪信用社出示个人资产情况证明,需要画溪村民委员会盖章。我到画溪办事处,女村官办事员告知我需要向镇干部任五村支部书记王国兆签字才能办理。然后女办事员帮我打电话给王国兆说明事由。而王国兆得知是我,推说明天来办。

我得知,王国兆在办事处王加洋的办公室。我找到王加洋办公室,见门已反锁。我透过玻璃窗户,看到王国兆等四人正在赌博,我在门口叫了数分钟,王国兆才来开门,把我的资料签了字。王国兆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应为民办事,为党树荣。竟敢在工作时间在办公室内聚众赌博,藐视党纪国法。

特恳求上级领导管一管此事,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章振东

200933

Wednesday, March 4, 2009

韦东英:我的错,还是警察的错

(编者按:下文是浙江萧山韦东英的遭遇,她曾多年反映举报当地的污染问题,央视东方时空为她制作过《人物专访 韦东英-环保卫士》的节目。

2008年末,村里的干部与韦东英发生冲突后,首先动手殴打了她。但是,地方派出所民警在做笔录时,却利用韦东英不了解法律程序,在做笔录时只记载了对她不利的部分,并诱使她在笔录上签名。导致韦东英被行政拘留。

下文是韦东英在行政复议失败后撰写的事情经过。)

 

我叫韦东英,是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坞里村人。

2008年的6月天下大雨路上积水,冯建仁叫人把水放入我家鱼塘,我不同意放水。放水的人说一切后果冯建仁会承担。我鱼塘里的鱼被冲走,我的鱼塘在前任书记与我协商用我家屋前十米的道地拿出三米来做进出路,用我家旁的空地做交换,后来我们夫妻二人就自己挑出池塘。养上鱼已有十余年。

大约在两三年前,因村里大约有一亩左右的排水沟被村民戴阿泉非法占用。冯不敢去动戴阿泉的非法占用的地 。就在我的自留地和池塘里打桩。我不同意。冯建仁就叫附近的村民作证。量我家的地和戴阿泉的地谁家的地多就拿谁家的地来做排水沟。地是都量过了排水沟没来做,因这事我和我的丈夫曾多次到村里反映,就没人理睬。之所已发生冯建仁叫人放水到我家鱼塘把鱼冲走。我到村里叫他赔鱼 他不理睬我理由是地是集体的他没叫我养鱼,我说你不赔我回到你家去也要你赔。冯建仁说如果我到他家去打断我的脚是咄咄有余的。听了这样的话我那天晚上就到他家叫他打断我的腿。那时就到他家去过一次。并非是多次。     

后来我丈夫到南阳镇司法出反映,也没结果。冯建仁反而在造谣 说已有6000元钱赔给我。之所以我在2008128日,我到他家去叫他赔鱼。刚到他家的围墙门外他的围墙门是关的,我敲门,开门的是冯建仁我叫他赔鱼时。是他先骂我并说我的鱼塘是集体的,又是他先动手推我。我也回他说你这里也是集体的,谁叫你打围墙门。我站在那里不动说:你不是说要打断我的脚你尽管打好了。我还是不动。他又推我并用大力一把把我推到大约有四米远的对门围墙碰住。后来我才气愤地捡起一快破砖头朝他扔过去。扔对他的右肩,后来他就扑过来把我的手扭住,再把我摁倒在地,我不能动弹,挣扎了好一阵我的右脚才能动。就用右脚打他的脸又踢他的裆部,如果我不踢他将被他摁死在地。后来他又拉我的左脚的裤脚,大约拉出五寸长,弄掉我的鞋子我看见他在拉我的裤脚,后来我说他你拉我的裤脚干嘛?你这个流氓胚。你想强奸。他才松手逃进家里。如果我不这样说我也许被他打死。

