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anuary 7, 2010

甘肃省肺癌发病率居全国首位 大气污染严重致病

在所有人谈癌色变的时候,又有谁知道肺癌已经成为了癌症中的第一杀手?昨日是世界气象日,大气污染导致呼吸系统病变成为热门话题。  

  我省肺癌发病率居全国首位

  在昨天的世界气象日,省气象局局长张书余透露一个惊人的数据:我省癌症死亡率上升趋势更加明显,比全国平均死亡率高出56.02%,其中肺癌发病率居全国之首,而城市比农村平均高出大约20%,而大气污染是导致肺癌产生的重要原因。据了解,由于城市热岛环流的存在,导致空气中污染物不易排放出去,造成严重的污染。随着以城市为中心的大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每年平均约有200万未成年人死于空气污染。据统计大约有40%的死亡是在气象条件不正常的情况下发生的。

  肺癌排我省癌种第一位

  去年10月全国肿瘤登记工作暨学术年会给出一组数据:2005年兰州市共登记恶性肿瘤3264例,兰州市五区中恶性肿瘤发病率西固区最高,为208.5/10万,安宁区最低,为150.5/10万。而在各类癌种上升趋势中,肺癌上升了337.98%,比以前的数据翻了三番,在所有癌种里排名第一位。省肿瘤医院呼吸内科主任杨磊介绍,我省恶性肿瘤死亡趋势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城市恶性肿瘤死亡率明显高于农村。

  戒烟是防癌的第一手段

  "不是危言耸听,我们呼吸的空气中,漂浮着无数的颗粒,而这些颗粒就是致癌的重要因素。"杨磊对西部商报记者这样描述着。据他介绍,我省金昌、白银等污染严重的城市,肺癌的发病率要高于其他城市。而从数据来看,污染较重的兰州市西固区肺癌的发病率最高。

  如何在最大限度上预防肺癌的发病?杨磊表示,首要的问题就是戒烟。因为烟草中还有4000余种物质,而其中大部分都是有害物质。其次,就是要改进食物的烹调方法和改变部分饮食习惯。在家庭做饭时,保持厨房空气的通畅,避免厨房空气污染。在装修、建筑材料污染空气后,要将污染的空气进行通风,避免人体吸入。(杨智勇)

 

Wednesday, January 6, 2010

广东南海欲上马焚烧污泥项目遭邻市反对

2010-01-05 04:37:41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广州) 跟贴 34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近日,广东南海欲上马焚烧污泥项目遭邻市高明反对。有网友认为,"去年南海发电一厂扩建三期工程事件还未平息,江南发电一厂又要筹建污泥焚烧项目,处于下风向的高明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将因为这些临江而建的电厂而严重下降。"

大洋网-广州日报15日报道 继南海发电一厂扩建三期争议事件之后,与高明中心城区仅一江之隔的江南发电厂近期筹建的焚烧(掺烧)印染污泥项目又遭到网友的质疑。昨日,南海区环保局回应称,该项目仍处于环评阶段,尚无最后定论。

高明环保局表示,若该焚烧污泥项目上马,将会对高明区造成较大影响。为此,高明区近期将就此事与南海区交涉,并希望近期前往江南发电厂进行项目的实地考察。

网帖爆料:

焚烧污泥项目排放二恶英

去年1214日,网友"jiyi"通过高明网络投诉系统,向高明区环保部门反映了南海江南发电厂拟上马污泥焚烧项目一事。

该网友称,该项目于2010年启用五台循环流化床锅炉用于焚烧工业污泥。焚烧工业污泥将向大气排放二恶英、氮氧化物、硫化物及铅、镉、汞、铜等物质。"这将对南海西樵及高明居民特别是太平周边数万居民的健康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

1221日,网友"春日尤寒"也就此事在高明论坛发帖,并引起了网友们高度关注。有网友认为,"去年南海发电一厂扩建三期工程事件还未平息,江南发电一厂又要筹建污泥焚烧项目,处于下风向的高明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将因为这些临江而建的电厂而严重下降。"

高明环保局:

