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2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王秋实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家住朝阳区万象新天小区的业主杨女士,不堪忍受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的臭味侵袭,将市环保局告上法庭,质疑该局审批违 法。昨天海淀法院做出一审裁定,法院认为,杨女士的住处距离垃圾焚烧场有2.5公里,超过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规定的800米,因此裁定驳回了她的起 诉。
杨女士称,她在2006年入住万象新天小区,此后一直受到不明来源的烟气和臭味的侵害,不敢开窗通风,夜里经常被呛醒,严重影 响了正常生活。后来她才知道这些污染物来自附近的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4年来,该垃圾场一直使用市环保局颁发的临时许可证试运行。去年11月9日,她向 北京市环保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核发临时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焚烧场历年检测数据及提交次数。但北京市环保局的回复中对后一项数据只字未提。今年1月 7日,杨女士再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月23日,环保局仍然没有回复此问题。
"既然受理了我的申请,就应该公开相关信息",杨女士 认为,如果环保局根本没有这些信息,也应该向她说明,而不应该回避问题。而根据国务院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领取有效期为5 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市环保局已经连续9次颁发了有效期为半年的"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属于审批违法,为此,她请求法院判决环保局向她公开高 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从试运行以后,每次换证提交的检测数据及检测次数,以及颁发临时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文件。
庭审中市环保局代理人 称,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因设备测试,各项数据不稳定,不具备监测条件,所以环保局没有要求其提供监测数据。此外他们称杨女士的住处距离垃圾场大约有3公 里。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 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处置场选址应与这些区域距离大于800米。但杨女士居住的万象新天小区距离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约 2.5公里,这一距离已经远远大于800米,因此环保局对杨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进行答复以及如何答复,对杨女士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杨女士 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
听到判决后,杨女士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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