后来我打电话给我们的村书记说了刚才发生的事。也打电话给我的丈夫邵关通。也许是冯打电话给南阳派出所。南阳派出所人来了,冯走出来,我的丈夫邵关通和冯建仁又打起来,南阳派出所把他们两拉开。南阳派出所叫我到派出所把事情处理好,我坐警车到南阳派出所。他们叫我在休息间里稍等。我的丈夫邵关通也骑电瓶车到南阳派出所,等了一阵看见冯从接待室里走出,派出所的轿车送他走了好一阵,我就问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你们到底要我等到什么时候?他们说快了,就这样我等了一个小时零四十分,一个号码为16996的警察来对我说:"韦东英你今天又在吵架。"我说:"我的人都要给他打死了。"就我这样说,16996大声说:"你给我走过来,"因我的脚和冯打架时他把我的脚打瘸了,走得很慢,我说:我不是走过来了,我等你那么长的时间,我慢一点你就难过?后来他说我喉咙响。邵关通说:"只许你喉咙响?"他就不说了。等我走过去,他就一把我拉进审讯室的审犯人的椅子旁把我摁住说:"坐好。"我就转身走了出来并把我的裤子脱给他们看说是冯把我打伤了,你们叫他录口供是在接待室,给我录口供在犯人间,是他先动手打我,我反而成了犯人,你们不公平,我不要你们出理我自己去找公平的地方去处理。就这样我走了出去,被四个警察拖住就打,我的丈夫邵说他们打人,他们说没打,并叫他走开。关通要来帮我,不给帮就把邵关通关起来。后来就把我拖进休息间又打我,一个号码为16116用手拷把我拷住。我说:"你们用手脚打我要累你们的,何不用电击棍来把我打死,他们说没打,我会去验伤的,我就不相信中国有十三亿人,如果十三亿人都帮你们我没话说。16996叫我适可而止。我只有一肚子的气,午饭时他们给我吃饭我也不吃。

下午,给我录口供时,录口供的人把他写好的口供给我看我说他的字我不认识,叫他念给我听我发现他没把冯用拳头打我没写,我说他时他说;"说过我们听过是一样的,写与不写没关系。"

到了下午天将暗时,他们给我取指纹时才给我解开手拷。并拿一张纸叫我签字我看了全是我打冯的字,我拒绝签字说是他先打我。我没打他他一个男的如果不把我摁在地,我怎么会踢他?那你们为什么不把他摁我在地也写进去。他拉我的裤子你们也不写。天暗了他们放我的丈夫回家了,我对我的丈夫说他们要拿我去拘留。叫他明天到纪委去说。天黑了一阵,我问看住我的人现在是什么时候了,他们说是六点多了,我说我肚子饿了,我要吃饭。看管我的人说:"吃饭?我们都还没吃咧。"过了一阵他们把我送进了萧山拘留所。

   到了萧山拘留所,我说我要验伤,没人理。我说我还没吃晚饭,也没人理。俗话说:"皇帝不饿杀头人。"我也不知我做了什么事比杀头还厉害?弄得饭都没吃。我的头很痛,我叫同在拘留所的人。

帮我看我头上是不是有苞。有一个人说我头是有苞。第二天我在擦身时发现我身上和手脚都有淤伤和抓伤。在拘留所的五天里,我的脚不能走医生给我开了五天药的止痛药。

1213我在萧山就打萧山的110报警,公安局的人叫我先到医院看是什么病,等星期一再来反映也不迟。我回到家时,村里的人对我说我被拘留的第二天南阳派出所才到村里调查。因13号和14号是双休日,15日我到萧山公安局的督察科去报案。又到萧山区政府去行政复仪,因我材料没写好叫我把材料写好再拿到区政府。我回来写好了材料,16日把材料拿到区政府。

17日下午,南阳派出所才把邵关通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拿给邵关通,是什么原故十日已作出决定要过一个星期才送给邵关通?这个日子正是我去要求灰复行政复仪之后?因为冯建仁与邵关通发生冲突时南阳派出所民警在场,事后根本不需再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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