项目距高明仅2000多米

对于网友们提出的质疑,去年1231日,高明区环保部门便在网上发表了《就南海江南发电厂拟上马污泥焚烧项目对市民的回复》的帖子。该回复称,经 向南海区环保局了解,南海西樵太平江南发电厂确实正在筹建上马焚烧(掺烧)印染污泥项目,该项目现正处于讨论阶段,但已委托华南环科所进行项目评估,未报 送南海区环保局审批。据了解,华南环科所正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已进行过相关实验。

昨日,高明区环保局副局长蔡子强介绍,南海西樵太平江南发电厂位于高明区的东面、南海区西樵镇西江岸边,与高明区中心城区仅一江之隔,距高明区政府 仅约2000多米,正处于区域主导风向(夏天为东南风、冬天为东北风)的上风向。虽然具体焚烧量暂时未知,但高明环保部门认为,其排放的污染物大部分排入 高明区范围,"若该焚烧污泥项目上马,将会对高明区造成较大影响。"

南海环保局:

一定慎重考虑项目审批

据了解,高明环保局就该项目的相关情况上报佛山市环保局及高明区政府,同时致函南海区环保局反映高明市民的意见,提出要慎重考虑对该项目的审批要求。

高明环保局还提请高明区政府就该项目与南海区政府沟通联系,并向上级市政府反映高明区群众对该项目的反对意见。

昨日,南海区环保局副局长杜剑波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江南发电厂污泥焚烧项目仍处在环评阶段,尚无定论,但环保部门一定会慎重考虑对该项目的审批。

实施关键

二恶英排放是否达标

昨日,记者在调查中找到了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在网上公示的《南海江南发电厂有限公司锅炉掺烧10%印染污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次公告)。

该份《报告书》称,该技改项目运营后会产生一定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等大气污染物,运行时会产生一些噪声,项目还将产生一定量的生产废水和 生活污水与一定量固体废物。《报告书》认为,目前,唯一制约该项目实施的因素就是其环保方面能否达标,尤其是二恶英等高毒性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是否达 标。

昨日,记者与南海江南发电厂有限公司及控股公司佛山市南海景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但相关人士要么表示不知情,要么电话无人接听。

南海污泥焚烧项目

日焚烧污泥超900

南海江南发电厂有限公司锅炉掺烧10%印染污泥(含水率65%)技改项目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部太平圩江南发电厂内。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该项目完工后,南海区污水厂污泥掺入煤粉后,即可通过焚烧污泥就能发电,泥渣则将变成砖头原料,实现循环利用。为此,江南发电 厂拟投入1.5亿元建立南海全区污水厂污泥循环利用处理中心。该工程有望于年内完成项目前期工程,计划2013年建成后日处理焚烧污泥900吨以上。

江苏省大丰电池企业污染 致51名儿童血铅中毒

 位于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的河口村共有16岁以下常住儿童132人,其中110人最近接受了血液检查,根据13日该市政府对外宣布的数字,他们中有51人血铅含量超标。大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孙杰表示:将对患儿实施妥善治疗,责令企业限期搬迁,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成立调查组,实施责任追究。
    
    
  根据大丰市政府公布的调查结果,距离河口村村民住房最近处仅50米的电池生产企业大丰市盛翔电源有限公司是污染的源头,这家企业已被勒令停产。当地政府称已着手组织河口村全部儿童进行体检,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调查处理责任人。    
    
  记者于5日赶到河口村现场采访。村民周翠玉告诉记者:200910月,她1岁多的孙女顾玮玮开始吃不下东西,当听说同村有别的小孩检查出血铅超标后,他们十分恐慌,在1127日约了46户邻居带孩子一起去上海儿童医院、上海交大附属新华医院集体做了检查。结果发现血铅超过每升60微克的孩子有37人,其中超过每升100微克的二级、三级铅负荷状态的有22人,不同程度铅中毒的占送检儿童的47.8%
    
    
  周翠玉说,顾玮玮当时的血铅含量为每升178微克,在所有孩子中不算最高,最高的指标超过每升300微克。即便如此,医生也认为这种状况对孩子的身体发育、记忆力都有影响,要求给她吃特殊配方奶粉,一直吃到6岁。
    
    
  记者了解到,大丰市盛翔电源有限公司是20069月经有关部门备案、审批同意建设的,20073月建成投入试生产后,还通过了环保"三同时"验收。但在20091120日,环保部门监测到该公司排放的铅尘当中部分指标超标一到两倍,随即要求其停产整顿。1124日晚,大丰有关方面对盛翔电源有限公司实施供电限制,强令其停产。
    
    
  据介绍,"血铅事件"发生后,大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后8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形成处理意见,并迅速成立河口村儿童血铅超标问题调查组。

Saturday, January 2, 2010

中石油油管泄漏柴油流入渭河 河水柴油味

Around 100 square meters of diesel from SINOPEC leaked out into the branch of Wei He river. According to the authority, it didn't affect the water while reporters could smell the diesel from the water.

