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塘港开发区滩涂养殖污染纠纷案,日前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被告中晨能源仓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83万元,从而这起在当地产生了很大反映的海事污染案告一段落。
1997年,河北省乐亭县虾农在京塘港西部乐亭县域内的浅水海域粗放养殖对虾,养殖面积6560亩,虾池133个。养虾用水全部取自三孔闸水道和祥予道西侧的新建三孔闸水道。同年4月底,位于虾池西侧的唐山中晨能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晨公司)进行建港吹填作业,排入海中含有大量泥沙的海水,在潮汐的作用下污染了原告51户虾农养殖取水的水源。6月11日,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监测站在养殖取水处进行多站位水质监测,结果表明:除一站位无机含量正常外,所有站位悬浮物、溶解氧、化学耗养量、无机磷、无机氮、石油等监测项目均出现超标现象,尤其以悬浮物超标最为严重,最高超过国家海水养殖标准2635倍,较轻部份也达到53倍以上。原告养虾取用该水源后,对虾活动异常,并不同程度亡。7月21~23日,唐山海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乐亭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结果为:对虾死亡80%以上的约占50%,死亡一半的约占30%,未死亡或少量死亡的约占20%,虾池总投入255.84万元。政府邀请的专家论证组认为:受影响的水环境溶解氧降低,浮游植物减少,使部分对虾抗逆能力下降,病菌危害加剧,水源环境悬浮物超标系港口吹填施工和虾农不科学养殖方法双重因素所致。经管委会协调未果,原告于1998年1月14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向天津市海事法院对吹填施工单位中晨公司提起诉讼。
在审理中被告称:他们是经海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下,购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吹填造地兴建液化气码头的,是在海港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有问题应由政府承担。原告在对虾养殖管理上不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其损失不应保护。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前述的基本情况后,进一步查清:虾场放苗初期采取不放饵或少放饵,不排水只加水的管理办法,自当年6月中旬开始对虾不同程度出现死亡。到调查时为止,对虾死亡80%以上的占调查水面的约50%;死亡一半以上的约占30%;未死亡或少量死亡的占20%。7月,约2000亩虾池补放二茬虾苗,新补虾苗未发现大批死亡现象。该虾池直接投入费用一般为每亩390元左右。涉及到6560亩虾池,总投入为255.8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当地合法养殖的虾农,并得到管理部门批准认可,其对虾养殖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做出的调查报告,可作为原告直接投入部分的损失依据。该法院认为:原告未按科学方法进行水质化验、搞好水质管理,使被污染的水源进入虾池,应负一定的责任。被告中晨能源仓储有限公司在吹填施工过程中措施不当,产生的污水污染了原告的养虾水源,对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故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7.6万余元及利息。被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并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主持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中晨公司给付51户虾农83万元。从而这起在当地产生了很大反响的污染案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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