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保局日前初拟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稿),希望能列入四川省2009年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计划。
省环保局人士介绍,现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是1997年制定的,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2008年进行了修订,使得《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更加急迫。
据了解,条例从2006年准备修订至今,环保部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目前,修订稿已基本成形,其中呈现的亮点也较多。
修订稿明确由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当地县级政府负责处理。
我省过去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发布存在着职能部门多头监测、多头发布的问题。修订稿提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地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并同意发布水质信息。以从法律上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中的部分扯皮问题。
农药车侧翻、企业排污不慎失控……这些事件若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社会影响将不容低估。虽然类似难以预料的环境突发事件在我省很少出现,但仍需做好 准备。修订稿提出,增加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处理的规定。据了解,修订稿将增加一章内容,专门对应急处理做出具体规定,内容包括出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应 急处理的责任、方法、要求、保障机制等方面。
根据目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修订稿提出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强 化。如: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现行条例规定的处罚5000元至10万元罚款,修订为10万~50万元的罚 款等。 (成都商报祝楚华) (来源:四川新闻网)
Monday, November 16, 2009
四川立法保护饮用水水源 罚款上线将升至50万元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