据《华商报》报道 中石油公司兰郑长成品油输油管道渭南支线20091230日凌晨发生柴油泄漏,约100立方米柴油进入渭河支流赤水河。在相关部门的努力下,目前,此次泄漏未对黄河水质产生影响,赤水河和渭河沿岸的水质也符合饮用标准。

油管投产不足一天

20091230日凌晨,中石油公司兰郑长成品油输油管道渭南支线华县赤水段地下管道发现有柴油泄漏。

中 石油公司兰郑长成品油输油管道渭南支线建设完工于20096月,20091229日晚上开始投产,1230日凌晨215分就发现管线压力异常。 经中石油公司兰郑长成品油输油管道项目部排查,柴油管线渭南分输站出站约2.75公里处发生泄油,泄漏点位于华县赤水镇赤水村赤水河边,距河岸约40米, 距地面6米深,距赤水河入渭河口约3公里,赤水河入渭河口距离渭河入黄河口约70公里,泄漏点周围近20平方米的麦田受到柴油渗漏污染。

100立方米柴油泄漏

事件发生后,中石油兰郑长成品油管道项目部立即停止输油,并于20091230日凌晨250分找到漏油点。当日下午1时许,漏油点被成功封堵。

调查人员经过走访赤水河沿岸渔民了解到,20091230日至31日,赤水河河面未发现漂油现象,201011日,河面出现了柴油污染现象。渭南市环保局介入调查后,得知此次事件中泄漏柴油量为150立方米,仅50立方米得到回收,其余约100立方米泄漏。

据了解,泄漏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做出了"请环保部门协助、指导有关方面,采取周密措施,处置泄漏和污染,严防进入黄河,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批示,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也要求"严防死守,不能污染黄河"

20米河道暂时改道

2日下午5时许,在事发地华县赤水村赤水河边,泄漏事件发生3日后,这里的空气中仍弥漫着浓烈的柴油味儿。

赤水河西侧,挖掘机已在河边开挖了一条便道,据现场工作人员说,因为事发地的河段附近土壤已被污染,为了不让污染继续,这里计划将赤水河这一段约20米河道暂时改道,让上游的水绕开这一段继续向下游流淌。记者从河里掬起一捧水,仍可闻见柴油味。

12道隔油障收漏油

事发当日,中石油兰郑长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使用大型挖掘机及人工配合对受漏油污染的土壤进行开挖,将部分污染土壤拉运至华县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对其余土壤先晾晒,待油品挥发之后,再回填复垦。

事发后,中石油领导和专家已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紧急从各地调集多支专业队伍和大量应急物资、设备、机具和当地政府一起实施抢险,以减少和控制漏油,防止污染扩大。此外,还在赤水河及渭河下游设置了12道隔油障、围油栏等设施,收集处理泄漏油品,控制漏油扩散。

黄河水质未受影响

与 此同时,渭南市环保局立即启动环境监测应急预案,有700多人投入到抢险工作之中。201011日下午4时,省、市监测站在赤水河及渭河设置了7个断 面开始进行每两小时一次的取样监测。据渭南市环保局总工王建忠介绍,2日,每两小时一测已经变成了一小时一测。根据检测结果分析,目前尚未对黄河水质产生 影响,赤水河、渭河沿岸的群众饮用水也在合格的范围之内,事故污染还控制在渭河河段内。

昨晚,记者了解到,经对漏油点开挖检查,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第三方施工破坏所致。

 

Monday, December 21, 2009

陕西凤翔血铅事件11人被处分 政府被令深刻检查

SUM: 11 local governors from Changqing town in Baoji city Sanxi Province received Communist Party discipline punishment after a astonishing incident which 615 children found lead in their blood over alarm level. This lead poisoning incident was caused by a local metal smelt company and lack of environment informant implementation. Up until now, the 11 governors' name are not published, according to the Baoji Communist Party Discipline Committee, saying needs more days to disclosure that due to the procedure problems.

近日,陕西宝鸡市针对今年8月发生在凤翔县长青镇的"615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的责任追究有了结果,凤翔县委、县政府、长青工业园管委会、宝鸡和凤翔环保部门等单位和部门的11名领导干部受到党政纪处分。

  今年8月,凤翔县长青镇发生615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宝鸡市委、市政府派出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问责调查。调查认为, 凤翔县委、县政府和长青工业园管委会未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能按期组织对东岭冶炼公司卫生防护范围内的村民实 施搬迁。市环保局、凤翔县环保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重点污染企业东岭冶炼公司及周边环保问题监管不到位。东岭冶炼公司在卫生防护范围内村民未搬迁的情况下 从事铅锌冶炼,是引发长青地区部分儿童血铅超标的主要污染源。

  这一事件,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危害,并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有关规定,经宝鸡市纪委、市监察局研究并报宝鸡市委、市政府同意,决 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另外,东岭冶炼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已被免职。宝鸡市委、市政府责成凤翔县委、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并采取得力措施,积极稳 妥地做好长青地区维护稳定和村民搬迁等后续工作。责成环保部门对东岭冶炼公司铅锌冶炼中违规排放造成污染的问题,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日前,宝鸡市纪委通过当地媒体发布了"凤翔血铅事件"11名领导干部受处分的消息,但未涉及具体人员名单。有关人员表示,因为程序的问题,具体人员名单公布还需时间。

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情况的通报

SUM: This is a briefing from All China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ederation, a Go-NGO who won 2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s. In this briefing, ACEPF claims for promoting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etc.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要求,中 华环保联合会自20095月开始在江苏、贵州两地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以环保社团组织的身份作为原告主体分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 诉讼。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 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是我国第一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已审结。

  一、案情简介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2009518日,我会收到江苏省江阴市朱正茂等80多位居民反映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的投诉。随后我会联合志愿律师多次赴实地调 查,认为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江阴市黄田港口从事铁矿石(粉)作业过程中产生铁矿粉粉尘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并将含有铁矿 粉的红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冲洗排入下水道,经黄田港排入长江,影响附近居民饮用水安全。同时,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 生活。

  基于以上污染事实,为维护居民自身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朱正茂代表周边居民与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共同原告于200973日向无锡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污染威胁。

  无锡市中院76日正式受理该案,当日我会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停止环境污染行为。77日无锡市中院对被告江阴港集装 箱公司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污染侵害行为。无锡中院于86日召集原被告双 方进行听证,并责成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案件未审结以前,采取切实可行方案和措施,迅速改善环境质量状态。为此,江阴港集装箱公司进行全面整改,彻底封 堵污水排放管口,调整风向作业时间,减少粉尘对周边居民的污染。同时,对周边紧邻河道进行了清淤,改善了水体质量。

  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采取上述环境治理措施后向无锡市中院申请调解处理。

  916日,无锡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原告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申请调解的理由,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公益诉讼案告罄。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

  2009525日,我会接到贵州省清镇市群众匿名举报,称在位于清镇市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一未完成全部建设的冷饮厅加工项目,对百花湖饮用水源构成潜在威胁。我会随即联合志愿律师赴实地进行多次调查,发现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

  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于19941114日将百花湖内一处宗地出让给李万先,规划为建设冷饮加工及宿舍、办公区。在签订的GF―94― 100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在19951115日以前竣工,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 理由的延期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一年的,由甲方无 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但时至我会调查之日,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直未履行职责收回该块土地。

  根据调查事实和合同记载,我会认为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已于多年前就具备了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的条件,但该局并未依法履行职责。

  78日,我会委托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送律师函,建议其收到律师函后十日内,依法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以消除该建筑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但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仍未如期履行职责。

  727日,我会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回与李万先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中位于百花湖内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百花湖的环境不受侵害!经审查,贵州省清镇市法院于7 28日决定立案受理。

  828日,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报请清镇市政府作出《关于无偿收回清镇市百花湖冷饮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同时注销该块土地使用权证。

  9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我会以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收回第三人土地使用权决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被告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在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后,已作出收回第三人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中 华环保联合会撤回起诉,并作出行政裁定书。

  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的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均是在设有环保法庭的人民法院(一起在基层法院、一起在中级法院)进行的,也正是这些人民法院本着积极 响应党的十七大 "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 开拓创新设立环保审判庭和环保法庭,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拓展,将环保社团组织列为原告之一,从而使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有了客观基 础,这正是以上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得以成功受理和审结的先决条件。

二、 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环境利益免受污染和破坏,与案件诉讼请求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单位(含法人、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 个人,依法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者依据违法或者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可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事件持续高发,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凸显的情况下,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实现司法保护 环境的有效途径。中华环保联合会立足于维护公众和社会的环境权益,作为社团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这两例环境公益诉讼顺利立案、审结,突破了《民事诉讼 法》、《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直接利害关系"的严格限定,实现了我国社团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从而为推动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 实践基础。

  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从受理至结案均在三个月内完成,诉讼目的均已达到,有效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为环保社团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做出了实践样板。其作用和意义是多方面的:

  (一) 依法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

  环保社团组织是以实现环境公益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非政府组织,因此在诉讼意志上很少会受到干扰,更愿意主动提出公益诉讼,使环境违法者付出 法律代价。此外,环保社团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是最公平、最公正、最有代表性的,既可以帮助政府和国家起诉环境污染者,也可以帮助民众和弱势群体起诉污染肇事 者,将其绳之以法,或对环境进行修复补偿,实行依法治理环境、保护环境。

  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的上述两起环境公益诉讼,达到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诉讼目的。其中,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对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 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后,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履行职责,收回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同时注销 该块土地使用权证。使15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一个月内就解决了;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对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民事公益诉讼后,江 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积极进行环境治理,使周边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本案的判决结果虽然是由法院主持进行了民事调解,但最终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是以判决形式 出具的,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实现了判决书的功能。此外,本调解书还专门设定了检查督促条款: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每30天,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必 须向法院书面报告本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

  (二)成为政府环境执法的必要补充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手段和措施还比较"软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很难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执法工作量不断增加, 现有的环境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执法人员数量少、执法素质不高、执法装备落后等),环境监管不力现象突出。而环境行政执法只能追究环境违法者的行政法律 责任,当违法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又未触犯刑律时,按照现行法律,无人能充当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而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实际 上变相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因此,当前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有更多更有力的手段和措施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通过环境公益诉 讼的手段来促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必将成为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力补充。

  (二) 可以充分发挥环保社团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

  一般传统的观点认为环保社团组织的工作领域主要是参与环境法制宣传、环境监督、环境教育等方面,即意味着环保社团组织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只能为 环境保护事业摇旗呐喊。而此次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表明我国环保社团组织不仅具有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高昂热情,更拥有能成为我国 环境保护事业直接推动者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进行预示着环保社团组织已在环境保护的主干线,大舞台上开始发挥作用。

  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如同悬于环境污染破坏者和不履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定职责者头上的利剑。当前,一些污染企业严重缺失社会责任,或者恃于地 方利税大户而对环境行政执法不屑一顾;部分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机关手握大权而不积极履行职责监督和治理污染。而赋予社团组织公益诉讼这个"尚方宝剑",就可 以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或不依法行政,怠于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诉讼,使其付出法律代价,从而形成全社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告的氛 围,达到震慑环境违法者、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真正步入法治轨道,走依法治理环境的道路。

  (四)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务

  环境污染属于社会公害,政府不可能拥有足够的执法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监控每一个污染源,而居住在污染源附近的公众常常是违法排污行为最经济、最有 效的监控者。作为由热心公益的民众组成的社团组织,其本身就是公众意愿的代表。在现实中,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囿于公众自身的条件及其他社会因素,公 民个人受到污染侵害后往往不愿、不能或不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环境污染损害问题。而作为以实现公益为目的的社团组织就可以充当公众利益的代表,一方面通过法 律援助帮助受污染侵害的公众维护环境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直接以原告身份通过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

  环保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不仅是公众环境意识觉醒和司法进步的表现,它的广泛推行,对便利公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监督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对扩大 公众对环境公共事务的有效参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环境决策的民主化进程,提高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乃至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 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有利于将环境纠纷解决纳入到法制轨道,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纠纷居高不下,由环境污染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严重影响局部社会的稳定。一些环境污染纠纷持续多年,久拖不决,且往 往污染受害者状告无门,由此导致群众对于环境污染积怨颇深,极易采取极端手段进行环境维权。通过环保社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及时化解群众的积怨,引导公 众理性维权,以正当途径维护合法的环境权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

三、关于推进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

  (一)要从法律上确立社团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地位

  20051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社团组织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表明国家是支持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

  由于传统诉讼对原告资格的严格限定,环保社团组织要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就必须要解决法律对其原告资格的认定。从目前我国现实法律环境 来看,短期内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决社团组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非常困难。比较现实的操作可从修订环保单项法律入手,如对《环境保 护法》第六条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造成环 境污染,危害公共环境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时设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

  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进行司法解释,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的起诉权即可。

  此外,环保社团组织应积极通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积累经验,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路径,并向立法或司法机关提出适于操作的,具有我国特点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以期推进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进程。

  (二)要建立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保障制度

  社团组织作为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其本身是接受社会捐赠、自负盈亏的,为鼓励其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应建立保障制度:

  1. 诉讼费用规则向原告倾斜

  环保社团组织基于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公益性目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所面对的被告或者是企业或者是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组织一方面要面对经济或 技术实力远超过自己的企业或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还要承受诉讼带来的高昂费用。这些费用将会给非营利性的环保社团组织原告带来非常大的经济压力,甚至会让其 放弃诉讼,这显然会放任污染行为的继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将失去实效。因此,应在诉讼费用规则中明确原告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2.有效的先予执行制度

  社团组织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法院应根据预防原则,在作出判决前暂时中止被诉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行政行为,以防止造成更大的污染或破坏。

  3.限制社团组织原告撤诉

  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应基于《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 行撤诉。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非为了环境私益,而是为维护环境公益进行的诉讼,所以一旦法院受理后,环保社团组织就无权要求撤诉,并应按照法庭的要求, 积极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这样的设置可以起到预防滥诉的效果。

  (三)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施行无疑会极大地推进全社会对环境污染的监督。但由于这一制度刚刚开始执行,必然在可操 作性上存在很多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这同样有赖于环保社团组织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时有效推进环境信息公开,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诉讼证据支撑。

  (四)要引导社团组织健康发展

  我国环保社团组织起步晚,成长迅速,发挥作用明显,但发展不均衡。由政府发起成立的环保社团组织数量多、管理规范、能力强,但独立性不够,一些 省级以下的组织开展活动不经常;学生环保社团数量大、热情高,但组织不稳定,负责人变动频繁;由民间自发成立的环保社团组织较活跃,数量少,组织松散,存 在内部机构建设不完善,工作随意性大的问题;国际环保组织驻大陆机构数量少,工作条件好,但普遍存在在大陆没有注册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的环保社团组织 在当下的发展阶段总体上还不够成熟,还需进一步引导和发展,使其有能力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五)要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成立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审判庭

  在我国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成立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可以使司法机关集中诉讼资源优势从立案、举证、庭审到执行进行全方位的诉讼指导和服 务,有效缓解污染受害群众因受限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和诉讼经验的不足造成告状难、打赢官司更难的问题,同时也会进一步化解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 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环保法庭对民事和行政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拓展,确认了包括环保部门、检察院和环保社团组织为民事和行政原告的环保诉讼主体地位,从而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有了进行实践的条件,这必将对维护社会的环境权益提供极大的支持。

  实践表明,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有诸多优势,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我们衷心地希望通过发挥社团组织作用,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有效维护公众和社会的环境权益,实现"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目标!

环境公益诉讼替七旬老汉讨回公道

SUM: A senior resident Zhou Fuxiang, 70 years old, was arrested by local policeman after he broke a vase during a petition to the cement company which polluted his environment. Dramatically, prosecutor turned the penal charge into a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Zhou got 60 thousand compensation through the litigation.

 社会记录

  年近七旬的周福湘和10多位村民一起,向附近污染企业――水泥公司讨要"灰尘费"时,不小心打碎了该公司一楼大厅内放置的一个价值3600元的 花瓶。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将周福湘拘留了几天。就在周福湘面临刑事指控时,检察院却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环境污染侵权公益 诉讼,为周福湘等村民讨回6万多元污染损害费。

  环境公益诉讼:替七旬老汉讨回公道

  徐炯权/

  讨要"灰尘费"引发刑事案件

  一边是满眼绿色的岳麓山,一边是碧波浩瀚的湘江,湖南省望城县坪塘镇花扎街村村民,原本生活在这样山清水秀的环境里。然而,近两年来却因村里修 建投产的一家大型水泥厂――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饱受环境污染之害:灰尘四处弥漫、噪声日夜不息。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离花扎街村村民周福湘家只有五 六百米。据了解,该水泥厂始建于1982年,2003年改制成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20064月,该公司投资2.6亿元技改扩建日产5000吨熟料新 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生产规模在当地首屈一指,每年上缴利税过千万。

  水泥公司日产5000吨水泥,但对花扎街村村民们来说,却意味着更多的灰尘和噪声。"两年前水泥厂扩建后,每日每夜都非常吵闹,大伙儿晚上睡不 着觉,而且水泥灰尘已经把我们包围了,即使是大晴天,四周也是一片灰蒙蒙的。"周福湘等村民反映。而水泥厂附近山上、居民房前屋后种的橘子树和蔬菜上,都 落着一层厚厚的水泥灰。

  在周福湘等村民给检察院的材料中这样写着:自从2007年水泥厂投产后,环境污染使他们苦不堪言。"一是灰尘,如果连续放晴,我们的菜地、田 里、树上都是一层白色的水泥灰。二是振动,我们在家里每天24小时都感觉地在动一样,特别是土木结构的房屋,墙壁上的裂缝越来越宽,随时可能垮塌。三是噪 声,一天到晚我们耳边老是嗡嗡直响,使我们非常的烦躁和不安。特别是老年人,有好几个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从该厂投产以来病情一天比一天重。"

  见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村民们就相约去找水泥厂赔偿损失。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当地村民和水泥厂曾多次就"灰尘费"进行协商,一直未果。 20071230日上午,周福湘老人与10多个村民一起再次到水泥厂去讨要"灰尘费",但公司负责人不在。这时,周福湘看到水泥公司摆放在一楼大厅里 的一只瓷瓶很是高大,出于好奇,他搬起来看一看时,竟失手把这只价值3600元的花瓷瓶给打破了。

  水泥公司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望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将周福湘关了几天。

  2008324日,周福湘被移送到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环境公益诉讼维护老人权益

  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分管公诉和民事行政检察(以下简称民行)科的副检察长蔡锋在查看相关案卷后,认为对周福湘进行起诉不妥。一是周福湘年纪比较大,快70岁了;二是他打碎花瓷瓶也是事出有因。

  蔡锋认为,这种案子应该综合考虑,不能仅因为损坏了财物就给予周福湘刑事处罚。要是对周福湘判刑,将来他被释放出来后,还可能会继续去找水泥公司闹事。于是,望城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找坪塘水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协商,水泥公司负责人表示同意检察院的意见。

  与此同时,蔡锋认为该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到水泥公司索要"灰尘费"未果而引起的,而灰尘污染是一种严重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在掌握该水泥 公司确实对周边造成严重污染的一手材料后,望城县人民检察院请县环境监测站对水泥公司附近部分村民的住宅进行了环境噪声等方面的监测。结果表明,噪声污染 已超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最高限值,最严重的甚至超过限值3倍多。

  随后,蔡锋召集办案人员商量。大家认为目前湖南正在创建经国家批准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望城县作为"两型社会"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的中心区域,理应重视环境问题。

  同时分管"民事行政检察科"(下简称"民行")的蔡锋副检察长认为,"民行"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以行使对法院审判工作 的"法律监督"职责。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一次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长沙 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也希望今后法律监督工作能有一个大的起色,而其突破口就是"公益诉讼"

  "村民对此长期不满,矛盾越来越深,我们是否可以介入这起案件,维护村民权益,打一场公益诉讼呢?"行动之前,蔡锋先将自己的想法向上级检察机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汇报,提出能否把望城县作为民行工作的改革试点和突破典型,这样,也可以为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

  蔡锋的想法,很快得到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具体负责承办这起污染案件的,是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的女检察官冯小波科长。她说,由于县检察院人手少,办这个案子花了很大的精力。"水泥公 司离城区比较远,我们去现场调查,还扛了摄像机等器材,实地去看、听。然后又找到县环保局,请他们对污染问题进行检测,拿到了检测报告,证实水泥公司各项 指标确实严重超标。"

  "我们老百姓对相关法律条文不清楚,更何况是要面对有着雄厚实力背景的大企业,打官司困难重重。"花扎街村的几位老人说,他们曾经也想跟水泥公 司打环境官司,但诉讼费、检测费他们承担不起,加上年轻人都外出打工去了,剩下他们这些年老体弱者,有心无力,所以一直没办法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多见,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高,诸如不菲的检测费用和诉讼费用,往往使打环境公益官司的单位或个人望而却步。出于对弱势群体和公共环境的关注,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帮周福湘等村民向制造污染源的单位讨说法。

  拿到确凿的证据后,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打破过去要么充当指控犯罪的"公诉机关",要么行使法律监督的"抗诉机关"的惯例,以原告的身份向被告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提起"公益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整改,停止侵害,并赔偿村民损失。

  蔡锋副检察长说:"在国外,检察官提起环境污染诉讼非常普遍,但在中国,法无明文规定,只是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让蔡锋担心的是,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着一个严重缺陷,即认为只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也就是说,在民事诉 讼中,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相关组织才能成为原告。《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由于检察院不是受害者,跟这 起污染案件没有直接关系,法院如果拒绝受理,也是合法的。在其他地方,众多公益诉讼最后都被法院驳回,理由也仅是因为原告与当事人没有直接关系。

  污染企业实施整改赔偿村民损失

  让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没料到的是,望城县人民法院也一直期待着这场诉讼的到来,这与蔡锋当时的想法不谋而合。

  望城县人民法院院长冯伟,一个重要的履历是曾经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做了10年的民行处处长。"公益诉讼有利于国家,有利于老百姓,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尝试。"他认为,公益诉讼是今后民行工作发展的方向。

  经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望城县人民检察院与望城县人民法院意见取得了统一。他们认为,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检察院 有保护公私财产、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环境保护,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也曾多次呼吁,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008521日,望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判令被告停止噪声、振动和空气污染侵害,改进设备,达到环保要求;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为诉讼请求的《公益诉讼民事起诉书》,向望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长沙坪塘水泥公司接到起诉书后,十分积极地面对污染问题,马上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分析,制定方案,着手整改。

  与此同时,望城县法院、检察院本着慎重的态度认为,这个案件只能作调解,不宜直接进行判决。如果不先做通水泥公司的工作,就直接下判决,那判决之后能否执行又要打个问号。

  200863日,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提出了一份整改方案。对于振动,方案上说,其主要根源是立磨,提出了5项整改措施,包括加强培训、修 改程序等。对于噪声,方案上说,噪声来源主要是设备的运行和物流的输送,拟从8个方面降低噪声,包括调整工艺结构、安装消声装置等办法。

  61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起诉机关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和被告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按《振动、噪声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整改到位。二、被告自愿按照县环保局制定的环境污染标准增加10%,对周围受污染村民予以赔偿,并在协议签订15日后补偿到位。案 件受理费8万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实收4万元,被告自愿负担。

  协议签订后,周福湘等花扎街村49户村民获得了6万余元的环境污染补偿,长沙坪塘水泥有限公司则投入上千万元进行整改。

  结案后,望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分别向市、省两级检察院汇报,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望城县人民检察院还向更上一级立法机关建议,应当在民事诉讼立法上为公益诉讼正名,给予检察院以明确的授权,使检察院今后提起更多的公益诉讼有法律依据。

  据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介绍,这起以检察机关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在湖南省还是首例,在国内也比较罕见。

  为彻底改善坪塘地区和整个长沙市的环境质量、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2009年,长沙市委、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实施坪塘老工业基地产业退出。计划在年内完成包括长沙坪塘水泥公司在内的6家水泥企业和两家化工厂的整体搬迁或关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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